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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7-01-26 15:38樊麗霞
法制博覽 2017年20期
關鍵詞:英美法賠償制度加害人

樊麗霞

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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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懲罰性賠償制度

樊麗霞

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7

懲罰性賠償是指在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后,對于所造成的損害進行懲罰性賠償,并不限于損害的范圍,以預防類似的行為重復發生。它的功能在于懲罰,遏制,彌補,在補償受害者所受損害的基礎上,彌補其無法估量的精神損失,在英美法系亦有代替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懲罰性賠償的金額高于所造成的損失,能夠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對促進社會安定,維護社會秩序有著特殊的作用。

懲罰性賠償;功能;性質;發展

一、引言

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早出現在英美法系中,其存在具有很高的爭議性,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制度,近年來,它也逐步出現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出現及發展時應運而生的,是其理論發展與社會實踐發展帶一定程度便需要產生的制度。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及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相關的訴訟數量也與日俱增,如果依舊僅僅是對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對有些受害者的精神損失以及其他無法估量的損害無法進行賠償,會引起受害人的不滿,從而會對社會穩定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懲罰性賠償作研究是有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的。

二、懲罰性賠償的含義及功能

懲罰性賠償,顧名思義,“主要是名義賠償或者補償性賠償之外、為懲罰該賠償交付方的惡劣行為并阻遏與他相似者在將來實施類似行為而給予的賠償”。①懲罰性賠償具有一下幾點功能:

(一)補償作用

此補償作用不同于民事制度中的損害補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的補償高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是對受害人的全面補償,不僅僅是實際損失,使得受害人的損失更能的到補償,從而更加公平。

(二)懲罰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的懲罰性沒有公法中那么嚴厲,僅僅是金錢懲罰。懲罰性賠償僅僅起到通過對加害人進行高額金錢懲罰,使加害人為自己的加害行為負責。

(三)遏制功能

遏制功能亦是預防功能,包括對一般大眾的一般預防,也包括對加害人的特殊預防,使得加害人不會再次進行同樣或者類似的加害行為。若加害人所承受的賠償僅僅是對受害人所遭受損失的補償,極有可能會因為懲罰力度不夠大而導致沒有威懾效力,增加加害人再次進行同樣行為的可能性。

三、懲罰性賠償的性質

懲罰性賠償確立并發展于英美法系國家,是法制及社會發展到一定條件下應運而生的。美國奉行以權力為中心的救濟方式,只要權利有損害就必須有救濟的存在,而且此種救濟是非常充分的,即會滿足受害者所有的損失。即使懲罰性賠償的性質并沒有確定的結論,也不影響其在英美法系的應用,有應用即有發展,因此,懲罰性賠償才得以在美國法上迅速發展。

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公私法體系分類明確,因其性質不明確,懲罰性賠償直接便被拒之門外,不被接受。法律最本質的價值追求是保障基本權利、維持社會秩序,并不僅僅是主球體系的完整性和完美性。懲罰性賠償瑞然具有懲罰性,但從功能等方面體現出來更屬于私法性質。

四、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展

(一)古代的發展

懲罰性賠償的思想萌芽于很早的古代,并非起源于英國。在古巴比倫的法律中已經可以窺見其身影,在《十二銅表法》中,曾將盜竊等屬于公法范圍的行為視為私法范圍的侵權,對此類行為采取多倍賠償的方式作為承擔責任的形式。導致這一法律規定的原因源于人們腦海根深蒂固的因果報應、同態復仇觀念、宗教因素等,懲罰性賠償在古代多部法律中有明確的記載,只不過用詞是“多倍賠償”,但其所表達的法律內涵與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的思想精髓是有異曲同工之妙的。

(二)近代的發展

懲罰性賠償制度被確立是在英國,源于英國的Wilkes訴Wood案,確立于Rookes訴Barnard案。懲罰性賠償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也遇到了發展瓶頸,英國存在的爭議主要是對懲罰性賠償的限制,這是一種根本性的困境;美國對于其存在并沒有太大爭議,僅僅是圍繞具體適用的過程進行討論。

盡管懲罰性排場制度在近代發展也是曲曲折折,但至今仍在曲折向前發展,并沒有停滯不前或者取締,其存在已經固定,已經被英美法系所接受。而且在許多大陸國家也出現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因其補償,懲罰,預防,鼓勵的特有功能已被大部分國家所接受,其發展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發展前景是客觀的,在促進法律的發展和維護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意義。

五、結語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以對加害人進行高額賠償金懲罰的形式,起到預防其再次發生的作用以及社會的一般預防作用,對調整經濟社會,維護社會秩序,和諧穩定也有著重要的作用。該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在美國經過多年的發展,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都產生了中的影響。懲罰性賠償所特有的懲罰性可以彌補受害人無法預估的精神損失,或者其他無法請求的損失,最大限度的補償了受害者的損失。因此,其發展是有其社會背景,以及現實基礎的,學者們的討論也為其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因此,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展趨勢雖曲折,仍舊在不斷前進、上升。

[ 注 釋 ]

①懲罰性賠償示范法[A].關淑芳著.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C].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7.

[1]陳聰富.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M].上海:學林文化事業出版社,2002.

[3]關淑芳.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4]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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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0-0209-01

樊麗霞,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2015級法律碩士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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