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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障礙者合理使用作品論述

2017-01-26 21:51謝明雪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
關鍵詞:障礙者著作權法公共利益

謝明雪

(365000 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 福建 三明)

視力障礙者合理使用作品論述

謝明雪

(365000 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檢察院 福建 三明)

高度信息化社會,信息技術與信息閱讀已成為人們生活、學習的重要部分。目前絕大多數信息的傳播方式和途徑是基于普通人的能力而設計,較少考慮到特殊群體的應用需求,對于視力障礙者來說,這一問題尤為嚴重。人類社會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盲人、視力障礙者在內的殘障人士和普通人之間的信息鴻溝也不斷擴大,如何利用殘障人士信息無障礙技術為殘障人士打開通往信息世界的大門、切實保證其獲取與閱讀信息的權利,正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并尋找解決之法。

一、視力障礙者的界定

視力是視功能的具體表現之一,視力發生障礙,即使很輕微,也會使視覺功能受到影響。一般人把盲人(全盲或者半盲)視為視力殘疾者,對于其他視力障礙者的了解不多,比如弱視者。其實視力障礙不等于全盲,這一點時常被人誤解。視覺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患者因為視覺敏銳度低或視野受損,以致無法達到正常視力,影響日常生活,這類人便是視覺障礙者也稱視力障礙者。

根據視力損傷的程度,一般把視力障礙者劃分為盲人和低視力者。在中國對于視力障礙者等殘障人士采用分類分級辦法來界定,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中國視力障礙者的定義是:由于各種原因致使雙眼視力障礙或者視野縮小,通過藥物、手術或者其他治療方法仍不能恢復視覺功能,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方法恢復視覺功能,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學習、工作、生活或者其他活動的群體。

二、視力障礙者合理使用作品的必要性

視力障礙者合理使用作品,以“有差別”的方式實現作品獲取權,從著作權角度看是實現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著作權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中皆有規定。合理使用是使用人對他人著作權的一種利用權利,是可以不經同意不支付報酬且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利益,這種利益以不損害著作權人其他合法利益為前提,由于得到法律確認并劃上一個“合理”的范圍,所以合理使用是合法行為,無侵害性,對此類行為排除侵權認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的體現,通過維護使用者的權利實現著作權法律關系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視力障礙者合理使用作品的規定則分散規定于個別法律中,沒有形成體系。視力障礙者利益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視力障礙者合理使用作品的立法完善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針對視力障礙者等殘障人士在獲取作品等文化信息方面存在的障礙,學界提出了信息無障礙的概念,即指視力障礙者等殘障人士可以平等地獲取和使用信息及相關技術的機會。信息無障礙的關鍵一環就是作品獲取和閱讀,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合法制作與提供是其重要實現途徑,這一過程涉及作品的改編權、復制權以及相關權利?,F有無障礙格式版作品完全無法滿足視力障礙者的需求,制作無障礙格式版作品又要考慮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權利,做到依法制作并提供。若是制作無障礙格式版必須獲得版權人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對于在生活與經濟上存在困難的多數視力障礙者來說,將嚴重影響他們享受文化的權利。最終,這一切都有賴于著作權法等法律的限制與例外規定,為視力障礙者設定特別的作品合理使用。

作為實現視力障礙者作品獲取權利的重要途徑,信息無障礙的理念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甚至更早就引起相關人士的關注并陸續由政府支出開展研究,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很多國家都已有法律或者法規,如:英國出臺了《British Disability Law》、《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2001》。而日本在2000年的電信政策白皮書中明確住處必須建設一個無障礙的信息環境。香港1996 年公布的《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對信息無障礙作了相應要求。歐盟國家都有比較成熟的相關法律。加拿大、澳大利亞也正在制訂與信息可訪問性相關的法律。[1]可見,信息無障礙建設已日漸完善,確立視力障礙者在作品閱讀方面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實現信息無障礙化的需要。

三、視力障礙者合理使用作品的合法性

著作權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就面臨著著作權所有人、其他權利人要求擴大專有權和包括圖書館在內的公共服務機構基于公共利益要求限制對著作權人權利的矛盾。公共利益是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產生的最根本原因,為了平衡著作權人私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國際著作權法的立法導向開始向公共利益傾斜,對著作權進行必要限制,以保證公眾對作品的合理使用,這也是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從人類文化傳承方面來說,作者在享有專有權利的同時,讓渡一部分權利,為社會盡一份義務,不僅不會損害著作權人的根本利益,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2]也就是說,要合理地消除作者專有權利和視力障礙者合理使用作品之間的沖突,力求實現二者利益的均衡保護,合理使用制度便是最好的法律調節器,有必要將合理使用制度在視力障礙者權利上擴大化,制定保證視力障礙者作品獲取權利與閱讀權益的合理使用制度。

視力障礙者是普遍存在的弱勢群體,保障其利益實現,是公共利益的主要內容,也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步驟。將社會有限的資源通過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分配,以期達到最大社會效益,這才是現實社會需要的公平。公平不是所有人無差別的均等,而是對有差別的人予以有差別的對待,以維持實質上的公平。因此,對于視力障礙者,我們須看到他們與普通人之間的差距,看到他們在閱讀、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在立法制度、社會保障以及各種措施上予以幫助,滿足其合法合理的需求,使其達到普通人的生活水平,此為實質上的公平,也只有如此才能達到社會利益的真正平衡,最終達到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四、結語

著作權制度的發展歷史也是一部利益平衡史,作者、使用者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精神。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是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合理使用是其具體體現。自從《伯爾尼公約》關于著作權限制與例外的規定之后,許多國際知識產權公約都吸收并制定了相應的條款。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于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而其中關于視力障礙者權益的保護,條款少、范圍小。因此,在視力障礙者相關權利的保障措施上,針對性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

[1]何川.國內信息無障礙的現狀及展望[J].現代電信科技,2007(3).

[2]秦珂,豆敏,李姝娟著.圖書館著作權管理問題研究[M].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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