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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教育刑論與報應刑論及對我國的影響

2017-03-01 20:47張博文
商情 2016年49期

【摘要】新《刑法修正案(九)》中廢除經濟類犯罪死刑的規定,無疑體現出教育刑論與報應刑論對于我國的綜合影響。而這兩種不同的刑罰目的論在我國的刑法理論發展中都具有要地位,且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我國更加強調教育刑論對于報應刑論的吸收。最終,我國在保留教育刑論的基礎上,走上一條重罪輕刑化的進路。筆者通過對于這兩種不同的刑罰理論的歷史沿革以及其基于的法哲學思想與代表人物的考察和相關理論介紹,指出了兩種不同的刑罰目的論對于我國刑法典的影響,并預測我國刑法典最終將在保留教育刑論的基礎上,走上一條重罪輕刑化的進路。

【關鍵詞】教育刑論;報復刑論;重罪輕刑

一、報應刑論相關介紹

(一)報應刑論概念

報應刑論又稱報應刑主義,強調刑法中刑罰的作用就在于對于犯罪人犯罪行為的報應,表明刑罰是國家對于犯罪這種危害的反動和否定。其主張犯罪是刑罰的絕對原因,刑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是懲罰犯罪的唯一手段。刑罰通過懲罰犯罪,使受到犯罪侵害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得以恢復,社會公平和正義理念得以實現。同時,報應刑論又強調犯罪人的行為的客觀性,即犯罪行為或者犯罪后果的外部表現,從這個角度上看,報應刑論無疑是客觀主義在刑罰目的論中的體現。

報應刑論的基礎是理性人。何為理性人,刑法理論中沒有明確的定義,而經濟學中定義為“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設”。筆者認為,此種定義不符合刑罰目的論的含義。因而,筆者認為,此處的理性人,應該定義為一般地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進行權衡而實施一定行為的人。也就是說,理性人的核心含義在于其在實施一定的行為前,能夠進行一定的利益權衡,當其在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前,就已經能夠理性認知自己的行為之后果。即該人實施犯罪行為最終是一定條件下衡量利弊的結果。

(二)報應刑論歷史沿革及代表人物

報應刑論是較為古老的刑罰理論,其伴隨著西方哲學思想的發展又有著不同的變化。在古希臘時代與中世紀神學中,報應刑論都反映于“上帝或神意“”的報復,此處不贅。而在自然法興起后,報應刑論結合自然法理論,最終使刑罰變為一種根據自然法對于犯罪人之犯罪行為的報復行為。而這種理論在霍布斯的《利維坦》中有著較為契合的論述?!独S坦》第十三章中構建了一個普遍的“人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每個人都對其他人對其的不利行為進行“報復”。而在第十四章與第十五章中,人們通過對自己一定權利的放棄而簽訂人與人之間“普遍的契約”之基礎上,將這種判斷權與報復權交由公權力行使。此時,一旦私人進行報復,便是違反刑法的行為。與霍布斯同時代的注明法學家格老秀斯也有相似的論述。其認為:對于刑法的違反就是對人類最高理性的違反,應給予其應有的報復。而隨著自然法理論的發展,歷代著名的自然法思想家都有相關的論述。此處不贅。

(三)報應刑論現代發展

當自然法理論造就現代西方的主流意識形態后,在刑罰的目的論中,報應刑論一直是出于主流地位。但是,與這種報應刑論相結合的,是一種科刑輕量化的進路。不只在廢除死刑方面,在其他犯罪行為的科刑上,普遍較輕。我們單從理論上看,強調刑罰的報復的作用的刑罰目的論應與輕量化的科刑不服相符合,那么這種異樣的發展進路是怎樣產生的呢?顯然,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樣化的,不能單純從理論本身進行解釋且我們也無法完全列舉。而筆者認為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自然法理論本身的矛盾性所帶來的科刑輕量化發展。

根據自然法理論,雖然各個不同的學者在論述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形成本身的途徑問題上不同,但其中有一點是基本相同的,即對于人權的保護。無論是霍布斯、洛克、盧梭以至于后來的聯邦黨人等,其理論都強調對于人權的保護,也就是所謂的“天賦人權”,那么從這個角度看,犯罪人本身的人權亦應受到保護,這種保護體現在實際的刑罰中就表現為不應對犯罪人施加過于嚴苛的刑罰。但根據自然法對于受害人人權(或人類最高理性、社會公意等)的保護,又應對犯罪人實施一定的刑罰以體現自然法對于其行為后果之報復。這兩者之間便無形中產生了一定的矛盾。又由于“人權”本身內容的廣泛性與邊界的模糊性,更能被社會結構所吸收并引起社會個體的認識與思考,因而其較“報應性”在意識形態領域發展更為廣泛與迅速,也就使這種張力更向人權方面傾斜。但是,刑法終歸是要體現這種報應性的,因而在定罪時應體現這種報應性,而在實際科刑時,由于“人權”因素的影響,所以科刑較輕。同時,宗教、文化、社會經濟結構的發展也深刻的影響著這一進程。當然,這也只是純粹理論上之分析,并沒有現實社會數據的支持,但筆者相信,從意識形態的理論進行分析,可以為我們研究這整個發展進路提供一條清晰的思路。

二、教育刑論相關介紹

(一)教育刑論概念

教育刑論是在實證學派的目的刑主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刑罰目的論,其觀點認為:刑罰的目的對犯罪人實施教育,通過這種教育來改變其的主觀想法,從而通過該過程使犯罪人放棄原有犯罪思想,最終使之回歸社會。同時,該種目的論強調犯罪人主觀心理的變化,因而與客觀主義相對,我們在這里可以看作是主觀主義在刑罰目的論中的體現。

教育刑論的理論基礎是經驗人。指在生活中經歷豐富,對待事物有自己獨特感受和獨特認識以及獨特理解的人,通過學習和思考而領悟生活并得到知識和技能的人,熟諳事物總體的人。具體到刑罰論中,該種經驗人能夠通過刑罰獲得教育與知識,通過該種經驗的累積,最終改變自己的行為。

(二)教育刑論歷史沿革及代表人物

教育刑論較報應刑論是一種新的刑罰目的論。對于該種理論的敘述,散見于龍勃羅梭、菲利等法學家。而教育刑論的代表莫過于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其對于教育刑論經典的論述,則體現在其代表作《論犯罪與刑罰》第十二章的論述:“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而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訓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在這段著名的論述中,其否定了刑罰的目的在于報應,也提出現代刑法理論中公認的刑罰功能論中“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概念。其在這里融合了主觀主義刑法觀將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功能相結合,綜合性的提出了教育刑論的核心觀點。該論述對于現代刑法理論尤其是刑罰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以至于在基于報應刑論的刑法輪在論述刑罰目的時,也基本采用“一般預防+特殊預防”模式進行論述。

隨后,李斯特在前人的基礎上對教育刑論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同時基于主觀主義構建了新的刑法體系,此處不贅。

(三)教育刑論現代發展

與報應刑理論于刑法的直接影響不同,教育刑論中的教育作用的觀點更多的體現在了西方刑法中刑罰功能論中。在德國刑法典中,雖然沒有明確寫明刑罰的教育作用,但在一些條文中基于刑罰功能論的基礎上,指出了刑罰的教育作用。例如,第五十六條d(考驗幫助):“如被判刑人接受考驗幫助即可防止其犯罪,法院應在全部或者部分考驗期間將其置于考驗幫助人的監督與指導之下”。即近代教育刑論在西方的刑法理論中更加體現在了刑罰的功能論中而非刑罰的目的論,是一種功能論進路而非目的論進路。

而在以前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確立了以教育刑論為中心的刑罰目的論。1922年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第八條表述了刑罰的目的,即“①一般預防違法的人及社會上其他不穩定分子重新違法;②用勞動改造感化方法,使違法的人適合于共同生活條件;③消滅犯罪人今后犯罪的可能性?!?924年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基本原則》則沿襲了該種理論??梢?,在社會主義法系具有一種教育刑論之刑罰目的論進路。

三、二者對于我國的影響

(一)教育刑論與我國傳統刑法理論的融合

我國刑法的傳統理論沿襲了前蘇聯的刑法理論,因而在刑罰目的論上,強調教育刑論。但與完全的教育刑論不同的是,以高銘暄、馬克昌教授為代表的我國傳統刑法理論更強調教育刑論中“預防犯罪”之目的,將純粹教育刑論中的教育目的歸為了刑罰功能論里的教育作用。

同時,我國傳統刑法理論更傾向于刑法主觀主義,更加強調考察犯罪人主觀因素。從而在四要件基礎上,對犯罪人進行綜合衡量。在實際科刑上,犯罪的主觀方面即犯罪的主觀惡性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報應刑論對我國刑法新理論的影響

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的刑法新理論則基于西方傳統刑法理論,強調整個犯罪因素的客觀性,即基于刑法客觀主義立場之上,審查犯罪過程中的客觀因素,從而定罪處罰。而報應刑論作為客觀主義在刑罰目的論的基本理論,應為純粹刑法客觀主義立場的應有之義。但與純粹的客觀主義不同的是,我國刑法新理論在論述刑罰的目的論時,實質上采取了一條與教育刑論相融合的進路,即“刑罰通過制定、適用與執行,對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圍的一般人產生影響,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結果,乃是一種符合社會大眾心態的普遍的歷史事實。因此,預防犯罪,理所應當地也成為我國刑罰的目的……”

但我們不能說這種進路就完全否定了報應刑論對于我國刑法新理論的影響。例如,在犯罪構成要件的構建上,基于報應刑之客觀審查而建立的犯罪論中“二階層”或“三階層”之違法構成要件,就體現出報應刑論對于犯罪人客觀行為的報復性。也就是說,報應刑論并沒有在我國刑法新理論中直接體現,而是間接影響了整體犯罪構成要件的構建。

(三)我國刑法與刑法理論的未來走向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教育刑對于我國刑法典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從我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可以看出,我國刑罰的真正目的在于教育犯罪人,改造犯罪人,最終使犯罪人沒有再犯危險,爾后回歸社會。該條也視為教育刑論在我國刑法典中的集中體現,這其中涉及到了我國作為社會主義法系的根本法治理念,不會輕易改變。

但是,從我國歷部刑法修正案來看,刑罰本身的不斷降低成為一種趨勢。除了廢除部分犯罪的死刑外,其余很大一部分罪名的刑罰亦在不斷降低。筆者認為,該種趨勢直接體現了我國對于自然法人權的融合,更深一層講,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所產生的人民意識形態的不斷改變和對西方自然哲學的不斷吸收,這種發展與吸收最終體現在上層建筑中就是本國法律對于他國法律的吸收與融合。對于我國的刑法理論而言,教育刑論與報應刑論隨著今后刑法理論的發展,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將顯示出融合的狀態,而不會呈現出競爭與選擇的問題。綜上所述,我國刑法典將在保留教育刑論的基礎上,走上一條重罪輕刑化的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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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博文(1991-),男,甘肅天水人,碩士在讀,上海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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