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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審判中心主義的利與弊

2017-01-27 17:57張明波
法制博覽 2017年31期
關鍵詞:利與弊司法公正中心主義

張明波

青島大學法學院,山東 青島 266071

我國實行審判中心主義的利與弊

張明波

青島大學法學院,山東 青島 266071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審判中心主義”是刑事訴訟法治化的重要體現,也是我國不斷完善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但我國目前實行的“審判中心主義”是不完善的,正確的分析它的利與弊,揚長避短,高效的發揮其優勢作用,提高審判質量,對于推進新一輪司法改革、最終推動樹立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

審判中心主義;訴訟制度;利與弊;司法改革

一、審判中心主義內涵

審判中心主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將審判作為訴訟的中心,偵查、起訴則為整個審判的前期準備,只有在審判階段,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這樣是為了防止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存在問題,導致影響整個訴訟的公平,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要看到審判中心主義的價值,對我國法治建設具有長遠的意義,審判中心理論對于建設我國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實行審判中心主義的優點

(一)審判中心主義是司法公正的本質要求

法治的目的在于追求公正,離開了公正法治則無從談起。審判中心主義則為確保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秩序提供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審判中心主義正是以司法公正為前提,以制度為保障,盡量減少在偵查、起訴過程中的錯誤,提高審判的準確度,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確立審判中心主義制度,有利于法院客觀全面地發現事實真相,使法官對案件的裁決建立在控辯雙方庭審活動的基礎上,以法律為唯一標準,獨立、公正地對作出判斷和裁判,也是訴訟公正理念和司法獨立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審判中心主義是法官“居中裁判”的重要要求

法官作為庭審的裁判主體,居中裁判則是其行為規范和實現公平正義的起碼要求。推行“審判中心主義”訴訟制度,旨在強化庭審功能,提高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和庭審技藝,對各方訴權及利益同等看重,秉持中立,公正裁判。傳統訴訟理論認為審判是訴訟程序的中心,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審判時才能被認定為是否有罪,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審判中心主義。

(三)審判中心主義使偵查程序的趨向完善

偵查是訴訟階段的開始,從這一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益最先被觸及,審判中心主義使審判成為中心,這就保障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在訴訟階段得到保障,在審判中得到最大的保障,另一方面講也使得刑訊逼供事件的減少,對偵查起訴階段也起到了很好的監督的作用,使偵查階段不斷完善。

三、審判中心主義的弊端

(一)言辭證據的穩定性受到沖擊

我國之前講究言詞證據,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將在偵查階段的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整理,使證據充分展示出來,而控辯雙方則進行質證,如果案件存在證人,則由證人進行出庭作證,最后來確定證據的證明力,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進行罪責認定,但審判中心主義的實施,使得原來言詞證據的地位受到沖擊,同時由于一些案情復雜的案件,證據比較少,也存在翻供的可能。

(二)現行訴訟關系需要重構

以審判為中心的角度看,偵訴職能在訴訟功能上具有同質性,在訴訟目標上具有一致性。審判才是偵訴的最終目的,偵訴都是為了審判做準備,只有偵訴緊密協作才能形成控訴合力。具體來講,審前程序應以公訴為導向,使偵訴機關各自發揮出最大效能,如果偵查程序的運行不顧及后續的公訴階段,則會導致偵查階段的工作歸于無效。

四、貫徹落實審判中心主義的幾點建議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我個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一)加強公檢法之間相互合作

在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關系上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加強公檢法之間相互合作:偵查階段公安必須合法地收集第一手證據資料,保證關鍵證據的及時、合法獲??;公訴機關在充分審查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材料后決定起訴與否,不可以罪輕而不起訴、罪重而過嚴定論;而對于法院內部,則是強調法官對案件的獨立審判,防止受外界或相關其他部門的干擾導致法官對案件的獨立判斷受到影響。從而為“審判中心主義”發掘更大的制度空間。

(二)完善“以庭審為中心”的制度

在審判階段應當進一步完善“以庭審為中心”的制度,要更好的銜接庭前準備過程和法庭審判。其核心要求是保護被告方的對質權,定罪量刑要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辯詞后再下定論;法院判決的權威性來自公正的庭審,法院自身也不能脫離庭審來進行事實認定,法官對案件需做到“所判即所聽”。

(三)完善審級結構

在審級結構上,在打造堅實的第一審的基礎上,確立第一審在事實認定方面的權威地位,同時合理界定和調整第二審和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確保第一審在整個刑事程序體系中居于“重心”地位。

[1]顧永忠.試論庭審中心主義[J].法律適用,2014(12).

[2]朱孝清.略論“以審判為中心”[J].人民檢察,2015(1).

[3]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J].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4]張建偉.審判中心主義的實質與表象[N].人民法院報,2014-6-20.

D925.2

A

2095-4379-(2017)31-0229-01

張明波(1991-),男,漢族,山東濟南人,青島大學法學院,2015級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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