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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上的舞者

2017-02-13 17:35汝明鈺?オ?
山東青年 2016年10期
關鍵詞:裁判法官邏輯

汝明鈺?オ?

法并不是具體規定的東西,法是有其內在的形態的,法是自由的,被規定了的一部分,而非法的全部;法是自由的,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變化的,法應與人結合才能找到法,只有在人性中才能找到法?!盵1]

——黑格爾

鋼琴上的舞者,憑借對音樂的感悟,對舞韻的詮釋,旋轉、騰挪、跳躍,將悠揚的旋律與柔美的舞姿完美融合,看似隨心所欲、空靈蕩漾,實則遵循章法、有張有弛,盡顯和諧的樂之韻,舞之魂,讓人追思無限。正如法官的思維游走于事實與法律之間,在法律規則的指引下運用邏輯與經驗法則,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對接過程中自主思維、盡情思考、判斷、論證、甚至質疑權威懷疑真理。其內容涉含對法的理解,對法規則、原則的領悟,對法條的運用與取舍,對邏輯與經驗的辯證。青年法官思維開闊、信仰自由,追新求真,善于變革與創新,這些與生俱來的品格更是將思辨自由發揮到淋漓盡致。其靈感或來源于曇花一現地瞬間、或形成于冥思苦想的糾結,甚至來自欣喜若狂的頓悟,洋洋灑灑、不拘一格。即便是與主流觀點的對話與碰撞,其實質,也是在規則制約與思辨自由的動態演繹中實現著終極意義上的司法公正。

一、思辨自由的內涵解讀:

(一)思辨自由是“根據法律的思考”與“關于法律的思考”的解讀。

在一個以法律規則為大前提的社會場域里,法官的裁判思維實質就是尋找法——根據法——選擇法——適用法的過程。法官不僅要根據個案事實尋找與其對應的法規則,更要自覺地從現有法規則里尋求正當理由。此過程,僅有法官的理性思維是難以被充分滿足的,法官的自主、獨立思維必須被運用并深度延伸。其中,包含依循固有的法律邏輯對法價值、法原理、適法合理性的思考,以及對法律的洞察力與理解力。甚至考量在爭議不斷的事實背景下,法官如何自由形成心證,自如應對新形勢、新案件;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如何評價與理解先例,這些都體現著法官對現存社會和未來的理解,或者說從社會和未來來理解法律的能力,都需要法官深度思考與解讀。因此,從整個思維發展的過程來看,法官應該在審視和批判之后,去追求新的建構,不安與叛逆是質疑權威保持思維縝密的最好方式。[2]如果說,“根據法的思考”是考量法官的司法技能,那么“關于法的思考”就是直接考量法官的司法智慧。正是在這種復雜的對法規則的自主思考之后,司法裁判才最終脫穎而出。

(二)自由思辨是司法風格的共性與個性的展現。

法官思維屬于一種裁判思維,其定式的思維共性是職業特質所然。但法官擔任的角色不僅僅是法律人,其社會人的屬性不容忽視,其自身的差異化,不同的經歷、文化底蘊、人格修養以及社會閱歷,都從側面影響著法律思維的個性化發展。甚至允許法官思維過程中容納道德倫理、人文民意乃至習慣。況且思維本來屬于主觀世界的因子,必然由主觀的人來掌控并具有根深蒂固的個性差異。因此,無論是與生俱來的獨特品性還是后天形成的大眾思維,在職業思維形成過程中都會有所體現,而最終反映到司法裁判上,就形成了法官獨特的司法風格。尤其隨著司法環境的變遷,在司法能動性被倡導與推行的背景下,司法風格不可固步自封,墨守陳規,法官思維更不能一味格式固化與被動延承。其裁判方式、方法要靈活求變、裁判說理獨辟蹊徑,司法風格別具一格??傊?,法官的思維應當是在一個開放的環境中反映出來的循序探究過程,整個過程滲透著法官思辨的個性與自由。其中,法律規則是原則,思維自由是補充,有原則有補充,法律裁判才會確定而充實。

(三)思辨自由是經驗與邏輯的辯證統一

霍姆斯提出:“法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的源頭活水向來是經驗而非邏輯。[3]經驗與邏輯是法律思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針對法律適用過程中的空白和模糊地帶,解決方法有兩種:一是基于經驗的直覺判斷,一種是基于豐富的理論考證的理性判斷,但是無論從哪個層次上講,豐富理論的考證多層次的最終取舍,還是基于經驗和現實的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講,經驗決定邏輯的認知和方向

[4]。而邏輯可以回應當前以及未來不斷出現的現實問題,并自然成為法律推理的方法和工具。法律經驗則體現著法官的價值判斷,是一種非正式的實踐理性。從思辨的本質出發,思辨自由本身就是一個充滿矛盾的不斷的取舍過程,既有規則的約束又有自主的突破,是個動態的辯證發展過程。其過程就是借助法律邏輯與法律經驗形成心證,并將判決的理由進行邏輯辯論,最終形成裁判的唯一。

二、思辨自由的構建基礎

(一)思辨自由應建立在規則至上的理論框架內

法規則至上這是一個古老的命題。無論哪種類型的法律思維都始終視法律規則為圭臬。畢竟只有法律規則才是完全真實的,所有的法律思維都必須象希臘神話中的安泰一樣回歸到規則才能獲得生命的力量。[5]從這個角度講,法律思維本質上是一種信仰法律規則的過程。思維自由是一個如此活躍的自治范疇,如果缺乏一個理性的法規則的依托,千頭萬緒的思維將會雜亂無章,無法整合,后果不堪設想,所以,建立在法律規則框架內的思維才具邏輯性,并保證法官能在紛繁復雜的事實面前抓住焦點,繼而合乎情理地推導出法律結論。即自由思辨需在規則思維的可及范圍之內深度延伸,但永遠不能脫離法律規則的掌控。因此,法官審判必須依循法律邏輯,以法律的價值取向來思考,通過合理的論證來解釋并適用法律。[6]總而言之,自由思辨應該是一種即相對獨立又嚴守規范的法律規則至上論的思維,即以程序規范為原則,以獨立判斷為依托,以理性辯證為出發點的,追求最佳審判效果的思辨過程。

(二)思辨自由要遵循基本的邏輯結構

臺灣學者蘇俊雄曾說:“每一種法律案件之判決,不外是一種法律邏輯推理的結果”。法律規范歸根結底是基于客觀事實的人的理性表達,一定會對應某種相關法律事實。思辨過程就是尋找這種對應關系的過程,推理過程需要遵循一定的邏輯結構,其方法不外乎或從已知事實出發,推導出另一事實的存在,或從結果回溯推理,根據既定的規律性知識推測出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只要無相反證據,便可作為裁判的事實依據。無論哪種推理方式將具有共性的法規范與個案事實相結合,都要遵循嚴密的邏輯步驟:分析案件事實——辨別證據——選擇法律——正當解釋——據法裁判——效果評價。當然,這個發現法律并使之個案化的過程并非一帆風順。法律的滯后性使法律不可避免會出現空白、模糊,或者多個規范可同時援引的狀況,這時就需要發揮法官的自主性思維,對法律價值與精神綜合評價,找出與案件事實的相同點切入,并適時作出法律解釋,以彌補法律與事實之間的縫隙。

(三)思辨自由要建立在獨立的司法人格基礎上。

柏拉圖認為:“只有對智慧、美和正義的愛啟發的人才能進行思維,才是可信賴的”。[7]這是對樸素的大眾人格的絕好詮釋。人格是與他人區別的精神領地,具有先天傾向性與后天可塑性。也正是人格的后天可塑性為職業對人格的反作用提供余地,并成為理想人格構建的基點,正如司法審判權的權威性與終極性之于社會正義實現的特殊意義,公眾對掌控小到金錢、財產,大到生命、自由的法官人格則提出更高的要求。獨立良好的司法人格是思辨自由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實現的依托。對司法裁決具有的終極意義,這一點毫無疑問。

“沒有任何一種知識,一種邏輯,一種深刻的思維方法,可以先天地避免權勢的腐蝕,能夠抵御權勢的,從來都不是人所擁有的知識,而是擁有知識的人——人的自身、是他的意志、理想、生氣、豪情、驕傲、尊嚴……[8]”社會是個有機聯系的整體,是一張物質與感情、金錢與欲望交織在一起的網,有時讓人不溯迷離。青年法官出生順境,生活富足,物質優越,盡管接受多維教育,但社會閱歷淺薄、生活經驗匱乏,理想信念、司法意識較薄弱,一旦承受過多壓力或外界干擾處于逆境,便容易迷失自我,滋生攀比,拜金和貪欲。因此,肩負司法公正之責,青年法官必須要具備崇高的職業使命感、社會責任感和愛憎分明的正義感。面對權力干預與人情托詞、社會的潛規則的滲透,要剛正不阿,堅毅果斷。做自己內心的主人,做司法權力的主人,真正成為法律精神的貴族與法律帝國的王侯。

三、思辨自由的實現路徑

(一)厚積薄發,強化法律思維的培養與創新

我國傳統法律教育過多關注法律理論知識的傳授,而極少涉獵法律思維和實踐知識的培養,導致青年法官實踐思維和創新意識淡薄匱乏。法律思維是司法裁判的基點,貫穿認定事實,判斷證據,適用法律,依法裁判的全過程。包含推理、判斷、辨識、質疑、認定、考量的綜合情感。其源于理論而形成于實踐,故法律思維的培養要從案件事實出發,遵循邏輯,撥開盤根錯節的法律關系,憑借嚴謹的證據鏈條再現客觀事實,在理解法律、適用法律、詮釋法律精神基礎上審慎對待法外因素,這些均是法律思維的應有內容。但并不充分。思維根深蒂固的主觀發散性與靈活性,決定著法律思維不宜固化僵硬,法官并不是執法機器,法官應承擔彌合生活與法律之間縫隙的職責,在變革與維持現狀的需要之間做出適當的平衡。

[9]羅斯克·龐德教授指出:“法律必須具有穩定性,但不能凝固不變?!盵10]思維應在穩中求變,沒有思辨的自由是一種衰落。自由思維要求法官不能拘泥于法律條文,而以自己的司法智慧與素養,將法律精神融于案件事實,發展法律,創新司法。因此,站在司法的前沿,青年法官只有善于捕捉和習得法律思維的步驟與過程,并作為一種永久的思維儲備,才能成功完成身份與思維的雙重轉變。做到厚積薄發,寧靜致遠。

(二)實事求是,秉承質疑權威與探求真理的職業心態

激活法官的思辨自由,就要充分尊重法官的獨立思維與自由表達。思維自由是如此自由和主觀的過程,需要開放坦誠的心態去培育。任何的辨識角度及知識結構的不同,都會產生法律思維的差異,從而形成獨特的司法見解和司法風格。在合議制度下,任何一種尊于法律的表達,都不能被簡單評價為幼稚或成熟,全面或片面,理性與感性。有所不同僅僅說明對事實的切入角度以及個人的觀點、經驗不同而已,任何的獨立見解都應被尊重。事實求是,質疑權威,探求真理的過程,就是營造各抒己見、自由發揮的氛圍,就是追逐有所同有所不同的境況,而不是排斥異己,隱秘觀點,趨炎附勢的過程。因此,任何的意見與溝通都應體現民主的氣息,而往往有所不同更能達到讓案件豁然開朗的效果,甚至只有辯解與探討才能促進理論到實踐的有效提升。青年法官更易于“君子坦蕩蕩”,更負有挑戰與質疑的勇氣,應賦予其足夠開放的空間,尊重其智慧、激發其思辨的火花,鼓勵其勇往直前的去探索。

(三)授業解惑,助推“傳、幫、帶”的導師培養制度

法官不僅是法律的搬運工,更要善于懂得對經驗準則的運用,形成智慧斷案的捷徑。為此,青年法官導師培養制度便應運而生,并在全國法院如火如荼的推進。其實質是將資深法官在司法職業中形成的斷案思維、提煉總結成經驗法則,通過言傳身教、答疑解惑,工作實踐等方式潛移默化地間接傳授給青年法官,以培養其法律思維、拓展其綜合知識,最終,加速完成對青年法官從攙扶到獨立行走的過程。

青年法官的知識積累多來源于法律理論的翻譯性移植,法律職業思維和司法經驗相對匱乏,終有一日,將蒼白僵硬的法條激活并躍然于紙上,便不免茫然無措。因此,司法工作的實踐性與青年法官的可塑性,都直接決定著導師培養制度的勢在必行。正如“實踐知識既不能教,也不能學,而是傳授和習得,它只存在于實踐中,唯一獲得它的方式就是給一個師傅當徒弟—不是因為師父能教他而是因為只有通過與一個不斷實踐它的人持續接觸,才能習得它?!盵11]對青年法官而言,資深法官不僅通曉審判、執行法律,更重要的是,他們在身經百戰中已經將理論與經驗化為一種技能,能游刃有余地綜合運用心理學,哲學、自然科學知識,客觀辨別,準確判斷,不失法理又順應民意。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切入案件直擊焦點;如何辨識證據、解讀心理;如何撲捉變化,發掘利益平衡點;如何通曉社情民意,贏得當事人信任;如何有張有弛地調解,適時化解危機,這些心理學規律的控制和運用更是辦案的經驗與智慧的結晶。這些技能對青年法官而言,更是至上的財富,終身受用。

(四)知行合一,提升法律文書寫作與司法調研技能。

法官思維不僅反映在大腦中,更需要躍然于紙上,體現在裁判文書、司法調研文章中。裁判文書似一張試卷,需運用法律術語正確書寫;又似一場答辯,需融合案情與法理真實匯報;更似一張小小名片,一面鏡子,映射出法官的業務素養、文化底蘊。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裁判文書一脈相承、套用既定模式,敘述事實贅述繁冗,裁判說理套話連篇,法律原理與精神一筆帶過,導致頭重腳輕,本末倒置。裁判文書的書寫反映的是法官裁判的全過程,尤其說理部分是最具說服力、最具法律效果、最能信服于人的精華之處,如能達到說理透徹,論證有力,原則、精神融會貫通,法理、道德一覽無遺,讓人讀后心悅誠服。何患當事人不服判息訟?案結事了?

青年法官經辦每一起案件都是對法律的一次刷新。每起案件,看似雷同、實則千差萬別,直至塵埃落定時,辦案中的細枝末節、不期而遇的難題,疑惑,適用法律的糾結、困頓,都會深深印在法官的記憶中。尤其,對典型案件所暴露的法律問題、映射的敏感論題,青年法官更應保持敏銳的洞察力,及時提煉核心焦點,梳理法律論點,尋求法理切入點,形成優秀的調研文章。這樣即可豐富自身的實踐、又可將理論升華,自然是青年法官加速經驗積累與提升的捷徑。

青年法官是司法的正能量,在司法獨立、思辨自由的法律星空,青年法官應積極擺脫定式,不拘一格,自由構思,創新風格,努力將自己的全部知識、經驗和技巧、智慧傾注于司法舞臺,讓青春綻放智慧的火花與個性的光芒。

[參考文獻]

[1] 【德】黑格爾著:《法哲學原理》,范楊、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本,第42頁。

[2] 徐艷麗:《尋求正義的眼睛:論法官的思辨自由》,載《山東審判》2012年第3期,第42頁。

[3] 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翻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6年版第1頁。

[4] 徐艷麗:《尋求正義的眼睛:論法官的思辨自由》,載《山東審判》2012年第3期,第43頁。

[5] 王群、趙暉《法官思維中的藝術—基于一種博弈的立場》載《四川警察學院學報》2010年12月第22卷6期21頁。

[6] 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頁。

[7] 【美】漢娜.阿倫特:《精神生活.思維》,姜志輝譯,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頁。

[8] 童大煥:《孫東東沒走,高鋒又來了》,載2009年11月28日訪問網頁。

[9] 吳玉凱:《青年法官培養斷想》載《寧波審判管理》,2013年5期,第15頁。

[10] 【以】阿哈隆.巴拉克:《法官的角色》,孔祥俊譯,載《法律適用》2002年6期。

[11] 【英】歐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義》,張汝倫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頁。

(作者單位: 山東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山東 煙臺 2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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