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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

2017-03-09 19:15梁馨
祖國 2017年2期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梁馨

摘要: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為了規范其發展,有效的規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形成了能夠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適用的法律體系。那么,針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三個方面進行闡述,并對其當下發展特色進行主要的分析。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法律體系 形成階段 發展特色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其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對于社會主義國家來講,市場經濟更多的是市場這只無形的手進行調節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起調節的作用。那么,市場的自身調節,加上市場繁多的市場交易以及交易對象的利益的驅使非常容易給市場的發展帶來諸多不利的影響。如,現今違法交易、不公平競爭的現象頻頻出現,這些時間的出現對現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發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階段進行詳細的分析,從中尋找出形成的特點及規律,從而為今后的發展提供歷史基礎。

一、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

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為穩定市場經濟發展形式,保證交易的公平、利益分配的公平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在遵循憲法的基礎上,由民商法和經濟法等共同協商組成的法律體系。我國完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是在1994年建立起來的,但是追溯其發展的萌芽則要從1978年開始。所以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也從1978年即改革開放的階段進行分析。具體如下:

(一)1978—1992年:這一階段的法律體系是我國以鄧小平為代表的領導集體初步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目標,而這一階段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則處于初步建立的階段。十一屆三種全會提出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方針,此后我國黨和政府在1998年氣節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修正了憲法,其中明確的提到“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這是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突出做法。在此基礎上,立法機關陸續出臺了一些列的經濟法,如經濟合同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等法律。從法律上允許外商、私營主在國家經濟體系內投資經營,奠定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形成的基礎。

(二)1993—2001年:中共十四大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設立為我國經濟建設目標之后,與市場經濟體系相對應的法律體系正式形成。其中在十四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多的決定”中指出在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下能夠在20世紀末初步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此后我國陸續的在憲法的指導下形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勞動法、銀行法等法律。1997年我國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并在1999年通過憲法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此理念的指導下,立法機關陸續形成了證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2001年,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這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一階段我國為了規范進出口貿易,又陸續推出了對外貿易法等法律體系。

(三)2002—至今: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我國黨和政府加緊了對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同時到現今市場經濟的轉型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在逐步形成的的階段。其中我國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上,提出了“毫不動搖的堅持公有制經濟以及毫不動搖的鼓勵、引導非公有告知經濟,”的兩個原則。此后在2005年,國家制定十一五規劃的過程中,進一步指出要完善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監管等方面的法律體系。這樣通過明確的政策規定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指明了方向。在此階段我國陸續推出了電子簽名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社會保險法等方面的法律,并在2007年出臺了物權法,極大的規范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內容介紹

(一)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指的是進入市場主體的準入制度,其具體的包括轉入主體的名稱、資本以及企業結構等方面的規范調查。2005年,我國公司法的退出,明確市場企業的組成主體可以減少至1人,降低了市場準入主體的資本構成要求。此外,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即破產制度的實行,并于2006年通過破產法,明確規定了破產制度適用的范圍、重整和機制以及對債權人的保護等。通過轉入和退出兩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了市場主體的行為交易。

(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的秩序規范對于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是非常重要的?,F今這方面的法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法、廣告法、證券法等法律,進一步鬼發了市場主體公平交易、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法律原則。

三、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發展中的特色分析

(一)本土性: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是在有條件的借鑒國外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形成的,其從1978年的萌芽階段到現今的形成階段,其嚴格遵循本土化發展的規律即我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特色市場經濟體系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和發展的。我國形成的特有的社會主義市場降級法律體系是遵循本土化的表現,也是區別于他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特色表現。

(二)人民性: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要最大化的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人民群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同時也是保證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主體。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在現階段的發展特色突出表現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力圖法律體系最終保證的成果能夠為人民群眾所共享。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分別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促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在現階段的發展中其以本土化、時代性和人民性的法律特色規范了市場主體、市場交易秩序和財產保護制度,不斷促進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與發展[J].社會科學家,2013,(01).

[2]文明.論法治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D].西南大學,2014.

[3]甄會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經濟法律的完善舉措[J].現代企業文化,2012,(24).

(作者單位:大連市第十六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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