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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分析

2017-01-26 21:51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
關鍵詞:賠償制度加害人威懾

李 欣

(110034 沈陽師范大學 遼寧 沈陽)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分析

李 欣

(110034 沈陽師范大學 遼寧 沈陽)

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我國現階段著重建立健全的民事法律制度,本文從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歷史沿革出發,分析了此項制度的不同功能、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鑒意義。

懲罰性賠償;歷史沿革;功能分析

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一項民法制度,來源于美國的案例。作為突破傳統民法補償原則而進行超額賠償的特例,懲罰性賠償是指對原告因被告惡意、魯莽、輕率的或強制的不法行為,所給與的超過原告實際所受損失的賠償?,F代社會食品安全風險的不斷擴大為懲罰性賠償引入食品安全法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也給我國的民法制度提供了借鑒意義。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一項歷史久遠的法律制度,懲罰性賠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漢摩拉比法典的多倍賠償(multiple damages)的規定。其后的摩西法典以及羅馬法中的十二銅表法等也都有懲罰性賠償的身影。

尋找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身影,從刑法制度中有所體現,其性質主要在于數倍賠償,增加刑罰,而非站在民事主體角度考慮,補償性原則相對較弱,但在近現代以來,美國出現幾起典型的懲罰性賠償案例之后,我國也開始關注到本國立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缺失。我國借鑒了國外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優勢所在,將這一制度在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正式提出,但是在運用上,我國法官一直謹小慎微,具體規定上也沒有做到具體全面,制度形同虛設,在近些來,我國越來越意識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優勢所在,也在法律規定中越來越具體,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時代終于正式迎來。

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功能

懲罰性賠償主要以懲罰及警戒為首要目的,與其他損害賠償制度功能伴隨而生,相輔相成。從價值目標上看,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功能主要體現在:

(一)損害填補功能

作為一項私法上的制度,懲罰性賠償的首要功能仍以損害填補為基礎,強調對于“無法請求的損害的補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此處的損害應作更為寬泛的理解,即懲罰性賠償著重填補的是行為人遭受的精神上的損害與加重損害(aggravated damages)等無法以金錢計算的損害。在司法實務中,由于原告所獲賠償的部分將被用做訴訟費用的支出,且判決判賠的數額通常不含律師費用在內,因此,原告支出之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相關費用也屬于可被填補之列。

(二)有效威懾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預防被告及其他第三人從事相同或類似之不法行為,這一功能主要是基于經濟成本與效益的分析得出的。威懾功能根據程度輕重可分為“輕度威懾”與“加強威懾”,前者在于樹立典范,對社會上的其他人樹立一個標準和警戒,讓人望而生畏;后者的目的在于通過懲罰性賠償金令被告不敢再犯相同的過錯,以免負擔巨額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其與刑法所主張的威懾是有區別的。刑法上的威懾要求懲罰須完全排除不法行為且除去所有不法所得,而民法中只要求在威懾過后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從賠償數額的高低上看,要符合民事主體的一般承擔標準,不可為了威懾而過分地加大懲罰力度,而不考慮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則。

(三)報復、懲罰功能

該功能側重于倫理評價與道德非難。報復主義始于刑事罰的制裁,在民事法中體現為懲罰性賠償金。報復性功能是對被害人的一種保護和加深被害人的自我保護意思,而在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往往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社會角色決定了兩者的社會資源的不平等,因此,懲罰的程度必須能夠反映加害人與被害人因不法行為所導致的不平等。懲罰性賠償所強調的報復功能主要考慮的是加害人不法行為的惡性程度,因此,懲罰與行為的主觀惡性應符合一定的比例原則。

(四)促進執法功能

與普通民事賠償損失填補的功能相比,懲罰性賠償常遭人詬病之處在于其實施會使原告于實際損害的基礎上獲得一筆法定的不當得利。然而,持這一觀點的人通常忽略的另外一個事實是,懲罰性賠償作為一種激勵機制,鼓勵被害人成為私人檢察官(private attorney general),分擔執法機構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實現社會共治的目標。同時,懲罰性賠償可以提升威懾功能與報復功能的實現。

三、結語

目前在我國,根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只將其應用于特別法,筆者認為,在之后的立法過程中,可以根據其性質功能,將其更加廣泛地加以應用,但應當注意不同性質法律中的相應變化,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基本原則,對懲罰性制度進行不同設計與適用。

[1]高圣平.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與規則設計[J].法學家,2013,(06):55-61+47+175.

[2]邢會強.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完善我國市場監管法的借鑒[J].法學,2013,(10):44-50.

[3]馬新彥,鄧冰寧.論懲罰性賠償的損害填補功能——以美國侵權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為啟示的研究[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2,(03):117-126+160.

李欣 (1993~),女,漢族,遼寧興城人,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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