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為給二O一四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巴經濟走廊能源項目合作的協議》提及的能源項目營造有利的融資環境,愿意締結議定書,以修訂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伊斯蘭堡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和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在北京簽訂的協定第二議定書(以下簡稱“第二議定書”),達成協議如下:
關于第二議定書第一條,“國家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和絲路基金,但僅限于其為二O一四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巴經濟走廊能源項目合作的協議》提及的能源項目在巴基斯坦提供貸款取得利息的目的。
締約國應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對方已完成本第三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序。本第三議定書應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經兩國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本議定書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蘭堡簽訂,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