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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理論探討

2017-02-17 01:11胡鎮鑫
財會學習 2017年3期
關鍵詞: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胡鎮鑫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市場的持續發展,環境和資源在我國經濟增長的同時被破壞的非常嚴重,因此我國在2013年提出了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政策。文章從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理論框架進行研究,為其未來的可持續發展方向提供理論依據。

關鍵詞: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理論探討

我國在經濟發展階段對環境的保護意識是有所欠缺的,單純從霧霾開始成為年度關鍵詞的角度來看,自然資源保護的責任追究已經是迫在眉睫的執行政策。

2013年1月,我國有30個省份經歷了霧霾的襲擊,首都的人民更是感受了一個月僅有五天不是霧霾天氣的恐怖體驗。2016年12月,我國入冬以來的最持久的霧霾天氣已經過去,在月初開始就有11個省份陷入了嚴重的霧霾污染。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我國國務院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審議通過的深化改革重大問題決定中的內容,從建設文明生態的角度對環境保護系統管理體系進行完善,也是用制度管理的方式對生態脆弱地區的生產總值的考核方式。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提出建立了終身制的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方案。因此,對自然資源的資產進行終身制的離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可持續保障,也是為人類生存環境解除威脅的重要手段。

一、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制定依據

(一)環境經濟性對人類生存的影響

生態環境是人類進行生產生活的基礎,沒有自然資源的供給人類無法生存更沒有辦法創造經濟利益。因此,我國的經濟發展需要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為輔佐制度為其保駕護航。我國對自然資源管理不僅要了解其重要性,還要從價值上分析出生態文明在社會經濟上的影響。根據國務院會議上提出的自然資源負債數據,我國的自然資源在占有、消耗、恢復和增值的方面都有關鍵性的節點顯示,而政府職能部門對于自然資源資產使用和管理的離任審計工作,是為今后政策的落實和執行奠定制度基礎,也為科學發展觀的持續提供生態建設的相關績效。

(二)資源稀缺性對經濟漲勢的限制

自然資源雖然有自我恢復的能力,但是部分一次性資源的開發和污染為人類帶來的后患是無窮無盡的。我國的自然資源儲量居世界前列,但是面對巨大的人口數量人均占有量趕不上國際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存在著空間結構不均和使用不合理的情況。我國粗放型經濟發展已經為其忽略生態環境付出了很大的代價,人與自然的矛盾日益加劇,正視環境的承受能力以及對經濟的影響已經是目前社會各界改進的方向。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為森林、草原、山嶺、水流等多方面的自然資源進行了登記分配,同時也將環境保護和資源修復提升到中共中央戰略部署的位置。

(三)自然資源資產監督的國有基礎

自然資源作為一國家擁有并進行管理內容的一部分,其管理和使用貫穿了社會經濟制度的始終,也是能夠超越人類壽命的存在,因此自然資源的監督過程不能屬于個人,必須從國家的角度對其進行部門性質的責任規劃。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從管理的角度對內部人員的責任進行部署,同時形成公共利益體的監督和行政職責。針對審計過程的專業性,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在提出時就已確定執行者和管理者需要從屬不同的部門,并就權利上進行合理分配,從全民落實到了職能人員落實。因此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需要根據國有資源的管理力度進行規劃,完善和健全該制度下的黨政清廉工作,為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原則確立

(一)有針對性的全面原則

我國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特定時期下執行的新興制度舉措,也是提高政府對自然環境認識和責任機制的基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為全面監督性質的審計工作,政府部門更應該從宏觀和客觀的角度對責任人的行為加以審核,同時兼顧我國國情和社會環境,從區域內的發展方向探究出影響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落實的原因。根據國家審計政策和資源負債條例制定出一套完善的離任工作審計評價體系,有針對性提出對責任人對自然資源資產的使用、管理、消耗等工作的行為指標,消減復雜繁瑣的審核步驟,有效提高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工作效率,同時做到對責任人的日常工作的公正審計評價。

(二)彈性行之有效原則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工作并不是面對一個部門的單一政策,因此在政策執行的同時應根據部門特點適當調整對應負責人的指標,其評價指標還應該受到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并根據管理水平和社會國情而發展完善。另外,在責任人管理不同的自然資源時,也是彈性調節靜態的指標基礎,對責任人保護自然資源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審計評價。政策的制定終須落到實處,因此要求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工作需要行之有效的工作原則。在進行審計指標的制定時,監督人員應當選取可以及時檢測和得出結果的數據進行調查,同時為設置指標的未來評價進行客觀性的預測,保持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的實踐性和動態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目前的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在理論的研究已經日趨成熟,隨著自然資源核算和負債情況的數據統計,對于負責人的管理指標的制定也有了初步的編制方案。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需要從指標和負債兩個角度對評價體系進行確立,因此實踐于不同的部門和職能中的具體方案,還需要監督人員根據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加以分析,再依照原則具體制定審計原則。

參考文獻:

[1]安徽省審計廳課題組,戴克柱.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幾點認識[J].審計研究,2014,06:3-9.

[2]牛彥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研究述評與展望[J].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

[3]耿建新.我國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與運用探討——基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角度[J].中國內部審計,2014,09:15-22.

(作者單位:廣東省東莞市審計局內審指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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