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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退回補充偵查制度的建議

2017-01-25 19:33陸德勇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關鍵詞:福建檢察機關證據

周 健 陸德勇

(1.365050 沙縣人民檢察院 福建 三明 2.353100 福建旭凱律師事務所 福建 建甌)

完善我國退回補充偵查制度的建議

周 健 陸德勇

(1.365050 沙縣人民檢察院 福建 三明 2.353100 福建旭凱律師事務所 福建 建甌)

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對刑事訴訟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其與其他補充偵查制度具有自身的特征。然而我國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在不斷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檢察機關退查比例過高,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相互推諉,辦事效率低下以及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不規范等問題。針對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缺陷,可以從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加強對退回補充偵查的監督以及規范退回補充偵查的司法文書三個方面,來進一步完善我國退回補充偵查制度。

退回補充偵查;缺陷;建議

一、退回補充偵查制度概述

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退回原偵查機關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退回補充偵查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全面搜集證據,及時懲罰犯罪分子等方面。補充偵查的方式可以分為: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時的補充偵查以及法庭審判時的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則屬于審查起訴時的補充偵查。與其他補充偵查方式相比,退回補充偵查制度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退回補充偵查是以檢察機關為中心對偵查機關的進行監督的制約活動。一般而言,啟動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的主體為檢察機關,可見決定權在檢察機關,其會隨著檢察機關的意志為轉移,體現出了檢察機關對前一道程序的監督與制約作用。二是退回補充偵查制度的針對性較強,是為了彌補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調查案件事實和搜集證據方面的缺陷。三是退回補充制度從根本目的上來說是為了在提起公訴、交付審判時,保障實體法的順利實施。

二、我國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存在的問題

1.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比例太高

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檢察機關一般是將該案退回原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鮮有檢察機關自行偵查,從而導致退回補充偵查的比率過高現象。檢察機關之所以選擇退回原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方面是由于偵查設備的落后;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檢察機關的素質參差不齊,讓他們難于搜集證據;另一方面由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會直接耽誤審查起訴的時間,檢察機關就懶于自行偵查。

2.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相互推諉,辦事效率低下

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經常會遇到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從而導致無法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檢察機關提交證據。檢察機關也有可能因為案件過多,難以顧及某些案件,為了拖延時間而退回原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這就是所謂的相互間借時間,非常不利于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辦事效率的提高,最終傷害到當事人的權益。

3.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不規范

偵查機關根據檢查機關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對證據更進一步的補充與搜集,但是,檢察機關所遞送的提綱往往過于籠統和概括,使偵查機關沒有明確的偵查方向,所提交的補充偵查材料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延誤了案件起訴時間,很有可能會進行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效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完善我國退回補充偵查制度的對策

1.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補充偵查做了相應的規定,既可以由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也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但是對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是先選擇檢察機關自行偵查還是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并沒有加以明確。筆者認為,為了避免補充偵查效率太低,雙方相互推諉,應當在檢察機關無法自行補充偵查的情況下,才能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為了更好的實施退回補充偵查制度,應當先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

首先,從實體條件上,退回補充偵查應當滿足以下條件:①主要證據和犯罪事實之間存在矛盾;②缺乏相應的犯罪構成要件;③與定罪量刑有關的犯罪事實不清;④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遺漏;⑤其他尚未查清的事實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其次,從程序條件上應當包括:①具有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比如對犯罪嫌疑人的嚴刑逼問;②非法搜集證據的;③違法回避原則;④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收受賄賂、貪污舞弊;⑤其他嚴重違反程序的行為。

2.加強對退回補充偵查的監督

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為了按時完成手頭上的案件往往互相“借”時間,從而導致降低辦案效率。為了更好的監督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利用退回補充偵查制度所帶來的低效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監督:

(1)建立一案一卡制度。檢察機關應當與偵查機關保持密切的聯系,一旦發現補充偵查過程中的輕微違法行為,立即制止,可以給與口頭糾正。一旦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比如重要證據毀滅,就應當立即下達糾正通知。

(2)建立專門性退回補充協查小組。為了避免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之間信息溝通不暢,可以在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之間設立協調小組,一旦雙方出現任何信息溝通不暢的情況,立即出動協調小組以幫助案件順利進行。

3.規范退回補充偵查的司法文書

針對退回補充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之間存在的法律文書規范的問題,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在決定退查時同時出具《退查決定書》,其相應的內容應當包括:①案件事實和證據中存在的不足,補充相關的證據;②補充的證據所要達到的目的和證明力;③往什么方向補充調查。針對偵查機關則要求其出具相應的《補充偵查報告書》,在報告書中明確補查的經過、結果以及無法補查的原因。規范性的退回補充偵查司法文書可以直接作為審查起訴時的法律文書,減少中間繁瑣程序,也為檢察機關在進一步的審查中作為案件處理的重要依據。

[1]孫保華.《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載《經濟研究導刊》2010年第29期。

[2]黃燁.《論補充偵查制度》,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4期。

周?。?989.08~)男,福建政和人,本科,沙縣人民檢察院,科員,研究方向:刑法;

陸德勇(1979.02~)男,福建建甌人,本科,福建旭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研究方向:刑法、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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