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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制度改革下股東出資義務及責任問題探究

2017-03-15 13:58王琪
青春歲月 2017年2期
關鍵詞:義務責任

【摘要】我國一直以來堅守著法定資本制度的底線,即使在2013年新《公司法》對資本制度的大改革,也沒有突破這一底線。隨著資本制度的一再放寬,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也隨之而變化。公司資本從實繳制到認繳制的變化,體現了資本理念的變化,但無論其如何變化,都沒有改變股東的出資義務及其責任本身。本文即試圖從股東出資義務與責任角度出發,對相關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關鍵詞】資本制度改革;股東出資;義務;責任;認繳制

Abstract:our country has been stuck to the bottom of the legal capital system,even the new“company law”in 2013 for the great reform of capital system,there is no breakthrough in the bottom line. As the capital system again and again to relax,shareholders and the change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Company will pay system to the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change,the change of the reflected the concept of capital,but no matter how it changes,no change of shareholders'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itself.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rom the Angle of the shareholders'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some discussions on related issues.

key words:capital system reform;Shareholders' capital contribution;Obligations;Responsibility;Subscribed system

2013年《公司法》進行的修改,主要涉及12個條文的修改,改革的重點則是在資本制度的調整上。此次改革的力度很大,對投資者及市場的影響也十分深遠。資本制度的變革最直接的影響之一就是股東出資義務及其責任的變化。如何認識這些變化,是股東適應新的資本制度的前提。

一、資本制度的類型及該制度下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

公司資本,是指記載于公司章程的、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財產。公司資本貫穿于公司所有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是公司取得并維持其法定人格的基礎。同時因為公司資本的存在,一方面公司才能有實力對外承擔債務,另一方面也明確了公司股東對外承擔責任的責任范圍。而不同的資本制度,對股東的出資要求是不同的。公司資本制度,簡單來說就是指公司資本在形成與運行階段的規則制度體系。公司資本制度發展至今,有三個類型,即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中資本制。

1、法定資本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

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就公司章程中所記載的資本總額全部認足或募足的一種資本制度。在法定資本制下,公司的注冊資本須一次性發行。其源于大陸法系國家,曾受德、法、日等國所推崇。法定資本制有三項核心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這三項原則也指出了股東對公司所負有的在出資上的義務與責任。股東應按照其認足的股份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出資之后要保持資本的完整性,不要抽逃出資或者有其他損害公司資產的行為;股東如果要求增資或減資,應經過法定的程序。在資本三原則下,股東對公司資本負有嚴格的義務,并在對公司資本產生損害時,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在股東未按期出資時,公司可以催繳,其他股東也可以對其主張違約責任。

在法定資本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過于嚴苛。股東在認足股份后,即要及時按期繳納,對于股東來說負擔比較重,且限制了股東的資金流動。公司如果資本充足,不急需股東的出資,股東也不能延遲,對于這筆資金來說,可能就會造成閑置,影響了其增值。

2、授權資本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

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將公司資本總額明確在公司章程予以記載,但不必發行全部的資本總額,對具體的發行比例與數額法律不加以限制,未認購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由董事會決定一次或分次發行或募集的一種公司資本制度。授權資本制是英美法國家的產物,至今仍在推行,其特點是可以將資本分期發行。授權資本制沒有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而代之以“刺破公司面紗”。在股東出資方面,授權資本制的規定更為靈活與寬泛,在繳納期限、貨幣出資比例以及出資形式等方面都比法定資本制的自主性更大。股東投資公司時,可以循序漸進,不用在公司初期就投入大筆資金,在維持公司運行之余,可以有效利用自有資金。但是其缺點也很明顯。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章程記載的只是授權資本,與公司的實收資本之間必然在一段時間內是不相符的,可能“造成實繳資本、公司實際經營規模以及資產實力之間的脫節”。股東極有可能利用這一規則,初期只投入很小的資本,而虛設一個高的注冊資本,從而形成商業欺詐。

3、折中資本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責任

折衷資本制是結合授權資本制與法定資本制形成的資本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現在比較通行的資本制度。一般,折中資本制可分為折中授權資本制和許可資本制兩種類型。折中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在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但只需要發行和認足部分資本或股份,公司即告成立;未發行的部分則授權董事會擇機發行,但授權部分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的一定比例。許可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并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同時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內,發行授權時公司資本一定比例范圍內的新股,而無須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偟膩碚f,折中資本制下,公司的一部分資本是確定的,但授權董事會在公司設立之后,另行發行一定比例的資本。股東此時需要按照章程的要求對先行認購的股份進行出資,公司成立之后再按照實際需要進行增資,這極大的減少了公司增資程序的繁瑣,也利于股東投資資金的安排。但是,該制度只是對增資給予了方便,但是對于股東的撤資沒有給予特別的規定。在不同類型的折中資本制度下,股東出資的嚴格程度也有所不同,相對來說,折中授權資本制對股東出資的要求較為寬松。

4、新《公司法》資本制度的定性

在2013新《公司法》之前的公司法,毫無疑問,一直都是采用法定資本制。1993年《公司法》要求注冊資本須一次發行完,股東也必須一次性將其認購的股份繳足才能進行登記;2005年《公司法》同樣要求注冊資本一次發行,股東進行認購,但不要求股東一次將認繳的注冊資本繳足,允許股東在2年(投資公司5年)內分期繳納??梢?,我國對注冊資本是一個比較嚴格的要求,注冊資本的變更在程序上也比較復雜。2013年《公司法》對資本制度徹底的進行了改革。對于新《公司法》下的公司資本制度類型,國務院《公司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之描述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雖然與嚴苛的法定資本制相比,現行的資本制度十分自由寬泛,但通說還是認為“認繳登記制”仍然屬于法定資本制度范疇之下的概念。理由大概有以下幾點:

(1)與英美國家授權資本制度有本質的不同。授權資本制度下,公司注冊資本的一部分是股東會授權給董事會發行的,董事會有權決定剩余資本發行的對象、時間以及數量。而新《公司法》中,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認繳的出資是公司一次性發行的注冊資本,二者的總額相等,股東承諾出資必須按期履行。

(2)與折中資本制也不盡相同。折中資本制度下,董事會與授權資本制相同,有權發行未發行或經授權發行的資本,這是與法定資本制度最大的不同。即使在認繳登記制下,董事會也無權對注冊資本做出任何決議,都是由股東會決議來決定有關注冊資本的事項。

(3)法定資本制度下的“資本三原則”并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

其一,資本確定原則無根本變化。發起人或認股人只要認購了公司的資本,其就有出資義務。注冊資本實繳制雖然變更為認繳制,但股東的出資義務以及出資范圍并沒有發生變化,依然以其認購的限額承擔出資義務與責任。改革改變的只是具體出資的時間與方式。

其二,資本維持原則無根本變化。公司只在盈利時才進行分紅;分紅前也需要按法律規定先提取公積金,然后才能進行分紅;公司的股份不得折價發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的規定并沒有改變,資本維持原則依然存續。

其三,資本不變原則也無根本變化。公司的減資或撤資依舊有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與之前的規定并無不同。

二、我國資本制度改革的路程及股東出資的變化梳理

按照施天濤教授的說法,2013年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八項內容:廢除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改實繳制為認繳制;廢除強制驗資制度;關于貨幣出資;關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關于公司的設立條件;關于出資額的登記;關于營業執照的記載內容。其中關乎股東出資的有:廢除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改實繳制為認繳制;廢除強制驗資制度;關于貨幣出資。

1、廢除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實力的最直觀的表現。為了防止公司出現不具備基本的清償能力的情況,立法者最初為公司的設立設置了一個最低的門檻,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1993年《公司法》訂立之初就對公司的注冊資本設定了最低限額的要求。其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钡?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庇邢挢熑喂疽罁I業性質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份公司則有高達1000萬元的最低要求。這在當時來說,這樣高的設立公司門檻,讓絕大多數人望而卻步,阻礙了普通民眾設立公司的熱情。

2005年《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大大降低。05年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钡?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毕鄬τ?993年公司法,成立公司的門檻顯著降低,尤其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既沒有了行業的區分,又將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了3萬元。但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仍然需要至少50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對于一般的創業者而言,這依舊是一筆不小的數字,不是普通平常百姓能夠接受的門檻,尤其是對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公司而言,分攤到每個股東頭上的認繳出資依舊很多。這在無形中將很大部分普通百姓參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愿望給掐滅了。

2005年《公司法》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睂σ蝗斯镜某姓J滿足了投資者的需求,尤其是對于個人而言,減少了其尋找合作伙伴的成本與風險。但2005年《公司法》同時也對一人公司可以比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更嚴格的要求,不僅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于十萬,還對自然人的再投資行為進行了限制。這除了表現出了立法者對市場穩定和交易安全的維護,更“反映了立法者的不信任態度,也沒有體會到法律承認一人公司的真義”。

2013年新修的《公司法》則出現了大跨步,徹底取消了對注冊資本法定最低限額的規定。取消了在營業執照中記載實收資本的規定,同時對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僅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即是說,公司的注冊資本由股東或者發起人自行決定,法律不加以強制干預。當然,對于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類別的公司,并不適用這些,其仍有最低限額的規定。

2、改實繳制為認繳制

實繳制下,股東的出資須得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1993年《公司法》第23條即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贝藭r要求在設立公司時,注冊資本須一次性足額繳納,這是強制性條件,否則公司將不能登記設立。

2005年公司法對繳納注冊資本的要求有所放松,不在要求一次性繳足,允許分期繳納,同時對首次出資的比例加以限制。05年《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钡?1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p>

2013年《公司法》修改將實繳制完全變為認繳制,刪除了關于首次出資的比例限制和繳納出資的期限限制,全部交由章程來規定。主要體現就是對公司法第26條和第81條的刪改。但需注意,對于股份公司而言,認繳制僅適用于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而對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則不適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仍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的實收股本總額。

3、廢除強制驗資制度

1993年公司法和2005年公司法均規定了驗資制度。1993年《公司法》第26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钡?1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005年《公司法》第29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钡?0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痹?3年新法修訂之前,股東繳納出資后均要求對其出資進行驗資,但新《公司法》直接將此要求去除。當然,這也只是對于實行認繳制的公司而言,對于實繳制公司,仍需要進行驗資。

4、關于貨幣出資

對于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公司法一直以來都有具體的規定。1993年《公司法》第24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钡?0條:“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睂τ诜秦泿懦鲑Y,1993年公司法做出了列舉并給以比例限制。但是實踐中,技術出資需求很大,經常出現突破限定的情況,于是2005年《公司法》轉變思路,將限制條件加在貨幣出資之上。2005年《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惫煞萦邢薰镜陌l起人出資適用第27條。

2013年對《公司法》的修改,則將對貨幣出資的限制刪去了。至此,股東的出資方式完全自由,甚至可以完全以非貨幣方式出資。

三、資本制度調整后股東出資義務與責任中存在的問題

1、資本制度調整后對股東出資義務與責任的影響

新《公司法》修改的核心變化,可以看到是將“資本法定”改由“資本章定”,把注冊資本的數額和繳納期限、方式等全部交由公司,實現在資本問題上的公司自治。除了《公司法》第23條和第76條的規定外,之后修訂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也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痹诖艘巹t下,給予了股東對于其出資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但任何權利行都有其限制,那么股東意思自治在出資上的界限在哪呢?

首先受到關注的問題是股東在認繳制度下,是否還要出資以及出資多少的問題。新《公司法》修改之前,股東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法律也為公司規定了最低的注冊資本限額,股東需要在期限內實際繳足。而在修改之后,股東依舊是承擔有限責任,但在取消最低限額和出資限期的情況下,股東的出資可能只需要1元甚至1分錢即可,近乎無成本,同時股東也不用再為投資時機而煩惱,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一個任意的期限,即使是一百年也并無不可。結合起來看,股東進行投資的成本近乎于零。于此情況下,也似乎意味著股東的責任范圍也隨之變小。對此,有人提出疑問,這樣是否會造成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失衡,股東會因此逃避掉實際的出資責任,而獲取到更多的利益?

筆者認為,此類擔憂似乎多余。從規定注冊資本的目的來看,其象征意義似乎更多一點,主要還是為了彰顯公司的實力,以吸引客戶進行交易,其作用更像是對外的一種無言的擔保。股東認繳多少資本以及何時出資其實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股東基于其認購的注冊資本而對外產生的在其出資或認購股份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承諾或保證。即使不出資,股東依然要在其“保證”的范圍內對其他股東、公司以及債權人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注冊資本的作用也只在保證公司的運營上了,但現代的公司,有許多實際上并不需要太多的資金,太過嚴格具體的注冊資本的要求可能還會阻礙這些公司的發展。至于那些為債權人利益保障的考慮實在是太過操心,其選擇交易對象,自會基于對該公司有一定的了解才會進行,不會是純粹的盲目,其也必須為其的選擇承擔相應的風險,出現風險的后果最終可能還是會回歸到公司及其股東身上。股東的出資責任,實際上并沒有減少,可能還比之前更多。至于具體的出資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依舊規定了嚴格的出資義務,當然得依章程行事,法律雖然沒有強制,但也不因此而免除。何況《公司法》不規定注冊資本,也不代表著取消注冊資本,股東基于商業目的,可能還是會主動希望有更多的注冊資本。所以說,為注冊資本有過多的擔憂,并無太大必要。

對于股東瑕疵出資,在具體的責任承擔上,最大的變化就在于刑事責任的承擔上。為適應《公司法》修改的需要,保證司法機關正確適用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如下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笨梢?,在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制度由實繳登記制改革為認繳登記制后,除按規定仍需要實行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外,對于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無須再按刑法第158條和第159條的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其責任的追究,只能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的約定,對于股東而言,只有民事上的責任,其承擔責任的心理壓力顯著減小。

2、資本制度調整后股東出資義務性質的影響

公司法修訂之前的股東出資義務,從性質上來說,記載于章程之前,是約定義務,一旦記載于章程之后,且被登記機關登記之后,即轉變為法定義務,由法律強制股東按所約定的時間與方式完成其出資。而在公司法修訂之后,股東的出資只是約定義務,只是在章程中有所記載,該記載更多的可以看成是一個合同的條款,股東承諾其將按照約定進行出資。但是,股東的責任一直是法定的。股東未履行其出資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除了要補足其出資,還要對其他股東的損害承擔違約責任。特別是在公司破產時,股東責任的承擔更為嚴苛?!镀飘a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睋艘幎?,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股東無論其出資義務履行狀況如何,只要承諾進行出資的,均應即時完成其未繳出資。

3、資本制度改革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影響

資本制度改革后,對公司資本的要求降至一個新的低點,在此情況下,很容易導致資本不足的狀況。而在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上,構成人格否認的事由之一是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當公司所設定的資本規模與其經營嚴重脫節,根本不足以應對其可能遭受的債務風險時,股東的出資已不屬正常的投資行為,而屬于過度的投機行為,其過小的資本投入應推定為股東以設立公司的方式來規避和轉嫁商業風險的不良動機,對此需要揭開公司的面紗,讓股東直接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以避免這種投機行為。因此,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成為某些國家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定事由之一,我國也是如此。但是在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和出資期限的情況下,對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又成為了一個難點。在此之前,司法機關對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主要還是以是否達到最低資本限額,而學界對此的批判則是認為需要按照公司所經營的具體事務的性質來判斷。按照現今取消了最低資本限額的情況來看,立法上似乎是開始支持學界的觀點,而開始摒棄之前簡單粗暴的判斷方法。故而,筆者認為,雖然資本制度改革取消了對注冊資本的硬性要求,但是結合到具體的公司事務上,法人格否認制度并沒有因此而產生限制,相反其適用的空間和責任范圍比之前大了許多。

我國引進法人格否認制度時間尚短,在司法適用上也不明晰,資本顯著不足可否成為判定法人格否認的充分條件尚待查證,但可以預見的是,在沒有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限制之后,資本的顯著不足的狀況可能會更加凸顯。在市場適應了改革的所掀起的浪潮之后,法人格否認制度將會被更廣泛的適用,對股東所造成的影響也將更加的深遠。

四、小結

市場發展的趨勢是越來越自由,我國對資本制度的改革無疑是為了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將資本的利用效率提升到最高。給予投資者更多的自由,讓其更加自主的掌控資本,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資本的流動性,另一方面也是加強了股東對公司的掌控。股東出資,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法定資本制度下,變得只是股東出資的數額、時間和方式,股東本身并不會因為制度的放松而免除出資或者逃避相應的責任。雖然現在的市場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但新《公司法》的改革無疑是給之提供了一個目標。股東在如此寬松的資本制度下,尚不能掉以輕心,一方面是可能將承擔更多的責任,另一方面是將面臨更多的競爭壓力。同時,在資本制度改革后,對公司債權人的理性要求也有所提高,在此不做過多討論??傊?,對于股東而言,如何對其出資進行利益最大化的安排,是在資本制度改革后面臨的首要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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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琪(1991—),安徽合肥人,央財經大學法學院2014級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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