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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外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2017-03-22 07:34王一超周同瑤李新
商情 2017年4期

王一超+周同瑤+李新

【摘要】在西方國家,甚至整個世界,司法都面臨著新類型案件和訴訟案件數量激增的挑戰。以訴訟當事人行使自主處分權、經濟、便捷和迅速為特點的訴訟和解制度受到人們的極大關注,各國民事訴訟的不斷改革中,也將和解制度作為了一項重要項目進行修訂和貫徹。

【關鍵詞】和解制度 和解程序 和解結果

一、德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在德國民事訴訟中,1924年《德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強制和解制度,即在地方法院起訴之前必須和解。后因該制度過于浪費時間受到批判而在1950年廢止。1976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定了法官和解的義務:不問訴訟到何種程度,法院應該注意使訴訟或各個爭議點得到良好的解決。

為了促成當事人和解,在庭審開始之前,法庭會對案件進行中立陳述,解釋證據以及最終獲勝的機會。使雙方當事人了解,經過準備程序后,法院對于該案件的價值預判。這對于促成當事人的和解至關重要。對于訴訟和解的方案,德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需要在法官的案卷上作為合同進行登記,在法庭上公開宣讀。經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以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其使用德國民法典的規則,特別是779條關于和解的重要規則:“當事人就其法律關系以互相讓步,例如以和解結束爭執的合同,如果按照合同條件,作為和解基礎的情節與實際事實不符,則該合同無效?!痹V訟中的和解可以在訴訟過程任何階段進行,和解在其涉及的訴訟爭議內容范圍內有終止訴訟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都可以申請強執行力保證實施。

在實踐中,一審案件的和解率始終徘徊在案件總數的25%左右。德國和解比率低,和解的理念在德國也并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重視。德國的《民事訴訟改革法》對于這種現象進行了規定,致力于強化和解理念的貫徹和程序上的優化。

二、日本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關于日本的民事訴訟和解制度。在日本民事訴訟中的和解,一般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就某種解決方案達成合意,而且在法院的認可和參與下以某種書面形式記錄下來并依此結束案件審理。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法院不管在訴訟進行到何種程度,都可以嘗試和解,或者使壽命法官或者受托法官嘗試和解。即便如此,當事人在法院嘗試積極努力進行和解的情況下,依然不愿意進行和解。20世紀80年代后期,日本法院在實踐操作中創造了一種新的訴訟和解程序,稱為“辯論兼和解”程序。該程序的特點是,法官身著便裝,在其辦公室中而不是法庭上傾聽當事人的主張。法官一邊傾聽當事人的爭議點,一邊試圖尋找和解的機會。這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且受到當事人雙方的喜歡。1996年在修改后的新的民事訴訟法中將此制度已明確的條文使其成為辯論準備程序中必要階段。新的民事訴訟法,為了促成和解的達成,總結以前家事審判、民事調停的經驗,設立了兩種新辦法:(1)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了書面應諾和解條款方案。即在當事人因為居住偏遠地區出行不便或其他事由而出庭困難的情況下,該當事人事先以書面的方式,允許法院或受命法官或者受托法官所提出的和解條款的意思表示。并且當對方當事人在辯論程序的某個期日出庭候同意該和解條款方案時,則視為當事人之間達成了和解協議。(2)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的時候,允許法院或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為了案件的解決,自行制定適當的和解條款。該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必須是書面形式,同時在書狀上明確表示服從和解條款的旨意。法院在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以后,需在口頭辯論等期日告知當事人或者以某種明確的方式告知當事人制定的和解條款。當事人在法院告知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和解申請,并且該撤回的意思表示無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但是,如果當事人的撤回申請在法院告知以后,則該撤回無效。并且,視為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了和解協議。

三、美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關于美國的民事訴訟和解制度。在美國國內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受司法消極主義原理的影響,法官對于促進當事人達成和解持消極或反對態度。19世紀中葉,隨著美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商事糾紛也開始激增,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極大壓力。為了緩解法院的工作壓力,鼓勵訴訟當事人和解在實踐中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案開始使用。但受到對抗制文化影響,美國對待和解的態度與美國國外的其他西方國家相比較顯得更為敵對一些。在20世紀30年代,受“社會干預”理論影響,調解作為解決分歧和糾紛的方式開始應用于勞動爭議和勞動申訴領域。其后不久,家事法領域也開始推行調解。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美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訴訟高峰在此時期開始出現。法院為了節約司法資源,致力于促成當事人在訴訟程序的早期階段達成和解,法院內形成了以法官積極管理案件為手段的促進和解運動。1983年,聯邦民事訴訟法進行部分修改,第16條修改后的第一條款規定,在任何訴訟中,法院可以以和解為目的依職權決定命令雙方當事人的律師或未有律師代理的當事人到庭參與審理前會議。并且,伴隨著證據開示制度的運用,和解率非常高,達到95%以上,以至于在美國只有不到5%的案件最終進入到審判程序。

四、英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在傳統的英國民事訴訟中除了家事案件外沒有規定調解程序,所以法院在推動當事人達成和解方面的作用很有限。20世紀末,英國進行民事司法改革,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鼓勵法官促進當事人盡快的解決糾紛,英國司法界開始摸索調解解決糾紛案件的方式。在開始階段,首席大法官們要求調解必須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必須是完全自愿的,不得強迫?,F在,首席大法官們又同意法官可以休庭,要求當事人嘗試用調解的方式結案。目前,上訴法院也開始強調用最適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來解決所有按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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