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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司法調解的作用

2017-03-15 13:54薛玉華
青春歲月 2017年2期
關鍵詞:糾紛矛盾司法

薛玉華

【摘要】調解的技巧問題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只有調解的愿望而無調解的技能,調解就是一句空話,充其量也不過是紙上談兵,是無法完成錯綜復雜的各類案件的調解工作的。而要完成這一愿望與技能統一,需要我們付出艱苦的努力。

【關鍵詞】司法調解;作用

一、調解的歷史發展

調解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西周的銅器銘文中已有了調處的記載。秦漢以來司法官多奉行調處息訴的原則。至兩宋,隨著民事糾紛的增多,調處呈現制度化的趨勢。明清時期調處已臻于完善階段。明朝還在各州、縣、鄉設立“申明亭”,張榜貼文,申明教化,同時由鄉官受理當地民事案件與輕微刑事案件,加以調處解決。

辛亥革命勝利后,中華民國的開創者孫中山先生開始全面引進西方法制,傳統的調解仍成為解決糾紛的首選。至抗戰時期,在共產黨領導的陜甘寧邊區和各個解放區,人民政權的司法機構即已建立了調解制度,將審判與調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并倡導“馬錫五審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繼承人民司法工作傳統的基礎上,逐步發展為“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的民事審判十六字方針。198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時,把“調解為主”改為“著重調解”,以避免民眾產生“審判為輔”的錯誤觀念。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法院調解提到總則中,專列一章,對調解的原則、形式等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將法院調解納入了規范化的軌道。

法院調解亦稱訴訟調解。其基本內涵是: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使糾紛得到解決。

二、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1、建立調解銜接機制的背景

近幾年,經濟建設正處在加快發展的黃金期,也是各種矛盾糾紛的凸現期,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強,“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通過“成本高、周期長、對簿公堂”的訴訟程序,不易緩解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難以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訴訟解決矛盾糾紛方法雖然是最有力度的解決方法,但是它不一定是最有效、最合適的解決方法。

現代社會是分工復雜、角色眾多、聯系密切、利益多元的社會,引發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人們尋求解決矛盾糾紛的需求也是多樣化的,解決這些矛盾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也應當是多渠道的。所以,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有其客觀必然性。這樣不僅可以大大緩解法院受理、審判案件的壓力,而且可以克服訴訟解決機制固有的局限性、被動性、缺乏靈活性以及耗時多、成本高的弊端,從而達到解決糾紛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調解銜接機制的必然性

一個成熟的法制社會,應當具有一套健全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包括有仲裁調解、行政調解、民間調解、司法調解等多樣化解決矛盾糾紛機制。我們知道,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場主體多樣化的趨勢日趨明顯,多樣化的經濟主體、多層次的經濟關系、多角度的經濟交往,勢必對其表達利益的訴求方式,爭議糾紛的解決方式提出多樣化的需求,以滿足不同主體在不同經濟社會關系中對公平和效率的不同需求。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僅符合我國“和為貴”的文化傳統,也適應市場經濟主體多樣化的必然選擇。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求。

正是在這樣一個氛圍之中,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以下簡稱“大調解工作”機制),實現三種調解方法的有效銜接配合,實行職能互補、資源共享,形成化解糾紛的綜合優勢和效能,就成為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趨勢。

3、“大調解工作”機制理念及框架

我們黨的歷代領導同志都是非常重視把“調解”作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胡錦濤同志說“要進一步完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把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結合起來,依法及時合理化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我們從領導同志的講話中可以看出“大調解工作”機制理念的內涵:一是要把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優勢;二是依法及時化解矛盾,處理好群眾反映的問題。很顯然,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引導干部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整合各種調解的工作資源,形成合力,促進社會和諧。這就成為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基本工作理念。

正是基于這樣一個理念,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基本框架是: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綜治部門牽頭協調,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補充、相互銜接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三、積極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

人民調解是化解糾紛,穩定社會的“第一道防線”,不少的社會矛盾源頭起于民間糾紛,做好源頭預防工作就顯的非常重要。

1、變被動調解為主動參與,變調解矛盾為排查糾紛苗頭,搞好源頭預防。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在基層組織之中,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人民調解員生活在群眾之中,對當地情況最了解。大量的調解工作實際上就是預防矛盾糾紛的反映。每當重大節日、重要會議期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同志們都會主動積極地對周邊情況進行排查,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對不穩定因素,尤其是引發重大事件的苗頭因素,做到心中有數地預防、及時有效地調解,確保排查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不缺空檔,立足抓早抓小,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矛盾糾紛激化。這樣就由原來的事后被動調解,發展到排查在前的超前預防、主動調解。搞好矛盾糾紛排查,及時報告可能發生的群體性糾紛、群體性上訪事件,就是排查沒有發現矛盾糾紛,也要零報告。這種工作方法逐漸形成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管理機制。

2、建立健全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一直對司法所建設非常重視,武漢市近幾年投入司法所建設資金達數百萬元,司法所工作條件得到改善。所謂“后院不起火,建好司法所”。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著力點”,就是要建立的各項工作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做到調解組織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六統一”,“建立健全各類調解組織的崗位責任制和例會制度”,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工作,爭取黨委、政府給予支持;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學習、考評、業務登記、統計、檔案等工作制度,這些都是與“大調解工作”機制密不可分的工作制度。建立規章制度是一項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是一項看得見、摸得著的工作,更是一項讓老百姓了解人民調解功能作用的工作。千萬不要因為某項制度的疏忽執行、放松管理而釀成大禍。

3、加強指導,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更是司法所的重要法定職責。因此,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是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第一要務。

首先,要提高法律理論知識水平。人民調解是調解民間糾紛,要求人民調解員加強理論學習、掌握法律知識,具備依法調解的業務能力?!坝斡局袑W會游泳”。要學習社會科學知識,還要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識。要提供各種機會(包括專業培訓)學習,要利用各種條件學習。其次,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水平能力的同時,要著力宣傳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員也是普法宣傳員。每調解一件矛盾糾紛的過程,就是普法宣傳教育、預防類似矛盾糾紛再發生的過程。讓人們認識、了解人民調解,支持、配合人民調解,接受、運用人民調解來化解矛盾糾紛,從而達到“個案調解,影響一群,教育一片”的目的。

4、強化依法調解理念,努力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耙婪ㄕ{解”是“大調解工作”機制的核心。我們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就是要進一步依法規范三種調解有效銜接,實現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工作態勢,其中靈魂就是要依法調解。人民調解工作就是要通過強化依法調解理念,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調解質量,努力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誠然,調解的技巧問題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只有調解的愿望而無調解的技能,調解就是一句空話,充其量也不過是紙上談兵,是無法完成錯綜復雜的各類案件的調解工作的。而要完成這一愿望與技能統一,需要我們付出艱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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