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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郵寄送達問題簡析

2017-04-07 10:54楊晶
法制與社會 2017年8期
關鍵詞:民事

摘 要 送達難一直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大問題,浙江高院與阿里巴巴合作下的淘寶地址送達成為一種解決的新穎方式,并將這種方式定義成我國現存的郵寄送達種類,但在此種郵寄送達中是否具有其特有的法律和現實當中的問題。本文將對其進行深層的分析并且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 民事 郵寄送達 淘寶地址

作者簡介:楊晶,南昌大學法學院2014級訴訟法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06

前段時間看到一則新聞,名為《浙江高院與阿里合作 法律文書寄到淘寶收貨地址》,覺得名字頗有新意,閱讀完畢覺得思緒萬千,新聞的主要內容是浙江高院與阿里巴巴集團合作簽約了一個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他們合作的原因是為了解決我國司法活動實踐中一個老大難問題——“送達難”。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惡意的逃避法院送達,隱匿其的真實地址或者更改住所之后不進行更改的情況非常普遍,已經嚴重影響民事送達活動的進行。而他們之所以合作的原因就是這個。在他們的合作下法院在不能確定受送達人的地址時便可以利用相合作的淘寶平臺里面的大數據將受送達人的信息收集起來,例如聯系方式和家庭地址,這樣法院便能快速準確的將法律文書送達至受送達人手中,由此使得法院的送達效率大幅度的提升。利用淘寶平臺里面的大數據,法院可以將受送達人的基本資料一一完善,比如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等。上述法律文書送達方面的創新舉措,就是基于“畫像”中的聯系信息作出的。 筆者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合作,司法實踐中現在的確還有很多問題,當事人故意隱瞞地址以此來逃避法律制裁就是其中的一個。而根據《民訴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一直都沒有更改其的送達地址的話,那么這個地址是可以一直延續使用的,也就是說法院會視為這個地址是受送達人的有效地址。那么這一條就給當事人有機可乘了,他們可以故意隱瞞自己的新地址然后以沒有收到文書為由來推延司法程序,使得民事案件遲遲不能判決。這就使得浙江高院的作為是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我們都知道現在淘寶的魅力有多大,現代社會不論男女老少,都有網購的經歷,也就說明他們都有自己的淘寶賬號。那么我們也知道申請淘寶賬號時是需要身份驗證的,這也是為什么浙江高院能夠根據真實姓名來查詢當事人的收貨地址的原因。這是一個很好的利用了高科技和現代人習慣的例子,但是仔細的去琢磨這其中包含的信息中也不經涌出幾個問題。

首先,合作的內容里面提到相關的投遞方式是郵寄送達,那么可以將淘寶送達的方式定義為郵寄送達?!睹袷略V訟法》中第八十八條中有關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由此可以知道此種送達是在固定的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實現的,那么什么才是“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呢?這在民事訴訟法以及解釋中都沒有給出解釋。筆者認為所謂的“直接送達困難”,有可能是當事人與法院所在地的距離較遠,無法進行直接快速的送達的情況。但是如果是這樣便可以直接用委托送達了,因為此時屬于委托送達的情況。而如是其他的原因,也許便符合公告送達的情況,畢竟這一個屬于兜底的方式。同時這幾個送達方式在實際運用中該如何取舍法律應該再繼續做出更縝密的規定。

其次,直接送達的送達主體都是法院的工作人員,也是以法院的名義進行送達,因為我國民事送達主體只有一個。但是如使用郵寄送達,那么郵政或者物流公司的送達主體地位該如何界定呢?就現在的法律體制而言是無法改變的,即郵政等物流公司是無法擁有送達主體地位,那么問題也隨之而來。在實現生活中,經常也有包裹遺失或者毀壞的情況出現,導致當事人沒有及時收到法律文書從而無法按時參加訴訟活動等,這些責任是由法院承擔還是物流公司承擔呢?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確認在郵寄送達中的送達主體,這樣才能在出現問題時找出相應的責任主體。其次當發生上述的情形時的證明責任又該如何分配,筆者認為可以參考當前司法界的主流觀點,由法院承擔當事人沒有及時收到法律文書的責任,而包裹的遺失和損壞則由法院向物流公司提出賠償。

最后就是關于淘寶賬號信息的隱私泄露問題。關于此筆者查看了淘寶的法律聲明條款,其中隱私政策方面的第四點,在“我們如何共享信息(How We Share Information)”中寫明了對淘寶用戶信息是如何進行保密義務的,淘寶承諾了在8種情況下才會對用戶的個人信息共享給第三方。這其中的兩種情況分別是:1.事先得到了用戶的同意或授權其這么做。2.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是行政司法機關對其要求。這兩種情況筆者認為是與我國的民事司法活動有關聯的條款,或者說這幾條是否為我國在淘寶送達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相應的前提,這其中的關系是十分微妙的。雖然現在法律并沒有對其進行具體的規定和程序的設置,但淘寶卻有“先見之明”一般設置了這些條款,這說明我國互聯網中法律的普遍意識還是很強的,增強法律意識對我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對于淘寶所立的這一個政策當中筆者對它第一句就有歧義,它在8種情況的最先之處所說的“下列情況下”是指下列任何一個情況即可還是同時滿足下列所有情況呢?如果是下列任何一個情況下的話,那么浙江高院的做法就符合第二款的情況,也就是合法的沒有問題的做法了。但是細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淘寶網并沒有在注冊的時候采取合理的說明,這是否也算沒有盡到義務而產生合同無效呢?因此其實從很多方面來說,以淘寶購物地址作為送達還是存在一些缺點和不明確的地方的,只要我們細細的琢磨一番就會發現。

最高人民法院網公開了2016年研究的十大課題,其中一個就是送達問題,不要看只有這四個簡短的字,里面的問題還真的是不少。就適才所說的郵寄送達,它的使用也十分泛濫,但是如今郵寄送達也成為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法律責任的一種手段了。郵寄送達在最初形成的時候并不是像現在這樣進行送達的,那個時候是采取掛號信的方式,這種方式十分的不方便。因為郵寄采用掛號信,那么郵寄員是不知道自己所送的是法律文書的,那么首先便不會像專業人員那樣具有責任感,同時隨時可能會造成遺失的意外,如果是一般掛號信還好,但是法律文書問題就沒有那么簡單了,這其中是有著法律責任的,就像之前筆者分析的情況,無法劃清責任的邊界。其次,許多郵遞員都不知道在法律上回執聯是有效送達訴訟文書的憑證,那么經常發生回執聯返回延遲甚至丟失等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并且很多郵政送達人員不知道他們的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在送達時,如果受送達人不在家便會隨便找他人進行簽收和簽字。如果之后當事人并沒有收到相關的法律文書并以此為由上訴的話問題就更加復雜了,也增加了法院的法律負擔。所幸的是2004年公布的《關于以法院專遞的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對上述的方式進行了更高級的規定。但是這僅僅只是解決了一小部分問題,社會的發展是不斷的,在這之后依然還是有新的問題的,首先郵寄送達的適用條件是“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但是這個適用條件的理解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著爭論的。若是將其定義為法院在直接投遞不通之后的繼續方式,那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這個情況下是完全可以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這時沒有需要再次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反之的話,郵寄送達便失去在法律上的定義,而變成了直接送達的方式之一,這種情況是十分不合理的,因為郵政等物流公司是不具有送達主體地位的,不能強行對其進行定義。正是有這些問題,所以需要解決的辦法。以下是筆者建議:

第一,擴大擁有我國民事送達主體地位的范疇。從我國現實情況出發是非常好的。目前我國人們法院的案件與日俱增,法院負擔相當沉重,要提高我國民事送達的效率那么必須要結合現實,而擴大民事訴訟主體地位便是當前一種趨向,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觀點是“以職權主義為主、以當事人主體為例外”的原則,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有可行性,當送達主體增加時便可以充分面對與日俱增的案件,以解決上面的問題。

第二,適當的限制郵寄送達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郵寄送達不能濫用,必須嚴格的限定。如果需要對郵寄送達的內容進行擴充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行,這就要求我國法律能夠盡快跟上社會發展的需求,不斷進行完善。比如可以規定當事人在電話通知后仍然不領取宿舍材料或者客觀原因無法領取時,可以將法律文書郵寄送達至當事人登記的送達地址,但此種情況必須記錄在案。

注釋:

陸玫.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浙高院與阿里合作,直接寄到淘寶收貨地址.http://news.163.com/15/1124/17/B972D3TE00014AED.html.

參考文獻:

[1]張衛平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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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繼華.民事送達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法制與社會.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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