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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上訴權

2017-03-01 22:24董蕊
法制與社會 2017年4期
關鍵詞:被害人刑事訴訟

摘 要 2004年憲法的第四次修改,正式將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理念落實入憲。然而,刑事法學的研究,長期以來多是從犯罪人的角度出發,對于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仍有很大漏洞。作為當事人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的上訴權,刑事被害人并不享有,這不僅與訴訟目的不相符,也與國際立法趨勢相悖。本文主要運用文獻資料法、比較分析法、歷史研究法和歸納總結法等研究方法,通過對上訴權所體現出的理論意義出發,結合外國的相關立法情況,切實分析其必要性與可行性,給出立法建議,以期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完善制度設計,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關鍵詞 刑事訴訟 被害人 上訴權

作者簡介:董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0

一、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的理論基礎

隨著法制的不斷發展,1996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已將刑事被害人由證人提到當事人的地位,但立法設計對于被害人一方的訴訟權利的構建并不完整。當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實現時,其并不享有直接啟動第二審程序的權利,亦說明,刑事訴訟被害人并不享有獨立完整的當事人地位,不僅與立法條文不符,更與憲法精神相偏離。

(一)人權保障理念

刑事訴訟被害人由原來的訴訟參與人提升到當事人地位,在人權保護方面也作出突破性的規定,享有更全面的訴訟權利。在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享有報案權、控告檢舉權、申請補充鑒定等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有權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對自訴案件有直接起訴權;在審判階段,刑事訴訟被害人有接受出庭通知書的權利,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等人員回避,有權發表陳述意見,被害人一方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有權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等等。

但就目前的立法狀況來看,被害人雖然被賦予越來越多的程序性權利,但涉及實質性權益保障的上訴權卻鮮有涉及。

(二)平等權理念

根據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被告人與被害人同樣作為當事人卻存在嚴重的權利不對等。首先,刑事被害人不享有上訴權,只享有抗訴請求權;其次,刑事被害人只有對判決不服的情形下才有權申請抗訴,而被告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都可以行使上訴權;再有,請求主體僅限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訴主體過于狹窄;最后,刑事被害人的權利救濟難度較大,能否啟動二審程序,取決于檢察機關的最終決定。既然法律已經賦予刑事被害人以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理應賦予其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而不僅僅是抗訴請求權,這對被害人而言明顯有失公允。

(三)程序正當性理念

程序正當性理念源自于英國對人身自由及財產的保障,完善于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法律正當程序,強調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而損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及財產等權利,保護人民的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不受侵犯 。訴訟結果的公正需要程序公正作保障,因此應賦予被害人完整的程序參與權。

二、外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上訴權及思考

(一)外國刑事被害人的上訴權

德國訴訟領域推崇“刑民分離”原則由來已久,同時私人追訴手段也沿用至今。刑事被害人不受公訴機關的約束,享有獨立的上訴權,針對法院的裁判或決定,可直接提起抗告,在特定范圍內免除被害人所應履行的部分的證人義務。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對法院裁決提出上訴和抗訴的權利屬于被判刑人、被宣告無罪的人、他們的辯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國家公訴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 。

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在葡萄牙的刑事訴訟領域富有特色,理論界將被害人界定為檢察官的合作者,在訴訟中作為附屬的起訴人參與案件審理。刑事被害人可以獨立于檢察機關的指控提起訴訟,也可以對任何受影響的判決提出上訴,不必考慮檢方是否抗訴。

根據美國的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害人具有證人的訴訟地位。例如很多州已經通過立法,明確庭審階段必須加入被害人陳述,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二)關于外國刑事被害人上訴權的思考

橫向比較外國的刑事上訴制度,不難發現,對于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不再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作區分,更大比例的國家已經立法明確規定了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

縱觀我國目前的刑事上訴制度,之所以未賦予其上訴權、知情權等實質性的訴訟權利,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受傳統的刑事訴訟文化的影響。國家本位主義的觀念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國家利益高于個人利益,追訴權由國家機關行使,民眾缺乏強烈的權利意識。其次,相關領域研究不充分。我國對于刑事被害人學的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無論從研究隊伍的規模、研究問題的深度,還是研究成果與實踐的銜接等方面,都存在著不足 。最后,立法技術水平相對落后?;谇皟牲c的影響,被害人權利問題得不到重視,加之傳統東方文化的影響,不易吸收外國的優秀制度,以致目前被害人權利問題在立法上仍存在空白甚至與現實脫節。

三、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的必要性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指出,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被害人陳述將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特殊案件中,證人保護的范圍擴展至被害人。盡管以上的立法有利于刑事被害人權利的保護,但并未對其當事人地位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甚至有進一步強化被害人向證人轉型的意圖 。被害人處于法律條文中的當事人地位,程序設計上的證人地位,司法實踐中的被忽視地位 。

1.上訴權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公訴案件中,國家成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個人利益轉換為公共利益,很大程度上會壓制被害人權利的行使。刑事被害人作為直接受害者,在一審裁判有失公正,而基于國家利益,檢察機關無理由提起抗訴的情形下,被害人申訴無門,訴訟權益得不到維護,勢必會挫傷其訴訟積極性,損害其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公平正義也就無法實現。

2.刑事訴訟程序的修正要求賦予被害人上訴權:

筆者認為,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對于程序修正有以下方面的價值。首先,被害人上訴權的設置是司法監督的需要,同時也促進了兩審終審制度的有效落實。其次,會增強被害人對審判權威的認可以及被告人對自己罪行的真誠悔過的態度,從而從源頭化解涉訴上訪。最后也是最實際的效果是避免了一審判決的錯誤,促進定罪量刑的公正。

(二)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的可行性

1.賦予被害人上訴權不會沖擊現行訴訟結構:

現行的訴訟結構是指控辯審三足鼎立的對抗格局。一些學者會擔憂上訴權的增設會違背平等原則,控方的優勢地位會對辯護方不利,其實不然,被害人的上訴權的行使是有其前提條件的輔助方式。只有在被害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經審查后得出檢察院抗訴理由不成立或決定不抗訴的情況下,被害人才可以提出上訴,目的在于維護訴訟程序的完整性,保持控辯審等腰三角形的訴訟結構。

2.賦予被害人上訴權與“上訴不加刑”原則并不矛盾: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但書同時規定,如果人民檢察院同時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時,則不受該原則的限制。

從立法本意出發,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僅僅增加了一條引起二審終審啟動和避免判決錯誤的路徑 。公訴機關的抗訴和被害人申請啟動再審程序同樣可能導致加刑結果的出現。刑事訴訟程序的直接目的在于明確被告人一方的責任,但究其根本在于追求公平正義。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并不會對“上訴不加刑原則”造成任何實質性的影響,相反,會平衡訴訟結構,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

四、立法建議

(一)賦予刑事被害人相對獨立的上訴權

基于上述關于被害人上訴權的法理基礎的剖析,并借鑒外國上訴制度的立法體例,切實分析賦予其上訴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現以筆者的拙見提出一些立法建議??蓪⒃瓧l文關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抗訴權,修改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于一審的判決或裁定,有權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述由工作人員記錄并做成筆錄,宣讀無誤后由上訴人簽字;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近親屬,經被害人同意,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述由工作人員記錄并做成筆錄,宣讀無誤后由上訴人簽字”。

1.設置行使上訴權的前置程序:

賦予刑事被害人相對獨立而非絕對獨立的上訴權,可以附加規定,只有在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成立,或未提出抗訴的前提下,在上訴期限內,刑事被害人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提出上訴。同時針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可以作出補充規定,因被害人上訴而啟動的二審程序,對于被告人的處罰畸輕,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形下,應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明確上訴權提起的程序及行使方式:

首先,被害人應針對同一案件的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可以先予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訴。其次,只有在檢察機關抗訴理由不成立或未提起抗訴的前提下,被害人才有權利提出上訴,先于檢察機關提出的上訴,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人民檢察院請求抗訴。最后,被害人一方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員范圍應包括被害人自己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和近親屬。

(二)建立多渠道賠償制度

社會救助團體、國家補償制度可以成為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新途徑,在被害人得不到補償時,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團體的幫助或申請國家補償,符合條件的被害人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補償。

五、結語

上訴權作為刑事被害人的救濟權利,不僅是必要的,并且具有可行性。外國的立法體例已經表明,上訴權可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力量,制約檢察機關的不作為,維護被忽視的被害人的正當利益訴求。賦予被害人上訴權,能夠維持兩審終審制度的完整性,減少不必要的申訴與上訪,平息被害人一方的憤怒情緒,并能有效控制犯罪,增加訴訟效益。通過完善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最終形成體系化的被害人保護機制,推進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建設,構建人人學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和諧社會。

注釋:

陳文.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上訴權探究.山西師大學報.2012,3(39).21.

王以真.外國刑事訴訟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423.

苗梅華.論我國刑事訴訟被害人權利保護之現狀及其完善.黑龍江社會科學.2008(3).156.

蔣鳳鳴.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訴訟權利之重構.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3).236.

顧超群.從刑事法庭中被害人席位設置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研究生法學.2012(6).

潘庸魯、孫曄.上訴權的現實與理想.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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