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只有付款憑證,主張歸還借款,被告“不認賬”咋辦

2017-03-27 15:36
農村農業農民·B版 2017年3期
關鍵詞:被告借貸當事人

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原告手中沒有借條,而只是提供轉賬憑證,向法院主張借貸關系的案件,訴訟中被告又不認可借款關系存在,致使法官難以認定雙方到底是否構成借貸關系。法官在處理此類糾紛中,往往認為因原告不能提供借條或借款合同,僅憑原告提供的轉賬憑證,并不能排除雙方還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從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以后法官就不能再這樣斷案了。

案情:池某于2011年8月12日向法院起訴,主張孟某向其借款未還。池某提供其在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對賬明細等證據。對賬明細體現,池某向孟某多次轉款,2010年1月12日至4月20日,其先后向孟某轉款共計57.7萬元。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孟某向其償還借款本金57.7萬元,并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被告孟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孟某辯稱:其從來沒有向原告池某借過款項,原告提供的銀行對賬單不是借條,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裁判:本案池某主張其與孟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則池某作為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及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池某雖無法就借貸合意進行充分舉證,但其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對賬明細作為付款憑證可以體現池某于2010年1月12日起陸續向孟某共計轉款57.7萬元,上述對賬明細可以證明借貸事實的發生,因此,池某已初步完成其舉證責任?,F孟某對池某的轉賬事實未提出異議,僅抗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其并未向池某借款,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本案的舉證責任應轉移至孟某,即孟某應當對雙方非借款合同關系而系其他法律關系的事實進行舉證,但其在訴訟過程中未提交任何證據,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法院認定池某與孟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于是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持人:符合舉證責任分配法理。關于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根據當前我國民事訴訟法所遵循的規范說理論,實體法律規范可分為對立的兩大類:一類是能夠產生某種權利的規范,被稱為基本規范或請求權規范、主要規范、通常規范。另一類是與產生權利規范相對應的、妨礙權利產生或使已經產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規范,被稱為對立規范。本案法院援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法理基礎即是規范說的理論。該案中,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那么其應當就其對被告享有債權的要件事實進行舉證,主要包括借貸合意、交付借款兩項事實。與此相對,被告主張其與原告之間并非借貸關系,而是其他法律關系,那么被告亦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雖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但是其已經就交付款項的事實進行舉證,而被告卻未能舉證證明該款項系因雙方之間的其他法律關系而發生。因此,被告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提出證據的責任,即當事人一方對其主張或抗辯應當提供最低限度的證據,即可假定訴訟成立,案件就可以繼續下去;二是說服責任,即指當事人一方有義務使事實審理者信服某個爭點已經被證明并達到一定的證明標準,進而作出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裁決。據此,說服責任涉及審判的最終問題,即對一個主張或抗辯的所有構成要件的合法、充分證明。對此而言,原告提交轉賬憑證,既是其履行提出證據的責任,又是其履行說服責任的體現。至于該轉賬憑證能否完成說服責任的任務,則屬于證明標準的范疇。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即采納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半p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北景钢?,原告雖然未能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但是在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概率非常高,亦即,原告的舉證已經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按照債的分類,債的發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四種。本案中,被告主張雙方之間系其他律關系,其范圍無外乎以上四種。原告將款項轉入被告賬戶顯然不可能屬于侵權或者無因管理,因此,雙方當事人法律關系的性質只存在合同及不當得利兩種可能性。合同關系與不當得利在性質上區別在于,前者是一種雙務法律行為,以締約當事人存在意思合致為基本特征;后者則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存在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體現的僅僅是一種一方當事人獲益,一方當事人受損的事實狀態。合同關系的存在并非以書面合同為唯一存在方式,口頭合同亦是合同關系存在的形態之一。因此,即便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雙方曾經達成書面合同,亦不能排除雙方曾經達成口頭合同的可能。據此,在分辨合同關系抑或不當得利時,應當就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雙方之間的關系,原告就借貸原因、達成借貸合意的時間、場合所作出的陳述是否合乎情理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查,以此判斷是否屬于合同關系。本案中,原告雖然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曾經達成借貸合意,但是其能夠合理陳述借貸發生的原因、經過,再結合其向被告轉賬的事實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可能性非常大,原告的舉證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欄目主持:王保軍 娟子

聯系電話:15037107444

案源提供: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景永利

猜你喜歡
被告借貸當事人
我不喜歡你
雙被告制度的檢視與重構——基于《行政復議法》的修訂背景
直擊現場:“我單位成了被告”
美國就業歧視當事人的訴訟權保障
什么是贊揚激勵法?
讓民間借貸駛入法治軌道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資本運作的影響
信息不對稱下P2P網絡借貸投資者行為的實證
P2P 網絡借貸監管的博弈分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