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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及內容調整

2017-01-25 21:05張梓良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關鍵詞:民事責任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張梓良

(110034 沈陽師范大學 遼寧 沈陽)

淺析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及內容調整

張梓良

(110034 沈陽師范大學 遼寧 沈陽)

在本文就《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及內容調整展開的研究中,筆者詳細論述了《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并結合比較法分析得出了《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內容調整建議,希望這一建議能夠為我國《民法總則》的完善帶來較為有力的支持。

民法總則;民事責任;內容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用11個條文規定了民事責任的一般性規則,而關于這一規則的認同與否方面我國法學界存在著較大爭議,而本文對這一《民法總則》規定的民事責任一般性規則持贊同意見,本文就《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及內容調整展開的研究也將結合這一贊同意見展開。

一、《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

(一)“中國元素”民事法律制度特征

雖然受《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責任不成功的影響很多法學界人士的判斷,但本文研究中筆者認為《民法總則》應規定民事責任。結合《民法總則》規定的民事責任一章不難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一般性規則確實存在諸多不之處,而受到《民法通則》失敗的專門規定民事責任做法影響,認為《民法總則》不應規定民事責任的看法較為常見,但在這一看法的背后我們卻不能忽視民事責任制度本身具備的“中國元素”民事法律制度特征,這一特征所帶來的民事責任與債法就較好證明了《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1]。

(二)《民法分則》分別進行的各自民事責任規定

對于《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來說,《民法分則》分別進行的各自民事責任規定也屬于這一必要性的來源之一,這種規定與《民法總則》規定的民事責任相結合,我們就能夠發現二者能夠較好滿足“抽取公因式”這一一般規則的要求。對于我國現行民法來說,抽象、一般化風格是其構成要件所在,而這些構成要件也是民事責任形成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關鍵所在。例如《民法總則》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就使得合同法編和侵權責任法編就無需出現相關規則,這種民法典條文的精簡,就較好證明了《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2]。

(三)“權利-義務-責任”的邏輯關系存在

之所以筆者認為《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具備著較高的必要性,這本身與《民法總則》具備的“權利-義務-責任”的邏輯關系存在著較為密切的聯系。民法本身屬于一種權利法,而隨著權利衍生的義務,不履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使得三者本身存在著一種固定的邏輯關系,這種權利本位觀念直接說明了《民法總則》由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三者結合而成。對于“權利-義務-責任”的邏輯關系來說,其本身不僅屬于《民法總則》的理論依據,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視作更準確的理論概括,由此可見缺少民事責任的《民法總則》自身的邏輯體系將不再完善,由此可見“權利-義務-責任”的邏輯關系說明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3]。

二、《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內容調整

結合上文內容我們能夠較為直觀的了解《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而為了能夠更好完成本文研究,我們還需要結合比較分析法,對《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內容調整進行詳細論述,希望這一論述內容能夠為我國《民法總則》的完善帶來較為有力的支持。

(一)民事責任定義性規定的調整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來說,其第170條民事責任定義性規定存在著一定效果問題,為此筆者建議將該條例修改為更為連貫的寫法,這樣就能夠突出對民事責任的強調,我們可以將其修改為“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結合修改的條例進行觀察我們就能夠較為直觀的認識到這一民事責任定義性規定內容調整的必要性[4]。

(二)民事責任形態和民事責任方式的調整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第172條至第173條來說,二者對民事責任形態和民事責任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而由于二者的規定存在忽視單獨民事責任、分擔責任概念不明確、忽視真正連帶責任等問題,這就使得二者不能較好滿足我國當下社會的發展需要,而為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第172條至第173條存在的不足與問題,我們就可以通過維持現狀略加修改,通過規定民事責任形態的一般規則、補充規定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則的方式解決該問題,這一民事責任形態和民事責任方式的調整能夠取得遠勝于將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規定完全刪除調整的效果。

(三)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調整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來說,其本身對民事責任中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見義勇為者的保護規則等做出了詳細規定,但自助行為規定的缺乏、存在宜規定的免責事由、存在不宜規定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規則等內容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嚴謹性,為此這三方面內容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進行適當調整。

(四)民事責任競合規則的適當調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179條到180條中,二者沒有較好表現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的非沖突性競合規則的重要性,而其本身對于民事責任競合做出的規則也過于狹窄,這些都是二者必須進行的調整。

三、結論

在本文就《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必要性及內容調整展開的研究中,我們能夠清楚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在第二次審議中關于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則內容進行了大量改進,但這一改進存在的不足卻仍舊需要引起我們重視。

[1]劉士國.論民法總則之民事責任規定[J].法學家,2016,(05):139-148+179.

[2]劉子瑞.關于民事權利救濟的完善——以編纂民法典之民法總則為視角[J].新疆社科論壇,2016,(03):45-48+112.

[3]郭明瑞.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的正當性[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04):20-25.

[4]朱柏松.民法總則的使命及其應規范之內涵——以中國民法總則草案為探討中心[J].北方法學,2013,(06):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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