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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存款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7-02-28 19:14吳云錦
大陸橋視野·下 2016年11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公證

吳云錦

【摘 要】現實生活中,公民的財富逐年增長,存款、股份、存款等財產在其死亡時往往需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后方可辦理財產變更手續或領取手續。而在各種遺產中,存款繼承往往被繼承人忽略。公民以立遺囑的形式處分個人存款的行為很少很少,因為存款是動產,不確定性,所以很少對存款立遺囑。面對銀行要求公民對存款繼承公證的要求,繼承公證的程序制度確有完善的必要性,以保障當事人意愿在公證人見證下,獲得真實準確反映,能順利繼承存款。本文對此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存款繼承;公證;法律制度

一、繼承公證的涵義與特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應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針對性。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對應繼承公證活動中的特殊需要而成立的。它除了應當遵循公證的一般程序規則之外,還充分考慮到了繼承公證的特殊性,通過制定統一的繼承公證程序規則,規范各種不同類型的繼承公證辦理過程。第二、關聯性。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必然是與其他公證程序制度密切關聯的。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中的每一項規則彼此之間也是關聯的。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對公證的辦理和預防繼承人與非繼承人之間、繼承人之間的爭議提供有效的依據。第三、保障性。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公證員在辦理特定的繼承公證過程中,出具合乎法律標準的證明文書。并能防止公證員陷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所設定的罪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風險。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完善將有助于完善宏觀的公證制度和法治發展。

二、完善我國存款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我國存款繼承公證的現狀分析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在遺產繼承公證中,房屋遺產的繼承公證是最常見的一種,隨著社會的發展,存款的價值在家庭財產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多,所以處理好存款遺產的繼承公證就顯得十分重要了?!渡虡I銀行法》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銀行部門規定,只有公檢法可以對個人賬戶查詢、凍結、扣劃。我國的存款很多繼承人死亡有賬戶不知道存款金額或者不知道有多少存款遺產,形成了各種類型的的現象,甚至于根本不知道存款遺產。法律法規對此的存款是以無主財產認定還是銀行掛賬,也即對認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增加了困難。

(二)我國存款繼承公證程序法律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1.建立催告權制度。

目前我國公證機構缺乏具體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序規定,在現有的條件下,即使繼承人明示有債務存在,公證機構也只能做到在詢問時對公證當事人進行法律權利義務告知。繼承人繼承的遺產首先只能用于清償債務及稅款,然后寫入詢問筆錄。在國外,有些國家和地區采用由公證機構發出公示催告,催促未明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前來公證機構報明債權,以便清償債務。我國臺灣民法也規定了報明債權的公示期限、程序和相應的法律權利義務等,在公示期滿后,公證機構再根據債務清償情況出具繼承公證書,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我國存款公證如果能在立法上賦予公證機構公示催告權,不僅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可以避免遺漏繼承人,還可以解決繼承公證實務中所面臨的諸多難題。如果公證機構擁有了公示催告權,公證的職能作用將進一步得以發揮,作為繼承的前置性審查程序,公證機構對繼承人權益的保護、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對整個社會的關系理順和平衡,必將作出重大貢獻。

2.調查權和核實權的建議。

按目前的操作模式,公證員承辦繼承類公證的工作量和執業風險是極大的。公證員承辦存款繼承公證時既要進行形式審查又要進行實質審查。在目前缺乏立法保障,公證員沒有調查取證權,核實權又難以得到充分的行使的條件下,如果讓公證員承擔實質審查的法律責任,這對公證員是顯失公平的。在實際工作中,公證員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我國的存款繼承人及公證處都不能查詢賬戶金額不確定性,目前每個公證執業機構的執業環境也不盡相同。有的公證執業機構有著良好的設備配置,如引進公證行業軟件,身份證查詢系統、人臉識別儀等,利用各種先進科技設備進行公證風險防御。有的公證執業機構執業工具明顯落后,而依靠公證員的肉眼及經驗對一些偽造的證據進行識別是靠不住的。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關系到公證的公信力,同時又關系到執業公證員自身的權益。公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烙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秘密?!惫C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笨梢?,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力小,要求我們承擔的責任卻大。如果將公證的調查取證核實程序分離出來,一方面勢必減輕公證員的工作負擔和心理負擔,有利于其集中精力于設計最佳公證方案、最有效地指導公證當事人收集證據,配合公證的辦理、勢必將公證員從繁重的工作壓力中釋放出來,用心做以前無瑕顧及的理論研究,出成果,再用來指導實際工作。如果這樣,不僅能不斷推動我國的公證制度的完善,而且又引導了我國公證事業的科學發展。另一方面,繼承人能簡便及時繼承存款,又有利于公證機構防范執業風險。

3.完善查詢被繼承人在銀行名下的遺產。

由于銀行是金融機構,考慮到業務性質及龐大的業務量,銀行不可能對取款人提供的各種證明文件的真實性進行實質性審查,這就有可能出現因為文件虛假造成存款被冒領的情況。為了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銀行就要求取款人提供公信力相對較高的生效法律文書,比如公證書、法院的判決書等,作為銀行付款的依據。具體到繼承銀行存款的問題上,即使有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銀行仍然只相信國家公證機關出具的遺產分配公證書。但是繼承人有無法提供具體銀行賬戶或具體金額,為了準確取得被繼承人在銀行名下的遺產,讓繼承人能夠及時準確的繼承到遺產,司法部、中國銀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確,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需要核實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情況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通知規定,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信息。公證機構出具《存款查詢函》,應當審查確認存款人的死亡事實及查詢申請人為存款人的合法繼承人。

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存款查詢函》后,應當及時為繼承人辦理查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繼承人為多人的,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查詢請求。查詢申請人可在公證機構簽署《委托書》,授權他人代為查詢。

4.小額遺產繼承的簡易程序。

為方便申請人繼承和領取小額遺產,規范公證機構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福建省公證協會制定了《關于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適用簡易程序的指導意見》。對于繼承人沒有不誠信記錄,按法定繼承沒有爭議存款不超過貳萬元,可以使用簡易程序,可以一人或多人申請繼承,沒申請的繼承人提供委托申請人辦理繼承公證及領取存款的委托書,申請人提供保證書,公證詞寫明遺產由某某某繼承,申請人領取負責分配。提高辦證效率減輕當事人負擔。

5.提高公證人員職業道德。

讓公證員接受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和進行職業培訓是提高公證員素質的重要途徑。公證員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公證員精神要理性,態度需和氣。因為繼承公證是涉及財產或權益的公證事項,有時會出現相當復雜的情況。一方面,繼承所規定的各種法律關系都有可能出現: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中又可能出現轉繼承、代位繼承。另一方面被繼承人可能有比較復雜的親屬關系:有幾次婚姻的、有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有養子女的、有非婚生子女的等各種情形。面對錯綜復雜的關系,公證員不僅要迅速理清,而且要立即設計好公證方案,馬上指導公證申請人收集各方面的證明材料。同時,公證員要學會對申請人給予充分的理解和應有的尊重。在繼承公證中,并非所有的被繼承人都是正常的壽終正寢,有些人是因為疾病和意外而逝世。有的被繼承人是因為自殺、他殺、火災、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原因而身亡的,這本身就給繼承人帶來很大的精神痛苦,而在辦理繼承公證中,我們又必須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公證申請人提供初步證明材料,這時很有可能繼承人因為難以理解為什么要這么多證明材料而當場發火或到相關部門取證受阻時對公證處和公證員牢騷滿腹。這時公證員在堅持原則的同時,要端正心態,不去計較申請人不當的言辭,更要幫助申請人疏導情緒,耐心地指導他們收集證據。

三、結語

繼承公證是公證機構的常務性公證事務,量大面廣,辦理程序也較一般公證事務復雜。尤其是在存款遺產繼承公證中,存款的來源多種多樣,對存款所有權的歸屬很難認定,從而使確認被繼承人的存款遺產成為困難,這就需要公證人員有高度的責任心,同時在法律制度層面進行不斷完善,才能真正促進我國存款繼承公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繼承法》

[2]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3]張平華、劉耀東:《繼承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4]司發通【2013】78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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