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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眾二孩生育影響因素研究綜述:2003—2015

2017-03-17 17:52羅維柏松杉劉欣何靜
學理論·下 2017年2期
關鍵詞:生育意愿全面二孩社會公眾

羅維+柏松杉+劉欣+何靜

摘 要:通過對2003年—2015年中國知網(CNKI)核心期刊中發表的關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的研究文獻分析,對我國社會公眾的生育意愿的影響因素的現狀、差異和變化進行總結。年齡、生理健康保障是影響社會公眾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教育程度影響公眾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年齡等,與生育意愿呈現“U型”關系;經濟壓力對生育成本較高的公眾有重要影響,經濟發達地區則對孩子數量和質量有雙重需求;女性所處相對地位影響生育意愿,決策權更多取決于男性;主觀效用顯著增加社會公眾二孩生育意愿;農村地區存在男孩偏好,城市存在女孩偏好,但沒有顯著差異;生育數量可能存在家庭代際傳遞。

關鍵詞:生育意愿;生育行為;全面二孩;社會公眾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7)02-0103-03

1980年我國的生育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全國執行獨生子女政策,使得我國的生育水平三十多年低于平均水平。為了建立良好的人口結構,2003年全國全面落實“雙獨二孩”政策。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提出“單獨二孩”政策,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全面兩孩”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國家的生育政策根據社會形勢的發展進行不斷的調整與修訂,政策的落實則需要社會公眾配合與支持。社會公眾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一直是人口學、社會學、心理學界關心的課題。

生育意愿反映了人們的生育需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影響生育行為,雖然存在偏差,但兩者的關系密不可分。王軍在2016年的研究中發現,我國公眾意愿生育水平從1985年一直處于下降趨勢,從2.4下降到2010年的1.86;2013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在完全不受生育政策限制的情況下,中國育齡人群的終身生育水平為1.68;生育意愿高于生育水平的幅度隨年齡的減小而逐漸擴大,可能預示中國未來生育水平會繼續下降。我國已經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家庭生育二孩對于國家的人口均衡和老齡化問題有改善意義,了解社會公眾的生育需求、心理因素,并尋找適當的解決之道,才能夠將國家的全面二孩政策落到實處。本文通過對2003-2015年(全國全面“雙獨兩孩”政策到“全面兩孩”政策期間)在中國知網(CNKI)核心期刊中發表的關于社會公眾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的調查文獻和研究資料分析,對影響我國社會公眾生育意愿的影響因素進行概括和歸納,探索集體行為偏差背后的社會心理根源。

一、個體生理條件因素

(一)婚育年齡

年齡是生育行為的生理基礎,婦女的生育年齡集中在35歲以下,這直接限定了生育情況。李龍等2014年針對北京市“單獨”家庭的研究發現:第一,年齡和結婚年齡對理想子女數量沒有顯著影響,理想子女數量在各個年齡段上趨同。但二孩生育打算則與年齡因素緊密相關,表現為隨著年齡的增長,二孩生育打算明顯弱化;結婚年限越長,二孩生育意愿增強。第二,尚未生育的育齡婦女年齡明顯小于已育一孩的育齡婦女3歲,結婚年齡遲于已育婦女半年左右,呈現出p=0.01的顯著差異。

呂紅洪2013年對于江蘇農村一孩與二孩家庭育齡婦女生育意愿的比較研究也有同樣的觀點:第一,結婚年限對意愿生育數量有影響顯著,即結婚年限越長,意愿生育一個孩子的可能性較小,意愿生育兩個孩子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推遲結婚與生育年齡顯著降低生育數量,也說明我國的晚婚晚育政策對于控制人口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第二,婦女年齡對一孩婦女“男女雙全”的生育意愿產生顯著影響,表現為年齡越大越對孩子的性別沒有要求。

年齡是影響生育的關鍵因素,對生育行為的影響具有一定的作用和意義。國家長期倡導“晚生晚育”政策,“全面二孩”政策剛剛放開,短時間內無法對社會公眾的結婚和生育年齡產生影響,故而使得公眾的二孩生育意愿不高。一般來說,公眾對于國家政策的執行具有一定的滯后性,2016年各省份取消“晚婚晚育”假,增加60天產假,使得公眾減少了生育年齡的顧慮,可以有效提高二孩生育的概率。

(二)健康狀況

生理健康狀況顯著影響社會公眾的生育意愿。胡靜2010年基于中國健康與營養調查(CHNS)數據的研究發現:影響女性是否愿意生育孩子的因素是雙方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是否擁有醫療保險;年輕的女性、年長的男性更傾向于不要孩子;身體偏瘦以及丈夫身體較差的女性生育意愿降低;醫療保險降低了女性在生育過程中的風險,增加了女性的生育意愿。呂紅洪的研究也發現健康狀況差的婦女只愿意生育一個孩子。張曉青2016年研究發現雙非家庭育齡婦女的年齡以35-49為主,不愿意生育二孩的主要因素是身體因素。

一般來說,孩子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絕大多數的家庭不可或缺。獨生子女時代國家政策號召“晚生晚育”,公眾不斷推后生育年齡。高齡生產使得身體恢復緩慢,加上養育孩子耗費的時間、精力等對于女性的身體健康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使得身體瘦弱,丈夫身體狀況不佳的女性生育意愿低,或者出現愿意生育女孩的傾向。生育保險政策對于女性生育期間的工作、經濟給予一定支持,能夠促進女性的生育意愿。

二、社會文化因素

(一)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可以衡量家庭為個人的成長付出的時間、經濟成本,也可以判斷個體在成長過程中付出的勤奮和努力程度。呂紅洪調查研究發現婦女的教育文化程度對于生育孩子數量有影響,文化程度低的愿意多生,文化程度高的趨向于少生。同時配偶在生育性別偏好中起著很大的作用,婦女的傳統思想可能更多的是來自于配偶的意愿壓力。李龍的研究有不同的發現,尚未生育的育齡婦女教育程度和就業水平高,對比已生育婦女具有顯著差異。教育程度對“理想子女數量”“二孩生育打算”有顯著影響,高學歷的育齡婦女生育二孩的意愿更為強烈。賈志科2015年針對城市“單獨夫妻”的研究發現,青年夫婦的二孩生育打算與文化程度之間的關系呈現“U型”關系,??拼蛩闵⒌谋壤罡?,占比61.7%;研究生及以上打算生育二孩的占比56.7%;本科文化程度的公眾打算生育二孩的占比49.0%。張曉青2016年研究發現大專文化程度的公眾二孩生育意愿最高,可能是因為他們工作和結婚生子較早,生活滿意度高,較少考慮經濟壓力和事業發展因素。

教育程度可能對性別偏好產生影響。呂紅洪的研究發現婦女的學歷越高,家庭生育男孩的意愿隨著升高,具體表現為一孩家庭中具有大學學歷的婦女,生男孩的意愿比文盲婦女高45.299倍。二孩家庭中婦女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生男孩的意愿比文盲婦女高6.074倍??赡苁且驗槟泻@得的機會比女孩多,較高學歷的女性有更高的社會認識,追求較高,她們認為男孩更能實現她們的期望。

政協委員在2015年的兩會中提出:“建議夫婦雙方有一人為博士的,可以不受生育名額限制生育第三胎甚至更多,并享有國家一定的補貼,以優化國民人口素質”。教育程度高的社會公眾對于教育有更多的認識,經過系統的學習,思維更加縝密,不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響和干擾,是社會的中堅力量。但是,教育程度影響夫妻雙方的社會地位、工作狀態、經濟狀況、年齡等,從而對于生育產生復雜的影響。

(二)經濟狀況

經濟壓力是社會公眾撫養孩子的主要擔憂,在實際的生育行為過程中,他們會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來決定生育決策。收入結構是影響婦女生育意愿的重要經濟變量,表現為家庭持久總收入每提高1%,婦女期望孩子的概率減少8.13%,加入家庭收入結構變量后,同比期望孩子數減少4.92%。張建武2013年調查廣東“80后”生育意愿發現,社會經濟結構和水平產生的經濟壓力是影響80后群體初育年齡、理想子女數量、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這說明當家庭所處城市生育成本較高時,青年面臨工作和競爭的壓力較高,生育意愿降低。

“兩種生產”理論和“成本-效用”理論認為人類的生育活動如同其他社會活動一樣以爭取特定利益的經濟活動為基礎。與社會公眾普遍認識吻合的部分研究認為,收入越高、教育程度越高,在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女性傾向于生育較少的孩子。也有部分研究發現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發達區域以及富有群體的比重增大,但生育意愿并沒有明顯下降。國家生育政策側重利益導向可以通過經濟資助、精神鼓勵提高社會公眾的自身利益,人均收入的增長、擁有較多的資源也可能意味著有更大的機會生育多子女,但增加教育等因素的影響,社會公眾對孩子的數量和質量需求沒有產生替代,而是有了雙重要求。這便可以解釋為什么陷入低生育率陷阱的經濟發達國家采用高經濟補貼、延長產假等方法并沒有顯著提高生育率??梢娊洕鷮τ谏挠绊懼皇窃谳^低的發展水平,并不是影響生育的決定性因素。

(三)女性所處地位

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所做的決策。家庭談判模型采用家庭中物品和家庭勞動在成員之間的分配代表決策權力。文化程度、工作狀態、月收入可以衡量女性的社會地位及生活境況的好壞,在家庭中的決策權代表女性的家庭地位。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女性婚姻一般向上選擇,導致女性在家庭中的相對地位較低,而這種梯度擇偶模式短時間內很難改變,因此女性在家庭中對于生育有較少的話語權。

胡靜2010年采用CHNS多年的面板數據研究,將相對教育、相對家務勞動時間、相對收入作為衡量女性家庭地位的變量,研究發現: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對生育意愿的影響并不顯著,收入因素產生的影響通過在家庭中與丈夫的相對收入實現;女性的相對和絕對的受教育程度均降低女性的生育數量意愿;女性的相對和絕對家務勞動時間越長,生育多個孩子的可能性越高;城市女性受教育的機會和參加工作的機會較多,在家庭中的地位差距不明顯,但依然在10%的統計水平下顯著影響女性的生育意愿。胡靜對拉薩婦女的生育意愿調查發現,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越高越可以對于生育擁有話語權,而且男孩偏好降低。

三、家庭生育狀況

(一)生育數量

育齡婦女的生育狀況是影響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影響機制,人們普遍認為生育一孩會弱化二孩生育意愿,相關研究中呈現相反的結論。針對農村外出婦女、農民工的生育意愿研究發現,育齡婦女已經生育的子女數與生育意愿呈正相關。呂紅洪研究發現,二孩家庭總人數在4-7人,主要與老人同住,家庭規模以4人居多。規模效應可能是導致二孩家庭“越生越多”的原因,因為在規模效應下,撫養孩子的邊際成本較低。對于一孩婦女來說,家庭規模越大越傾向于生女孩,對于二孩家庭來說,家庭規模越大越傾向于男女雙全。

李龍等研究發現生育狀況對理想子女數量、二孩生育打算的影響均呈現出p=0.01的顯著差異,對比未生育婦女,94.8%的一孩婦女理想子女數量傾向多孩,打算生育二孩的比例高出31.6%,干預組和控制組的組間差別具有p=0.01的顯著差異。這說明生育一孩能夠顯著促進育齡婦女多孩傾向。對已經生育的被試進行訪談發現,給孩子塑造良好的成長氛圍、喜愛孩子、規避獨生子女風險是三大首要原因,說明主觀效用對強化二孩生育意愿具有現實意義。

生育孩子讓人們更為迫切地意識到經濟壓力、事業和生活質量壓力,但也可以讓人們更為強烈地感知到子女對提升個人的主觀效用。養育孩子的過程是一種學習、體驗的過程,父母在孩子身上得到較多的愉悅、滿足、幸福等主觀效用,這是激發二孩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但是生育意愿到生育行為,還需要結合特定的客觀環境和條件才能形成。

(二)孩次結構

生育意愿與生育行為的關系分為四種:等同論、無關論、大于論、小于論。發達國家表現為生育水平小于生育意愿,發展中國家則由于“非意愿生育”的因素表現為生育水平大于生育意愿。特別是在中國獨生子女政策的時代背景下,一些家庭在面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依然想要生育多子女,主要是因為孩次結構問題,大多與想要男孩有關,當孩子性別構成沒有達到理想狀態時,家庭可能超出理想生育數量繼續生育。賈志科2012年總結20世紀80年代的生育意愿調查結果發現,理想子女數多的地區出生性別比高,兩者呈現出明顯的相關關系。張曉青等2016年的研究發現單獨女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和理想子女數最高。

賈志科2012年對出生性別比失衡的研究發現,近三十年來我國居民一直都存在生育性別偏好,集中在“兒女雙全”,其次是“一孩,不論性別”,“兩個女孩偏好”最低。計劃生育政策加強了“男孩偏好”,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地區。賈志科等2015年調查分析發現,75.6%的被訪者對于意愿子女性別無偏好,16.8%有女孩偏好,6.7%有男孩偏好,女孩偏好略高,不存在顯著差異。但這一結果是否可以認為城市青年中雙獨夫妻、單獨夫妻、雙非夫妻之間的性別偏好已經發生了變化,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與印證。

(三)原生家庭因素

原生家庭是個體成長的主要環境和背景,對個人的價值觀和理想信念有著較高的影響。張麗萍等2015年研究發現:單獨育齡人群的平均計劃生育子女數為1.67,低于全部育齡人群的平均計劃數1.81,也低于單獨平均理想子女數1.82;全部育齡人群和單獨育齡人群明確生育二孩的不到30%,不打算生育二孩的超過40%,而猶豫中的人群相對生育意愿較低;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準備一年內懷孕生育的占9%,與目前的申請情況基本一致。賈志科2015年研究發現,非獨生子女的二孩生育意愿高于獨生子女。這可能與家庭的代際傳遞有關——個體沿襲了家庭的生育方式。中國實施的獨生子女政策改變了一代人的家庭結構,雖然現在“全面二孩”政策放開,但依然受到獨生子女政策長尾效應的影響。

四、結論

通過對2003年我國全面實施“單獨二孩”政策以來,有關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的研究綜述發現,我國社會公眾的生育現象有以下特征:一是社會公眾的結婚和生育年齡對于生育數量有顯著影響,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擁有醫療保險增加了社會公眾的生育意愿。二是教育程度影響夫妻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年齡等,對公眾的生育意愿和行為產生復雜的影響。三是經濟對于處在生育成本較高地區的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作用,經濟發達區域及富有群體對孩子的數量和質量有了雙重需求。四是女性所處相對地位影響家庭的生育抉擇,并對性別偏好產生影響。五是生育一孩會顯著增加社會公眾的多孩意愿,主觀效用對強化二孩生育具有現實意義。六是農村地區依然存在男孩偏好,城市公眾的女孩偏好略高,不存在顯著差異。七是原生家庭中非獨生子女的二孩生育意愿高于獨生子女,生育數量可能存在家庭的代際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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