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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和承包商分別投保工程保險的優缺點對比

2017-02-28 10:17劉暉
大陸橋視野·下 2016年11期
關鍵詞:承包商優點

劉暉

【摘 要】本文主要就保險利益的概念加以闡述,然后就業主投保優點,以及對業主投保與承包商投保的優缺點對比分析,接著就業主控制保險如何調動承包商防災防損的積極性等相關理論詳細研究,希望能通過此次研究,對投保工程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起到積極意義。

【關鍵詞】承包商;投保風險;優點

一、保險利益的概念

1.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特殊原則,有其特定的含義。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而享有的合法的經濟利益。此種經濟利益因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保險事故發生,以致經濟生活不安定而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損;因保險事故不發生,保持經濟生活的安定而繼續享有。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系的一個要件。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險合同才生效。對于不具備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法律將不予保護。保險利益在形式上表現為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公民、法人對其因侵權行為或合同而可能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債權人對現有的或期待的債權等。

從保險利益原則出發,可以看出對工程項目具有最大可保利益的是業主,無論是建設期還是運營期間的工程或財產,任何保險事故的發生,都將損害業主的經濟利益。而作為承包商來說,如果發生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商責任的風險事故時,承包商將承擔合同責任,其經濟利益受損,可見,承包商對其承包部分也具有可保利益,不過僅限于建設期其承保部分。

舉個例子來說,在本項目中多個承包商施工期不會完全一致,完工也就有時間先后差別,再加上保證期結束后,我們來分析一下完工部分的可保利益問題。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由于承包商在時間可保利益不一致,可能導致潛在的保障真空或責任交叉,從而引發責任無法劃分、相互追償等保險糾紛情況。從上圖中也可以看出在整個過程中,只有業主自始至終具有可保利益。如果將保險交由已不具備可保利益方投保,顯然是不合適的。

為了更好的解決工程期與運營期、工程期與運輸期、承包商之間責任交叉、可保利益時空不一致等諸多問題,由業主統一投保對具有先進風險管理理念經營的神華集團的合適選擇。

2.業主投保與承包商投保我們將在其后詳細的介紹。

二、業主投保的優點

隨著工程保險的發展,國內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從國際國內保險市場的趨勢來看,工程投保一般都由業主自己控制工程項目的保險計劃,特別是重大工程項目,涉及的承包商一般比較多。由業主來控制保險與承包商安排保險比較,業主控制工程項目的保險安排具有如下優點:

全面控制項目風險

業主能夠較為客觀地將工程各有關利益方,如業主、設計、監理、質量與安全監督、施工承包商、設備制造商、材料供應商,共同列為被保險人,使各方利益均能夠得到保險保障,全面控制工程風險,避免多頭投保造成的漏洞。同時也可避免工程建設各方在發生事故時相互追償,影響相互之間的合作,甚至工程的順利完工。也可避免承包商向保險人以及業主提出重復索賠的可能性。

統一保險保障的范圍和標準

本建設項目的參建各方,由于保險的認識程度和知識掌握各不相同,在安排保險計劃時,投保的險種、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因素會不一致,得到的保險保障也各不相同。業主投保,則可以避免多頭投保,使保險保障的范圍和標準能夠統一。而且有利于業主統一合同責任界面,避免與承包商的糾紛。

各分包項目可能會于不同時段完工,如分別投保,則不同保險合同的合同有效期終止日各有不同,但是對于業主而言,在建設期內承擔的風險是一直到竣工驗收投入實際使用時止,因此對業主的利益保障并不充分。

保障業主的利益

如果由承包商投保,承包商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選擇費用較低、但有利于自己的保險計劃。忽略對業主承擔的各項風險的保險保障。而且對其是否選擇有資質的保險人投保,是否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災防損措施,難以監控。工程萬一發生損失,特別是地震、洪水等災害損失,承包商可以“不可抗力”條款推卸責任,致使業主利益受到損害。業主自己操作保險,就能主動選擇最適合的保險保障,維護自身利益。

節省保費支出

業主統一投保,保險費用開支通常要低于承包商投保。首先,保由于有較大的業務規模,險人對于業主對整個項目的統一投保,將給予較大的優惠。其次,承包商投保,難免出現高報價、低投保的現象。(注:即使不存在此現象,至少承包合同中的保險費要計入營業稅稅基,增加近4%的稅金)

統一防災防損工作

投保僅僅是風險管理中一個環節,確保工程順利完工,有效的防災防損措施采用,對于降低損失的概率和損失程度,有著重要的意義。如果不由業主統一管理,防災防損工作可能就是各自為政,難以有效監控。

掌握索賠的主動權

在承包商投保的前提下,發生保險事故,由承包商向保險公司索賠,業主失去直接索賠的權力。特別是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索賠金額的多與少,直接影響業主的利益,如果業主投保,發生索賠便可直接與保險公司談判,從而掌握主動權。

注:工程建設過程中,風險重重,并最終都將直接或間接地由業主承受。作為保險經紀人,最首要的任務,是協助業主全面辨識工程建設中的風險,制訂周密和可行的風險管理計劃。

保險經紀人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計劃的基礎上,針對需要采用保險轉移的風險,設計保險方案,將最大限度地提高業主的保險保障、降低保費支出。

應當特別強調,保險經紀人的最大作用,在于協助業主做好風險管理,這是經紀人給予業主最大的、持久的利益。

三、業主投保與承包商投保的優缺點對比

業主投保的優點 業主控制保險的缺點 承包商投保的優點 承包商投保的缺點

全面控制項目風險,使各方利益均能夠得到保險保障,有利于工程的順利完工

統一保險保障的范圍和標準,有利于業主統一合同責任界面,避免與承包商的糾紛

保障業主的利益

節省保費支出

掌握索賠的主動權,發生索賠便可直接與保險公司談判,從而掌握主動權

統一防災防損工作,有效的防災防損措施采用,對于降低損失的概率和損失程度,有著重要的意義

增加業主的工作量

需組織專門的人員 相應地減少了業主的工作量

業主的一部分責任轉移給承包商承擔 不利于全面控制項目風險,可能造成承包商向為追求低費率向資質能力不足的保險人投保,導致出險風險事故后保險人因實際償付能力不足而造成業主的損失。

保障范圍和標準不統一,業主保障不充分。易造成保險責任界面多,責任界定不清,產生多方糾紛。

本項目中EPC包采取中交方式,因此可能造成中交后,業主需繼續投保其它險種,可能出現投保漏洞或重復投保。

保險費用普遍偏高。多個承包商投保第三者責任限額有可能達到整個工程造價,造成保費大幅上升。

難以有效監控統一防災防損工作

業主難以掌握索賠的主動權

四、業主控制保險如何調動承包商防災防損的積極性

我們建議業主控制工程項目的保險安排,并不意味著業主統一負責安排工程項目所有的相關保險,如建筑安裝工程一切保險、雇主責任險、貨物運輸保險、施工機具保險、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承包商雇員法定保險等,而是由業主投保其承擔主要風險責任的部分,如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貨物運輸保險、雇主責任險等;通過合同手段要求承包商投保施工機具保險、雇員人員的法定保險等。

無論是業主投保的險種,還是承包商投保的險種,都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并制定有效的責任分攤和限制措施條款,充分調動承包商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保障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承包商也作為業主投保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有義務對所看管的工程部分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一旦因承包商的責任造成工程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承包商須承擔免賠額以下的損失部分,以及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損失;如果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

在執行承包合同的過程中,承包商所采用的分包商、供應商和其他第三方的行為和/或疏忽都將被視為承包商自己的行為或疏忽,承包商要對此負責。

依照現行的法律,承包商要對由其行為或疏忽造成的業主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害負責,在此情況下,承包商要保障業主免于承受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索賠。

承包商應辦理和保持或取得辦理和持有以下保險,此保險必須在工程實施所在地的任何國家皆為合法和有效,并且應持續有效至在此合同項下承包商應負之任何責任終止;出現索賠時,如果按以下保險單承包商有權受到保護的話,那么,保險人也應保護業主不受這種索賠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引起的任何費用:

1.足額投保施工機具保險、雇員法定保險、機動車輛保險;

2.由于使用本工程的自有、租賃、非自有和租用的機動車輛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的財產損失、死亡或身體傷害產生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工程保險條款

1.工程的照管。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業主。但:

a.如果咨詢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顧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至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本合同其他條款的規定完工為止。

2.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失或損壞,除業主的風險條款規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咨詢工程師滿意的程度;由于承包商的責任造成的其它承包商的損失也由承包商負責。按照缺陷責任期、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補缺陷、修補缺陷的費用、承包商未執行指示、缺陷責任期的延長、疏浚工程完工后不補救缺陷、承包商調查、對疏浚工程的調查費用不負責任條款對承包商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他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3.由于業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業主的風險條款所限制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咨詢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該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咨詢工程師應按照工程變更條款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業主。如果是由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咨詢工程師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業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4.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謀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暴亂、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員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于業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5.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1) 業主投保整個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并將承包人列為被保險人承包人對業主所投保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在出險時,有義務配合業主向保險人提交有關信息資料和證據,否則,所造成的工程損失和延誤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有義務對所看管的工程部分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一旦因承包商的責任造成工程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承包商須承擔免賠額以下的損失部分,以及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損失;如果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

(2) 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足額投保施工機具保險,投保項目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機具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機具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災害造成施工機具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承包人應在施工機具進場后15天內向發包人出示施工機具的投保證明,如不能提交有關已保險證明,發包人有權以承包人名義辦理有關機具保險,所發生的費用從合同價款中扣除

(3) 工程和施工機具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范圍為:

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的損失和損壞。

6.對未能收回的金額的負責。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業主或承包商根據工程的照管、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由于業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業主的風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自擔。

7.保險不包括的風險責任。

a.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謀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暴亂、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員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8.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業主免于承受與下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

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除工程之外)。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業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例外條款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9.例外。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條款所述的“例外”是指: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業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在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期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業主、業主的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員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死亡或損傷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業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項損傷或損害所負責任程度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10.業主提供的保障。

業主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鄰地帶的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并將承包商列為被保險人。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業主各自應負的在其管轄區內及其毗鄰地帶發生的第三者人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用應包括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業主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例外條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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