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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在中國古代法中的地位和發展歷史研究

2017-01-21 01:46魏慧敏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民商法中國刑法

魏慧敏

摘 要:民商法是中國古代刑法組成的一部分,在中國歷朝歷代的法律中都占有一席之地。民商法是以刑法為主、諸多法律相結合的保守法律體系,在歷史的長河中民法和商法在規范的層面上沒有嚴格地劃分界限,同時民法也始終未能從刑法中獨立出來。本文主要通過對中國古代民商法的萌芽階段、初步發展階段、快速發展階段以及完善階段做了簡單的分析,充分研究民商法在古代法律中的地位和發展歷程。

關鍵詞:中國;民商法;刑法;中國古代法發展

自中國進入階級社會的那一刻起,就揭開了我國法制文明發展的篇章,刑法在我國古代法中占有的重要的地位,從上至夏代的《禹刑》到清代的《大清律例》所有的法律體系都是以刑為主、而民商法卻沒有明確的地位。在很多學術研究者那里,認為中國古代法律中根本是不存在民法的,但大量的歷史資料顯示事實并非如此,根據明清朝時期的文獻記載,民商法已經逐漸的從刑法中獨立出來,并且在古代的法律中形成了一個完善的體系。

1 民商法發展的初級階段:萌芽階段

1.在先秦時期人類開始擁有私有財產,以財產和商品交換開始民商法律逐漸萌發。人們在交易中會將有關法律的這些內容刻在銅器上,從而形成了人們所見的初步民商法。最初的民商法受宗法制度的影響較大,周天子作為當時的最高的統治者,擁有領土管理和對諸侯間民商糾紛直接處置的權利,而當時的宗法制度是嫡長子繼承制和父權家長制,這都對后來的婚姻法和繼承法都奠定了重要的基礎。這樣說來西周時期的禮法制度實際作用就等同于當時的民商法。

2.在公園前五世紀,宰相李悝根據魏國的實際情況借鑒春秋末期的各國立法和經驗擬定出中國封建社會中的第一部系統性的成文法典《法經》。這部法典主要是以刑法為主,涉及具法、雜法、盜法、賊法、捕法、囚法,其中盜法與賊法就屬于民商法的范疇之中,而在公元前356年,商鞅開始在秦國實行變法,根據當時秦國的具體情況和改革需要,在《法經》的基礎上對其內容進行了擴充,《法經》只有六篇,內容有限,如何調整新的社會關系,商鞅必須充實律法,將出現的新的、非刑事的社會關系用法律加以調整,主要包括將法改為律和制定新的相關法律。伴隨著封建社會法律的不斷建立和完善,法的公平性已經不能滿足當時人們的需求,人們開始要求將法放到更為重要的地位,并且要將他們普及到社會的各個階層當中,律在此時剛好體現了人們的這一要求。

2 民商法的初步發展階段:漢唐時期

1.漢朝建立,根據時代的發展以秦朝的法律作為參考,作律九章,以《法經》的六章為基礎,添加了《廄律》、《興律》、《戶律》三章法律,從而形成《九章律》這也成為漢朝法律體系重要核心。它與《秦律》在前幾章的內容是一樣的,主要為刑法上面的規定,后三篇則較多的包含了民商方面的內容,主要針對的是倉庫、戶籍、畜產、賦稅、興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規定。比如在漢代統治者的規定下通過制定《田律》和《田租稅律》等法律,對土地的所有權加以保護。漢代以后中國經歷了三國、兩晉、南北朝多年的歷史動蕩,最終在隋朝時期再次達成了統一,使得歷法得以繼續書寫。

2.公元581年,隋文帝命人制定新律,以《北齊律》為藍本,制定了《開皇律》,主要是在原來的律法上去重就輕、刪繁為簡,制定的內容共十二篇,五百條。后隋煬帝即位后,在此基礎之上頒行《大業律》篇目上為十八篇,對《開皇律》內容改動不大。其中戶婚律、雜律主要是關于民商事的新規定。

3.唐朝初期統治者認真的總結和吸取隋朝滅亡的教訓,總結出封建王朝生存的關鍵在于“禮于人心”這一結論?!短坡墒枳h·名例》說:以禮義教化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罰制裁作為治理國家的輔助手段。在唐時期戶籍制度相當嚴格,這就體現了戶婚律的主要內容戶籍和婚姻。在唐代生孩子要報戶口,老了免課役,這些在戶籍上要都是有如實記錄的,如有虛假登記謊報健康狀況,來避免逃脫兵役賦稅都要受到懲罰。還有在唐律中同姓氏不可以通婚,輩份不同者也不可結婚,良賤更是不許通婚,不許重婚但男子可取妻妾,類似于這樣的規定還有很多,這些充分的體現了民商事的新規定。唐代把土地分給老百姓,土地有嚴格的標準,超過其規定的范圍叫做占田過限,是絕對不允許出現的情況,沒有按照規定和律法辦事的都算是犯罪。還有雜律中的重要內容同樣包含于民商事宜之中,比如:維護交通秩序的規定。市場交易的規定,坊正不按規定開閉坊門的規定,老百姓私自鑄錢等都有嚴格的懲罰規定,諸如此類的民商規定都是在建立在古代民商法的基礎之上的。這很大程度上證明了民法在人格權方面對老百姓的尊重。

3 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宋元時期

1.在中國古代的封建史上,宋朝處于新舊交替,承前啟下的一個歷史轉折時期,在這個時期當中宋朝的經濟和發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就,尤其是在科學技術、文化教育、思想更新方面,都使得宋朝的法律處于世界的前列;隨著宋代商品經濟快速發展,就必須調整相關法律規范,這樣一來就使得宋代的民商法數量大幅度增加,這些法律的規范在《宋刑統》和一些單行法中都有集中的體現。

2.宋朝編例的數量較多,范圍較廣,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了元、明、清法律規范的發展。宋朝時期,中國的海外貿易得到了空前發展,統治者針對海外貿易設立管理機構,為了促進貿易活動,統治者還頒布了諸多單行敕令,在各地設置市舶務,使其成為調整海外貿易的專門有效的法律法規,從而構成宋朝的重要商業立法,使得宋朝在商法制度上取得的較快發展。

4 民商法的完善階段:明清時期

1.洪武元年,為了適應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對民眾社會地位的提高,實行《大明律》其中的民商法的范圍得到了充分的擴大,打破了傳統“民刑不分”的歷史特點,在《大明律》中民法和刑法相互獨立,互不干涉。其中在調整民眾義務與權利之間,民商法的條文占總條文的五分之一。大量史料表明,隨著明初社會經濟的快速復蘇和發展,只要是有關賦稅、經濟關系和糾紛,作為調整民事的權利和義務民法必須介入其中,以促進社會經濟的快速平穩發展。

2.清朝的法律制度來源于明朝,內容和體制在很大程度上基本是相同的。清朝的《大清律例》就是根據明朝的《大明律》制定而來的,隨著清朝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也越來越復雜,人們開始對法律的要求也越來越大,因此在清朝中后期編例成為主要立法形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民商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清朝早期的商事立法主要是為了限制民間工商業發展,閉關鎖國政策嚴重的限制了民間資本創業和海外商品的流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海外貿易和沿海工商業的發展。中國古代民商法,在經過長達幾千年的漫長發展過程逐步走向完善。事實上,法有很多種表現形式,國法之外或是之下還存在著各種其他類型的“法”,在一個社會大環境中,都需要不同規范的法律模式來約束人們。在中國古代的發展中正是因為有了這些非常完備的封建“禮法”做補充和調整,才使得民商法越來越規范越來越集中,促進整個古代中國的發展。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的民商法是在以刑法為主、眾多封建法律相結合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切始終未從刑法法典中獨立出來,但隨著古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民商法經歷了從少到多、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從分散到集中、從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的歷史發展過程,為中國近代法律的發展和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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