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7-01-26 21:51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
關鍵詞:補償性賠償制度權益保護法

楊 光

(100000 碩博律師事務所 北京)

論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

楊 光

(100000 碩博律師事務所 北京)

我國已經在商品和服務領域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是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過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較差,且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不合理。針對此,建議擴大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范圍,完善適用方式,合理規定賠償金額,實現賠償與懲罰的有效結合。

賠償金;懲罰;補償;欺詐

懲罰性損害賠償也稱懲戒性的賠償或者報復性的賠償,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了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指判定的損害賠償金不僅是對原告的人的補償,而且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1]與補償性賠償相比,懲罰性賠償具有賠償和懲罰雙重功能,且更注重懲罰,能夠好的遏制不法行為。筆者結合我國懲罰性賠償的法律現狀,談一下完善的建議。

一、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現狀

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2]其后分別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適用該賠償制度。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其所受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贝艘幎ㄔ谙M和服務領域方面首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之先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痹撘幎ㄔ俅未_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此后,針對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交易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p>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中。該司法解釋將懲罰性賠償從消費服務領域擴展到房地產領域,這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法律的一項突破。

二、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不足

(一)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狹窄

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僅僅適用在產品責任領域,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懲罰性賠償僅僅適用在侵權法的產品責任領域,不足以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要。[3]尤其是隨國際交流以及網絡的發展,知識產權、環境侵權等民事活動領域出現了一些主觀惡性極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公民的權利,僅靠補償性賠償難以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在立法上應考慮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以充分其懲罰與遏制功能,在民事活動的更多領域切實保護公民的權益。

(二)懲罰性賠償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較差

關于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解釋,規定的都較為原則,在適用上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痹撘幎m然確定了懲罰性賠償,但是如何證明經營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銷售成為擺在法官和律師面前的棘手問題,而且對當事人來說,要搜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商的這種“明知”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這個問題不能加以證明,經營者的責任就不能成立,導致被侵權人的權益維護難以實現。

(三)懲罰性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不合理

根據法律規定,前我國懲罰性賠償金額的計算采取的是固定金額模式,即根據產品價格的一倍或幾倍計算,這樣的計算方式易于操作,但卻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之處:一方面,這種計算方式會使生產者可以預先計算出違法成本,當預計所獲的利益大于違法成本時,生產者就會鋌而走險,這就會導致懲罰性賠償無法實現預防和懲罰的功能;另一方面,這種固定式計算方式不能真正反映消費者的損失,實際上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害往往遠大于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結果便導致了懲罰性賠償的金額過低,甚至連補償性賠償的標準都沒有達到,最終實現不了該制度的懲罰、遏制等功能。

三、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建議

針對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上述存在的缺陷,筆者建議從如下方面完善該制度:

(一)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從我國的懲罰性賠償立法來看,該項制度并未得到廣泛的適用,在現代社會經常爆發大規模侵權及違約的情況下,這顯然不能滿足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特別是人身、財產權益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侵權、違約案件高發,人民群眾維護人身、財產權益的愿望迫切,特別是對惡意侵權、違約行為,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在故意侵權行為、重大過失侵權行為以及主管惡性較大的和他違約領域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以進一步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

(二)完善懲罰性損害賠償具體適用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關于懲罰性賠償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針對此,筆者建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應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一應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一般條款,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一般構成要件、數額確定、程序規制等作出統一規定,以利于懲罰性賠償的實踐操作和統一行使;二是懲罰性賠償必須以補償性賠償的成立為前提,只有在存在補償性賠償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存在損害結果和賠償責任,因此才有可能進一步確定有沒有懲罰性賠償;三是懲罰性賠償必須由當事人自行提起,法官不能依職權適用,這是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原則的基本要求。

(三)合理規定懲罰性賠償金額

從實踐而言,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是比較復雜的,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包括不法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主觀過錯、自身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不能簡單的以一個固定倍數標準適用于所有的案件中。因此,建議立法不要僅僅采用單一的固定標準,而應從確定基本原則、規定數額上下限、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等幾個方面著手,健全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1]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2]張莉.《論侵權責任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東南學術》,2011年第1期

[3]王賀.《論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時代報告》,2014年第9期

猜你喜歡
補償性賠償制度權益保護法
權重望寡:如何化解低地位領導的補償性辱虐管理行為?*
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影響消費者補償性消費的因素研究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網購中的應用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項目化教學設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項目化教學設計
論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新消法開始施行 或實現車主零成本維權
體育課堂教學中發展“補償性體能”的探索——以水平五“跨欄跑”教學為例
技能教學:實施補償性體能素質有效教學的最佳途徑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