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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打印遺囑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2017-02-23 06:31羅熒
西部論叢 2017年10期
關鍵詞:效力

羅熒

摘 要: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的遺囑種類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但是隨著電腦的普及,使用電腦錄入遺囑內容,并用打印機打印出來作成遺囑的現象也出現在生活中,且數量不在少數。然而,對于打印的遺囑的效力,目前立法沒有明的規定?,F行《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實踐均未對打印的遺囑給出統一意見,這極大地影響了打印遺囑的效力判斷,導致打印遺囑法律形式定位及成立、有效與否,理論和司法實踐都存在有爭議。

關鍵詞:打印遺囑 代書遺囑 效力

[案例]李百行于2010年2月21日立“遺囑”,其主要內容為“李良蔚因放棄生意照顧我失去了主要經濟來源,我決定從個人財產賣房款中拿出五萬元補貼她……賣出后拿出五萬元給她,其余房款存人我個人賬戶;我去世后的賬戶余額由四個子女共同繼承。該份遺囑為打印遺囑,據李良蔚陳述,該份遺囑系其以輪椅推父親李百行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員打印,后回家后李良蔚請兩位律師在律師見證下,由李百行親自對該遺囑簽字確認。[1]

再審法院認為打印遺囑在法律層面究竟應解讀為何種遺囑,應視遺囑人是否對該打印遺囑的形成與固化具有主導力或完全的控制力而定。本案中,按李良蔚述稱,李百行并未親自操作電腦和電子打印系統將其主觀意思轉化為文字記載保存即固化于書面文件上,李百行只是口述,制作該打印遺囑的行為由打印店他人實施,從遺囑的形成方式看,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從該遺囑的形成方式看(李百行口述,而由他人實施制作該打印遺囑),該遺囑與代書遺囑相似。打印人應為代書人,二律師只能作為證人證明李百行在該遺囑上的簽名為真實的,并未見證該遺囑的形成制作過程,不能稱為法律意義上的遺囑見證人,因缺乏代書遺囑的法定必備要件,屬無效遺囑。

通過本案可以清楚地說明,法院并沒以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而直接認定其效力,而是將其定性為繼承法中規定的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再根據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認定其效力。下面將逐步分析打印遺囑的特殊性以及效力。

一、打印遺囑的特征

從繼承法的規定來看,自書遺囑的內容要求遺囑人“親筆書寫”,而打印遺囑的內容則是由打印機打印而成。打印遺囑可以由遺囑人親自打印,也可以由其他人代為打印。同時,打印遺囑不一定有見證人的簽名。

二、打印遺囑的形式定位

電腦越來越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打印的遺囑也成為一種必然的現象。但現行《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打印遺囑做出統一規定,所以,司法實踐及理論界對于打印遺囑的法律性質及效力還未形成統一意見。從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來看,繼承法對遺囑的法定形式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已經窮盡了遺囑的形式。如果在列舉不全面的情況下,一般會在下一款規定“法律認可的其它形式”等“兜底條款”。五種法定的遺囑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及“非書面形式”,而打印遺囑的形式是書面的,因此,打印遺囑應當歸類為“書面形式”中。法定的“書面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及代書遺囑三種。由于打印遺囑不屬于公證遺囑,因此打印遺囑只可能歸類為自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2]

(一)認定為自書遺囑。

這種觀點認為,打印僅僅是書寫的一種工具和方式,不影響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他人代為打印的情況,也是他人依據書寫的原文打印,又為遺囑人校對簽名認可,其成因與形式均符合自書特征,所以應認定為自書遺囑。[3]

(二)認定為代書遺囑。

這種觀點認為打印遺囑與代書遺囑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同樣容易被偽造,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名見證人,其要求高于自身遺囑,因此,對打印遺囑真實性的證明標準應當比自書遺囑高。

(三)既可能是自書遺囑,也可能是代書遺囑,效力區別情形判定。[4]

遺囑人親自操作電腦錄入遺囑,并將其打印,那么該遺囑應認定為“自書遺囑”。遺囑人由于種種原因,自己無法操作電腦,而請他人代為打印的情況:一是該代為打印的遺囑除內容乃打印之外,有立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的親筆簽名和日期,這種情況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應視為代書遺囑;

(四)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

應堅持遺囑形式應嚴格法定, 作無效認定。

(五)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但應為有效。

這種觀點認為打印遺囑雖不屬于法定五種遺囑形式中的任何一種,但是《繼承法》并未禁止五種法定形式以外的遺囑形式無效,所以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而不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可其效力。[5]

三、打印遺囑的成立生效的障礙

其一,打印遺囑的生效障礙在于遺囑行為的要式性。

我國堅持遺囑嚴格的遺囑形式。遺囑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其特別成立要件應當是具備法定的形式,即遺囑屬于要式法律行為。我國繼承法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五種法定形式的遺囑,并且沒有再列一款規定“法律認可的其它形式”等“兜底條款”?!坝H筆書寫”是否可以理解為包括“打印”在內,是打印遺囑能否解釋為自書遺囑的關鍵?!独^承法》條對代書遺囑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于代書的方式沒有規定。代書的方式能否包括電腦打印在內,是打印遺囑能否解釋為代書遺囑的關鍵。

其二,打印遺囑的生效障礙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偽。

打印遺囑區別于手寫遺囑,由于其固有的特點,存在容易被集改等的缺陷,所以,打印的遺囑必須有其它的形式約束,或者其它的證據足以證明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降低其被脅迫或偽造的可能性,才能有生效的可能。

四、打印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

(一)一般屬于代書遺囑的范圍

打印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遺囑人旁見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具體的打字工作可由遺囑人或者見證人完成。其次,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由此來看,僅有遺囑人親筆簽名的打印遺囑應當是無效遺囑,遺囑人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二)特殊情況下視為自書遺囑

僅有遺囑人簽名和日期的打印遺囑,與自書遺囑最大的不同就在于遺囑的內容是遺囑人用電腦打印而非親筆書寫,因無法通過筆跡鑒定,所以該種情況下的打印遺囑因容易被偽造而無法保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打印遺囑如果出現以下情形,我們可以認定其真實意思表示:

第一,在打印遺囑中出現遺囑人親筆書寫“以上打印內容皆為我親自打印,是我真實的意思表示”等類似意思的字眼,那么由于書寫字段較長,被偽造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我們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如筆跡鑒定等來證明其真實性,那么該打印遺囑就可以認定為有證據證明是遺囑人親自打印,擁有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在打印遺囑之外發現有遺囑人的手抄本,即遺囑人為追求美觀或易于保存等原因,請他人按照自己書寫的遺囑打印一份,并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如果能證明該事實,那么當然可認定該打印遺囑乃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認定為自書遺囑發生效力。此外,還可以結合其它證據,如遺囑人是否有電腦操作能力和電腦操作習慣來判斷。那么由此看來,自書遺囑中的“親筆”也應做廣義理解,應當擴大為包含電腦打印的方式,“親筆書寫”強調的是親自,而非所使用的工具。

五、打印遺囑有效可行性

(一)堅持嚴格遺囑形式的現狀及其缺陷。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種形式的遺囑,打印的遺囑由于是書面的形式,所以只能與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相比較,嚴格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打印遺囑不屬于其中任何一種。遺囑形式的立法初衷,就是保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遺囑人由于對法律缺乏了解,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訂立遺囑,很大部分遺囑表達了真實意思,卻在形式上有所欠缺。此時是堅持遺囑的成立及有效可行性遺囑的要式性,否定其效力,還是遵從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我國學界一般堅持前者。

(二)遺囑形式緩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國司法實務界對遺囑形式緩和的探索也初露端悅,并已經開始在實務中緩和遺囑形式的處理,有意無意的回避嚴格的遺囑形式要求,而對形式有瑕疵然而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做了有效認定。前述李良蔚、李良松、李良琦、李良健繼承案,并沒有直接因打印遺囑非手寫而直接以不符合遺囑形式而判定其無效,而是將至定性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再來判定,也說明了遺囑形式緩和的必要性。

六、小結

在我國,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他們對遺囑的形式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對于代書遺囑口頭遺囑等特殊遺囑的形式要件更是缺乏了解。因此,實際生活中常常發生被繼承人的遺囑無法得到法律確認的結果,遺囑人的遺囑自由很大程度上被削弱。我認為打印遺囑并非獨立的遺囑形式,打印遺囑與代書遺囑具有相似的缺陷,容易造假,故通常應當以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來判斷打印遺囑的效力。例外的情況下,可以視為自書遺囑,此時應當證明打印遺囑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證明責任較高。統一打印遺囑的法律性質與效力后,有利于司法公正,維護繼承人的平等權利。

參考文獻

[1] (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參見北大法寶網,[法寶引證碼]CLI.C.9035691。

[2] 丁哲:《打印遺囑的效力研究》

[3] 冀學紅等與譚亞明繼承糾紛上訴案,北大法寶網。

[4] 郭敬波:《打印的遺囑引發法律爭議》,載于工人日報,(6)。

[5] 吳慶寶:民事裁判標準規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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