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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群島整體性法律地位辨析

2017-03-07 01:07
理論月刊 2017年7期
關鍵詞:領海群島島嶼

□ 戴 瑛

(1.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政策研究室,天津 300000;2.中國海洋大學 法政學院,山東 青島 266000;3.大連海洋大學 法學院,遼寧 大連 116023)

南海群島整體性法律地位辨析

□ 戴 瑛1,2,3

(1.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政策研究室,天津 300000;2.中國海洋大學 法政學院,山東 青島 266000;3.大連海洋大學 法學院,遼寧 大連 116023)

我國是擁有洋中群島的大陸國家,南海分布著四大洋中群島。2013年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引發國際社會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歸屬與海域劃界問題的廣泛關注。由于菲律賓“切割”處理南海諸群島,提請仲裁庭對中國控制的九個島礁的法律地位分別進行判定,意圖將南海島礁“碎片化”、權利最小化,進而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益。本文從地理、法律、國際法淵源角度闡述群島整體性,結合我國群島實踐及立法主張,論述我國南海群島整體性的法律地位,主張我國的海洋權益。

南海群島;海洋地物;整體性

1 地理角度分析群島概念起源及其整體性

地球上大約有50多萬個島嶼,占地球陸地面積的7%,覆蓋地球表面積超過382.3萬平方英里[1]。由島嶼組成的群島星羅棋布,形態各異,是一群島嶼和周邊水域的集合體。

群島源起于地理上的概念,學者從地理形態角度對海洋地物的集合采用群島的表述。許多國家的學者都曾探究“群島”概念的起源,認為群島本質上是散布著島嶼的一片水域而非四面被水包圍的島嶼[2]5。島嶼是群島的基本構成單位,因而研究群島首先要認識島嶼。

島嶼是四面被水包圍的陸地,從其成因來看,與其他地形一樣是地球板塊運動的結果。法學科學家勒皮遜在1968年將全球地殼劃分為六大板塊:太平洋板塊、亞歐板塊、非洲板塊、美洲板塊、印度洋板塊(包括澳洲)和南極板塊。其中除太平洋板塊幾乎全部為海洋外,其余五個板塊既包括大陸也包括海洋。板塊由主要成分為玄武巖的海洋部分和成分為花崗巖的陸地部分構成,依其成分組成命名為海洋島和大陸島[3]。海洋島,是海底火山或珊瑚礁堆積露出海面形成的島嶼。大陸島,大陸板塊延伸到海底并露出水面形成的島嶼,其地質構造與鄰近的大陸相似,原屬大陸的一部分,由于地殼下沉或海水上升致其與大陸相隔成島。

海洋島和大陸島分類方式奠定了以島嶼為構成單位的群島的分類基礎,群島分為洋中群島和大陸群島。大陸群島主要位于印度—太平洋地區,如馬來群島和美拉尼西亞群島,及大西洋幾乎所有的西印度群島都是大陸群島。海洋群島的地區主要是波利尼西亞、密克羅尼西亞、西印度洋島群、加拉帕戈斯群島、胡安費爾南德茲,及大多數的阿留申群島,還有一些孤立的島嶼不屬于任何國家和地區,如克利珀頓、科庫斯、百慕大群島、圣赫勒拿島、阿森松。

現代群島的概念具有地理的、地形學的、地理司法的性質。著名的群島地理司法分析家詹斯·埃文森(Jens Evensen)認為,群島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島嶼(小島或巖礁)組成,并在地理上視為一個整體”①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s on the Law of the Sea.Official Records, First Conference[Z].1958,Vol.Ⅰ.。

著名的美國地理學家羅伯特D.漢頓森(Robert D.Hodgson)認為群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4]45

(1)海洋中散布許多相當大的島嶼;

(2)在地理上島嶼之間關系密切,構成一個整體;

(3)在政治上島嶼被視為一個實體。

通過這個定義,群島具有的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彼此關系密切的數量較多的島嶼;二是群島應該形成一個整體。

羅伯特D.漢頓森進一步指出,上述定義過于寬泛,可以有多種解釋,容易被濫用。為了避免群島概念的濫用,羅伯特D.漢頓森和另一位美國著名的地理學家李維斯 M.亞歷山大(Lewis M.Alexander),進一步描述了群島。他們認為,應當區分群島與島群,且為距離大陸較遠的群島確立一種特殊的制度需要多種條件。第一,島嶼之間相互毗鄰,組成地理上的整體。第二,島群和島嶼周圍的水域傳統上視為單一政治實體。第三,不論自然地理或歷史因素,島上居民依靠沿岸水域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有權管轄這片水域。漢頓森和李維斯還認為,群島概念有不同涵義,但他們強調島嶼之間相互毗鄰是群島概念的關鍵性因素,“如果島嶼、河口、巖礁相互離得較遠,周圍水域很難與陸地毗鄰?!保?]45當然,他們也認為,洋中群島比沿岸群島情況更復雜,洋中群島具有群島的客觀特征,并可以具有專門的法律制度[6]。

除了地理學家的觀點外,還有島嶼概念的其他表述。在繪圖領域,島嶼界定為:平均高水位時露出水面,被水包圍的陸地;或完全被開闊的水域包圍的一整塊陸地①EDMONSTON.Nautical chart manual 77,U.S.Coast and Geidetic Survey [R].1956.These definitions are located in Shalowitz’s publication,op.cit.。

2 國際法上群島概念及整體性表述

《領海和毗連區公約》第十條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高潮時露出水面自然形成的陸地?!睆拇硕x可以肯定,界定島嶼時既沒有考慮島嶼適合人類居住的性質、地理形狀、面積、大小和功能,也沒有考慮島嶼的地質情況。且島嶼是高潮時露出水面自然形成的,排除了人工建造的島嶼。

通常情況,群島定義為一群島嶼或有很多島的一片水域?!豆s》第四十六條規定,“群島為一群島嶼,包括若干島嶼的若干部分、相連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物,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種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边@一概念提供了判斷群島的標準:即構成群島的一群島嶼需要考慮地理的、經濟的、政治的或歷史的因素。

分析《公約》中群島的定義,有兩點需要明確:一是構成群島的海洋自然地物,二是自然地物密切相關的程度。

2.1 構成群島的海洋自然地物

一群島嶼包括若干島嶼的若干部分、相連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六條(b)。。從《公約》中群島定義來看,兩個島嶼也可以構成群島?!耙蝗簫u嶼”暗含著構成群島的自然地物之間的緊密性,孤立及較遠自然地物說明他們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不能形成單一的地理、經濟、政治的實體?!跋噙B的水域”強調了群島范圍內水域的整體性功能,群島四面環水且相連的水域間彼此密切相關。就“其他自然地物”而言,《公約》第四十七條關于群島基線的表述中提及“巖礁、環礁、低潮高地”可以涵蓋其中。

2.2 自然地物密切相關的程度

自然地物密切相關程度體現在《公約》第四十六條(b)后半句,“自然地物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些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物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p>

2.2.1 地理上的密切相關性。地理學的論述是自然緊密聯系理論的基礎,包括強調自然地物整體性的所有因素。盡管國際法院1951年英挪漁業案是群島概念的發展動因,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單純地理的標準逐漸被地理的、經濟的、政治的標準所取代。盡管地理學上密切相關程度的重要性被一些學者質疑,這一標準仍構成了群島概念的基礎和邏輯起點。

2.2.2 經濟上的緊密性。經濟性的因素作為判斷群島定義地理性因素的輔助標準。英挪漁業案也強調了經濟性的因素。一組島嶼經濟上的統一性通常作為確定性因素。然而,沒有具體客觀的內容能夠用來判斷群島在經濟上是統一的實體,經濟性的標準通常以主觀的標準來適用和推斷。

2.2.3 政治上的緊密性。一些學者提出:明確群島歸屬于單一國家是法律上確定群島概念的基本因素。然而,《公約》第四十六條(b)并沒有要求群島政治實體應當是一個國家。群島政治的因素也包含:它可以是一個國家的自治領土或附屬,正如許多洋中群島屬于大陸國家的實例[7]114。

2.2.4 歷史的因素。歷史的標準作為界定群島法律地位的可替代性標準。比如,菲律賓和湯加曾經以歷史的因素作為基礎來支持它們的主張,盡管這兩個國家都具有構成內在統一實體必要的條件。同樣地,基于歷史的因素界定為群島的多數島群本質上也是地理的、經濟的、政治的實體。因此,在某些方面,歷史上的因素有助于判斷一群島嶼是否構成地理的、經濟的和政治實體的輔助標準。

3 洋中群島整體性法律地位的國際法淵源

3.1 國際法院案例

1951年國際法院審理的英挪漁業案是群島領?;€的典型案例,涉及英國與挪威之間關于挪威沿岸漁業權利的爭端。挪威,領土南北狹長,漫長曲折,沿海島嶼很多,屬于大陸國。國際法院在英挪漁業案的判決中認為,“沿挪威海岸的一系列幾乎不間斷的島嶼、小島和礁石(石壘)的存在是在確定沿海岸的直線基線時可以考慮的因素?!眹H法院在“英挪漁業案”中作出了“挪威可以在其群島適用直線基線確定其領?;€的判決”。

盡管有關群島的主張在此案之前就已經存在,但這一判決對后來群島的主張產生重要的影響,成為群島主張發展的基石。此案針對的是大陸國家的沿岸群島,但重要的是需要明確此案所確立的規則多大程度上適用洋中群島。Amerasinghe認為,多數洋中群島四面環水且位于允許自由航行的公海,上述原則經過適當調整后可以適用于洋中群島,同時還需要考慮除群島國和擁有洋中群島大陸國之外的其他國家的利益。他還認為,上述構成群島要素可能適用洋中群島,但基線內的水域不能作為內水。

挪威的海岸線具有獨特的地理特征,案件判決確定的原則具有重要性,不能忽視它對群島主張發展的影響。

Michael A.Leversen在他的專著中寫到:關于洋中群島領海劃界的漁業案例,圣地亞哥法律評論認為,因為判決僅對爭議方具有約束力,沒有為其他國家建立可以遵循的先例。這有兩個原因:一是國際法不承認遵循先例原則。二是法庭規約第五十九條證實,法庭只對爭議雙方及在特別案件中有約束力。盡管這一判決不約束其他國家,但它對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次確認了直線基線在某種情況下可以作為劃界的方法。

正如O’Connell指出,此案適用群島的一般原則,強調經濟性因素在海洋和陸地以復雜的形式結合而形成區域的重要性。如果經濟性的利益與挪威沿岸群島相關,他們也同樣與洋中群島相關[8]24。具有水陸復合性質的洋中群島可能在地理、生態、經濟上成為最大統一體。

英挪漁業案是關于擁有深深海灣和大量沿岸群島的挪威領海劃界的案例,其并不涉及洋中群島。然而,此案國際法院確認的挪威基線系統包含的沿岸島嶼相關理論觀點在解決洋中群島問題上具有借鑒意義。因為它提出了在什么情況下,一組島嶼可以作為整體看待并采用連結群島最外圍島嶼劃定單一領海水域的問題[9]55。因而,國際法院確定的沿岸群島的原理在多大程度上平等地適用于洋中群島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10]4。

英國和法國自19世紀以來在敏基埃群島和艾克利荷斯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上存在爭議,敏基埃群島和艾克利荷斯群島由多個小島、巖石和礁石組成,國際法院在1953年的判決中將群島作為一個整體,其主權判給了英國。

又如,厄立特里亞和也門對紅海內的默哈巴卡群島、??瓶巳簫u、祖蓋爾-哈尼什群島和祖拜爾群島均主張領土主權,這四組群島均由若干島嶼、巖礁和低潮高地構成,國際仲裁庭在1998年的裁決中將其中兩組判給也門,另外兩組判給厄立特里亞[11]。

3.2 國際法學家觀點

20世紀50年代末,國際法學家們更多地關注群島領海劃界問題,他們遵循一條原則,即群島作為一個整體單元來看待,并賦予劃界水域法律上的含義[12]。

斯特魯普(Strupp)認為,就屬于單一國家的群島而言,從島嶼外圍量起,島嶼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領海寬度的三倍。一組島嶼作為整體,從島嶼最外緣點連結的線開始測量領海范圍[13]7。

吉德爾(Gidel,G)是為數不多的詳細研究這一主題的學者,并將沿岸群島和洋中群島區別考慮。他認為,沿岸群島應是一個整體,主張島嶼之間以及大陸和島嶼之間的基線最大長度為10海里;在形成群島的島嶼之間及島嶼與陸地之間水域性質是領海而非內海[14]。

邁爾斯·麥克杜格爾和威廉·伯克 (Myres S.McDougal and William T.Burke)認為:在沿岸有許多島嶼的情況下,以直線基線方式劃定領?;€是合理的,簡化了海洋的區域[15]。關于洋中群島,他們認為:洋中群島與大陸沿岸相距較遠,如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厄瓜多爾的加拉帕戈斯群島、美國的夏威夷群島。通過連結最外圍島嶼劃定領海,線內水域性質為內水。

哥倫坡(Colombos,C.J)非常贊同群島的概念,認為:組成群島的一群島嶼通常被視為一個整體,領海的范圍從群島中心開始測算。孤立的廣泛分散的島嶼不構成群島,且每個島嶼都有自己的領海。一組島嶼是否構成群島國由地理條件決定,某些時候也通過歷史的或習慣性的因素判斷①COLOMBOS, J.The Interhational Law of the Sea [M].Fifth Revised Edition, London: Longmas, 1962:120.。

除了國際法和海洋法一般著作外,自從1958年日內瓦海洋法會議以來,有大量文章論述群島的主張,特別是關于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但與其他主題比較,研究群島問題的著述數量比較少。D.P.O’Connell在他的著作中對地理因素的重要性提出質疑。在海洋資源和國家安全上具有相同利益的大陸國家形成聯盟提出群島主張而言,Connell認為,現有法律中群島原則體現了群島國的利益同時,沒有對其他國家的利益產生不適當的影響[16]75。

20世紀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大量文章的主要內容關注洋中群島領海直線基線的劃界方法。到70年代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許多研究的關注點轉移到群島國。

4 我國南海群島整體性的法律地位

4.1 我國南海群島在地理的、經濟的、政治的或歷史上已經被視為一個實體

4.1.1 地理上,我國南海分布東沙、西沙、中沙、南沙四大群島,具有群島地理的、經濟的、政治的、歷史的因素特質。東沙群島,中國南海諸島中位置最北,離大陸最近、島礁最少的一組群島;中沙群島位于南海中部海域;西沙群島是南海陸地面積最多的群島;南沙群島位于中國南疆的九段線內的南部,在南海諸島中島礁最多。南海四群島遠離大陸,孤懸海外,每組群島的自然地形都包括了島礁灘沙及其間和周邊水域,且成為一個整體,歷史上是中國漁民的生產作業之所[17]179-203。

4.1.2 經濟上,南海諸島是中國人最早開發和經營的群島。中國歷代史籍都記載了中國先民在南海及南海諸島進行的開發生產活動。早在公元前二世紀的漢朝,中國漁民就在南海從事航行和漁業生產活動。南海諸島附近海域是中國漁民的傳統漁場,中國漁民常年往來于海南島、廣東省與南海各群島之間,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18]179-203。中國先民為生產、生活、經濟的目的使用相連水域,這些都證明島嶼與相連周邊水域具有的緊密經濟聯系,符合界定群島經濟性因素的標準。

4.1.3 政治上,中國早在公元110年的西漢時期開始在海南設置行政建制,對海南島及南海諸島進行統治和管理。隨著生產發展和航海技術的進步,歷代統治者對南海及諸島的認識不斷加深,管理南海諸島的行政建制和管轄日漸完善。明朝已經在海南設立統一的地方行政管理機構——瓊州府,將南海諸島劃歸瓊州府領屬的萬州管轄。早期中國政府主要是以派遣水師巡視海疆為管轄和行使主權的主要方式。宋朝以后,中央政府實施水師巡視制度,派海軍巡防南海,維護治安,行使對南海諸島的主權[19]179-203。據史籍表明中國明清代水師海上管控能力已到達南海南部。因此,中國最早在政治上對南海諸島行使管轄。

4.1.4 歷史上,南海諸島自古屬于中國,有史料、有法理、有實據充分佐證。中國歷代政府一貫堅持申張南海主權,不定期地派遣海軍艦艇巡視,刻石立碑,宣示主權從未間斷[20]。我國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支撐中國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且歷史上已將南海諸島視為整體?;陉懙亟y治海洋的國際法原理,南海四組群島的群島間水域、群島的領海亦屬于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21]179-203。

4.2 中國洋中群島整體性的立法主張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以表述內容清楚和連貫的立法形式,對位于南海的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四大群島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這些立法以整體性視角確立四大群島的法律地位,以群島整體地位主張南海的海洋權利。

4.2.1 1958年聲明。1958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浬)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贝寺暶鞅砻髦袊运拇笕簫u整體性的法律地位,而不是以組成群島的“某單個海洋地物”個體地位主張海洋權利,并采用直線基線方法來確立12海里的領海范圍,且以上規則同樣適用于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

4.2.2 1992年的立法。1992年正式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毗連區法》第2條明文規定了南海諸島問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笨梢?,不管是1958年立法還是1992年的立法中,均沒有要將四大群島分割開來進行部分主張,或就單個島礁來主張海洋權利的問題。

5 結語

沿岸群島與沿海國的陸地領土相聯,與其海洋法律制度聯系在一起。大陸國家的洋中群島不構成一個獨立和主權國家的全部領土,其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的、經濟的、政治實體,或歷史上被認為是這種實體??梢?,洋中群島的陸地、水域、人類居住和經濟性活動作為一個整體構成群島的基本要素?!皣H法中,關于洋中群島的首要問題是以群島中單個島嶼的沿岸為基準測量領海,還是將密切相關的島嶼作為一個整體,從最外緣島嶼適當點連線來劃定領海。結果,不管何時使用這一概念,群島概念或群島規則都是將島嶼群體作為一個單元,一群島嶼和相連水域作為一個整體來劃定海域邊界?!保?2]5近年來許多擁有洋中群島的大陸國家將群島作為整體,通過連結各群島最外緣各島的最外緣各點劃定直線基線,如丹麥的法羅群島、厄瓜多爾的加拉帕戈斯群島、挪威的斯匹茨卑爾根群島、西班牙的加那利東群島。中國南海群島地位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為歷屆中國政府所堅持,中國將南海群島作為整體對待的實踐是長期、一致的,并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與默許?;谀虾H簫u具有洋中群島地理、經濟、政治、歷史的要素,我國已在西沙群島周圍劃定了直線基線,而類似的考慮也可充分運用于南海其他群島的基線劃定,并以群島的整體主張相應的海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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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趙繼棠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7.018

D993.5

A

1004-0544(2017)07-0096-05

中宣部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大項目(2015MZD063);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項目(CAMAJJ201606);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術重點實驗室項目(201609);2016天津市人社局企業博士后創新項目。

戴瑛(1976-),女,遼寧大連人,法學博士,國家海洋信息中心政策研究室、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聯合培養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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