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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上市公司外部監管法律制度的討論

2017-01-21 02:07卜慶鳳楊欣甜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上市公司

卜慶鳳+楊欣甜

摘 要:隨著我國近幾年來經濟的發展,我國在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也越來越多,但是我國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明顯跟不上發展其發展的步伐,這也導致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出現了很多問題,因此,我國監管部門必須盡快將法律法規制度全面完善。下文就上市公司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切入,提出一些構建完整制度的建議,實現我國監管制度體系早日構建完成。

關鍵詞:上市公司;外部監管;法律制度;構建體系

1 引言

近期,我國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著風險問題,再加上外部監管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這就導致了監管部門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因此只有通過不斷的去完善法律制度才能徹底改變監管部門的被動局面,也才能讓企業更加信服監管部門的合法性。

2 從國外如何監管上市公司法律分析

1.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分析

目前在國外,對要上市的公司會進行信息公示,公示信息從發行到運行情況都會持續跟蹤公示。根據規定證券所要對上市公司進行審查,上市公司有重大事件發生時必須先向證交所通告,經過審核以后上市公司才能對外界公眾進行告知。有些地方還會進行提前審查,這樣進行效率會比較高效,有問題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門會加大抽查范圍,以便取得更多的信息進行公示告知。

2.對于法人制度的規定

雖然公示上市公司信息很重要,但是上司公司投資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因為當公司違規操作時處罰力度不能讓上市公司感到痛楚,所以在一些明知違規違法的行為時候很多上市公司還會去選擇違規違法操作,因為其投資取得的利益足夠用于違規的處罰,并且這樣還有有盈利。所以外部監管部門應當對法人制度進行管控,這樣會保護更多的投資者。

3.防止上市公司虛假通告。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應該全面公開,對信息不應該進行隱瞞,誤報。虛假批漏主要表現是對公眾的誤導和隱瞞。很多上市公司會發布一些重大事件,進行大勢報道,通過媒體傳播來誤導公眾。再者就是對重大事件進行不公告,對事實進行隱瞞,這樣就會讓投資者在非公正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有些上市公司對它的投資者進行欺詐行為。主要是有: 公開一些誤導的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數據,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的反向決定來交易證券。當上市公司在對外發布公司業績預計報告之前,對發布的報告必須合法有效的進行審查,一定要反復分析糾正,這樣發布出來的信息才會對投資者負責,也是比較客觀公正的信息。如果本來就知道預期不符時候,還繼續發布那就會將錯誤信息發布給公眾,這樣會造成投資者虧損,所以上市公司必須承擔公示真實嚴謹信息的責任。

4.外部監管有監管內部的權利。

外部監管對自律有著必要的檢查,有權力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當上市公司不能夠有效的組織對公司內部進行檢查時,外部監管部門就應該對其進行審查,有權力接替內部自行檢查,所以,自檢組織應該及時的向外部監管提供有效的信息,便于讓外部監管者在掌握第一手信息。政府可以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干涉,前提是自查違背了公正原則。同時交易所有權指出政府干涉的錯誤性,可以對其進行通告。政府依然有權力對交易所進行整改,有權力解除高管的任命。

3 上市公司外部監管中的主要問題

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健全。

現在,我國對上市公司外部監管的法規還是不夠完善,其主要體現在上市公司的主體資格評判標準比較單一,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外部監管體系不夠健全,再者對上市公司違規的處罰方面力度不夠,或者說相對較輕。完善外部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是大勢所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穩步推進,對上市公司的選擇的空間也大大的增加。確保在多個層次方面起到切實作用,就必須將市場區分開來,所以監管標準也要有一定的差異性,但是要相對做到公正性,確保上市公司的正常運行。

2.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管體系中,明顯存在缺少社會投資者監督。其實社會投資者一直想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可是我們現在還是非常缺乏這樣的監管平臺。在我國上市公司是以公告信息做外主要的外部監管原則,但是在于雖然落實了相關的責任條款,但在具體如何行使監管權,以及監管方法,監管程序等方面還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與此同時,在對與特殊問題沒有進行特殊規制,更加沒有明確指出“有問題的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管制度。

3.違規處罰力度不夠。

因為上市公司存在著利益為先的原則,即使違規操作,但是違規處罰相對較輕,有部分上市公司為追求利益,明目張膽違法違規。所以外部監管制度中必須加大對違規違法上市公司的處罰。應該將罰款金額設置幾個檔次,還要根據違規盈利來做參考。對故意偽造虛假信息給社會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上市公司要進行起訴,讓其承擔民事賠償責。違規處罰包括故意違規處罰和非故意違規處罰兩種情況。如果上市公司出現違規現象,外部監管部門應該及時的查明原因,盡快做出處罰決定,公告社會投資者。對故意違規的上市公司的行為,必須進行嚴厲的,及時的處罰,這樣才能樹立起法律法規的威嚴,進而使那些還在觀望的上市公司望而止步。目前在我國現在的市場環境下,必須打擊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減少交易內幕、爭取杜絕那些因為利益輸送的市場操縱者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提高監管的執法效率,大力加強監管的執法力度,這才是對上市公司監管的重中之重。這樣就能有效的減少對社會投資者的傷害,保證了社會投資者的利益。

4.重要信息公示要完善。

目前我國在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是遠遠不夠的,因為現在對上市公司要求公開的僅僅是股權說明書,財務報表,上市公告書等。這些信息大多是以前的信息為主,而沒有要求披露近期經營情況,和對未來的走勢預測等信息,如果提供這些全面的信息這樣會對社會投資者有著更多的衡量工具,對上市公司的整體走勢預測會更加全面,所以在信息披露者方面我國的相關制度還有待加強。

4 加強外部監管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性

目前,在我國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主要是為了保護社會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護現有上市公司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下運營,使每一位參與者都有著均等機會、地位及待遇,確保每位參與者都能享有經濟市場下帶來的利益。

1.建立完善的外部監管法律法規。

外部監管部門一定要去推動去完善監管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規出臺,并且積極的去推進綜合的外部監管體系制度的建立。我國一定要建立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一定要防止大的股東通過非法的操作手段去占有社會投資者的財產,同時也要防止其他人員非法占有法人的財產,要對每一位參與者進行保護,進行管制。督促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及時公開,建立中小股東表決和起訴的便利渠道。上市公司外部監管必須要建立起一個以誠信為標準的體系,做到誠誠信經營、誠信披露、誠信自核。

2.改進監管機制。

在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會中,每位高管對治理提出的不同意見時,都必須及時記錄在案,并且在一定時期內予以公告給每位社會參與者。每位獨立董事都必須明確的表達自己的意見、并且記錄在案及時公告。對一些中介機構發表的意見,一定要去細化監管,并且有權力要求其予以規范。對自查組織和媒體記者的意見要求維護,必須要求當事人對意見進行明確反饋,要求外部監管的意見做到予以明確反應。上市公司要做到行為、重要程序、重大事件的規范,最主要的還是在于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對那些社會中的中小股東的民事賠償要做到及時跟進,中小股東的訴求進行監管并予以協助,對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如果其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要主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建立起與司法部門直接溝通的方式,減少不必要的環節,提高工作的效率。監管部門要細化監管的追究標準以及監管的執行力度,縮短監管執法的環節,縮短審核審批的程序,簡易外部監管的處理,并且可以直接對上市公司進行政改及處罰的權利。因為現在我國的審批流程較慢,不能及時的跟進處罰。在加強對外部監管的同時,要建立起一個反應及時的執法體系,因此就必須在可操作的前提下,建立一個以監管責任人為基礎,做到及時遏制違法違規的行為。并且要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的監管加強,建立問責制度,建立懲罰制度,推行投票制度,這樣就會防止大股東對董事大會的控制。這樣確保了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證了社會的穩定。

3.完善退市的外部監管機制。

上市規則中有明確的關于公司退市的具體標準及程序,而《公司法》中關于批準退市的權限和一般程序等,只是簡單的對公司退市問題作最普通的原則性規定。公司是否退市的標準很容易把握,是由交易所根據公司的股權分布、股本總額是否符合上市條件或公司失去持續經營條件,公司有是否按規定披露財務報告或、公司是否宣布解散、或違反上市規則等做出判斷,并決定是否終止上市。但是關于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公司在財務報告中做虛假陳述且性質嚴重等屬于比較難于作出判斷的情況,這種情況將由證監會作出相關的最終決定。但是無論是證監會還是交易所在做出退市的決定時都應該慎重行事,應該給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時間,而規定的時間過去了,還是沒能達到上市標準的,才可做出令讓其退市的決定。而針對上市公司,在其退市前,是受到監管機構的保護的,在其退市前,監管部門要協調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保護期間利益不受損失。

4.建立完善的非經常性關聯的監管規則。

限制或禁止或限制關聯交易,在修改監管規則時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明令禁止對于大股東壟斷銷售渠道等關聯交易,堅決的限制或禁止非正常包裝業績式的關聯交易。董事會或股東會對于禁止的關聯交易必須采取嚴格的關聯方回避原則,以達到禁止的目的或,如果一旦發生,一定要有追究責任的方法和手段。嚴格實施關聯方關系與交聯交易公開制度,這是建立監管制度體系保障關聯交易的前提。服務于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必須明確發表對關聯交易的意見,由公司方進行相應記錄,并采取適當的公開方式進行對外公公開。且要求公司的獨立董事同樣發表明確的意見,同樣記錄和對外公開。

5.構建外部監管體系。

上市公司外部監督應強調分工和協調監管,明確監管部門的綜合協調權能。實行由政府行政部門進行主導,由工商、法院、債權人及特殊股東等共同管治的市場托管機制。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申請上市的請求,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把關,堅決杜絕不合法的公司堅決杜絕上市,這樣才能解決借助外包裝公司上市的行為。工商部門對上市公司資金的注冊進行抽檢;稅務部門對上市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進行追責,尤其是我國現在的營業稅改增值稅。尤其要注意其會計利潤的調整和所得稅計算方法的選用是否合法。媒體也要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中介機構通過自己的專業對上司公司進行制約;同時審計部門也要對上市公司進行抽檢;通過這些各個部門的職責來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5 總結

目前我國的監管制度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只有通過不斷的完善,不斷的在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這樣才能建立起公平、公正、公開的法律法規制度,這樣才會保證每一位社會參與者的權益,確保我國的社會穩定,確保我國經濟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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