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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

2017-05-23 22:36房猛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關鍵詞:手機短信公證效力

房猛

摘 要:手機短信在給人們帶來迅捷簡便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糾紛,為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迫切希望辦理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本文將從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作為證據的效力如何等方面進行論述,并對如何辦理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提出個人看法。

關鍵詞:手機短信;證據;效力;公證

由于手機的普及,短信已經成為人們重要的交流方式,當公民之間涉及經濟、債務等糾紛時,手機短信內容就成為雙方來往記錄的重要證據。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在繼電話錄音、網頁證據保全等公證后,作為一種新的公證形式正在興起。很多人希望通過辦理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手機短信可以被修改、編輯,人為的操作,既可以改變短信的內容,也可能使短信內容滅失或毀損,并且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作為證據的效力如何等方面存在爭議,因此現階段辦理手機短信證據保全的公證處并不多。隨著手機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手機短信的功能越來越強,對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的需求將逐漸增多,公證處應適應社會需求,滿足群眾愿望,積極辦理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

一、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針對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手機短信不屬于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證據種類,故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第二種意見認為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判斷一個事物能否是證據,關鍵看其是否具備證據的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任何想象、揣測或臆造,都不能正確反映案件的客觀真實,都不能成為證據。手機短信是把人們所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并通過信號網絡傳輸至對方手機,呈現在對方的手機屏幕上。在網絡信號正常的情況下,手機短信一旦由發出方發出,就在接收方的手機上有顯示,因此手機短信是儲存在手機上的信息是客觀存在的。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認定的案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與待證事實沒有聯系的事實不是證據。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的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用戶之間進行,因此只要提供證據的一方能夠證明手機短信的內容是與案件相關,并且是從對方的手機號碼內發出的就可以說明是具有關聯性的。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如果手機號碼的來源是真實合法的,短信的內容是正常渠道獲得的,該短信應視為合法。

由此可以看出手機短信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原則,應屬于證據的范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手機短信屬于何種證據呢?《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三條已經明確規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都屬于電子數據。

二、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渡虾J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證據保全公證部分中規定: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并且規定: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一方如果提供的證據是自己的手機上儲存的信息,并在庭審時展示,而相對一方沒有足夠的證據推翻,是可以認定手機短信是正當合法并具證明力的。

鑒于目前手機號碼還沒有完全實行實名制,短信內容只能證明是某個號碼發出了短信,但不能證明該短信是某個特定人發送的,并且手機短信被偽造、篡改后不留痕跡,故應將手機短信歸入間接證據的范疇,應結合全案的其它證據來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

三、手機短信如何公證

1.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

首先,當事人應當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其次,當事人應當提供其與欲申辦公證的證據有權益關聯的材料,即兩者之間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存儲短信的手機號碼注冊登記的用戶或者經該用戶確認的該手機號碼的使用人才能申請,提供如手機話費帳單、繳費記錄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手機號碼的確是由其使用的相關證明;最后,必須是持有收到短信手機的本人,攜帶該部手機一同前往公證處申請辦理,拿他人的手機對短信內容公證的,公證處不予受理。

2.公證員應充分的告知

在當前技術條件下,對此類公證事項沒有萬無一失的做法,在預知風險的情況下,公證員應該對當事人進行相關的風險告知:

(1)公證機構只對短信證據的存在情況進行公證,對證據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審查,對有關證據的定性也不予審查。

(2)僅對短信提取的客觀狀況證明,不證明之前的客觀狀況。

(3)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保全的信息可能不具有證據效力,因此經過公證的短信并不一定就能成為證據被法院采信,如果不被采信,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3.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具體做法步驟

(1)公證員應對手機內SIM卡號碼以及其個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核,通過申請人出具的短信詳單,確認所收短信手機號SIM卡的使用權人主體與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2)與手機卡所屬公司取得聯系,核實了手機號碼及使用主人的身份,并調取了該手機話單,核實短信時間及內容是否與當事人要求公證短信息內容相符。

(3)檢查保全手機是否能正常使用,收取短信的手機號碼是否欠費停機,公證員可用公證處座機撥打該手機號碼,確認信息來源于該手機號碼。

(4)檢查保全手機上短信的設置功能,是否有修改編輯短信功能,短信手機與SIM卡相互存儲轉換功能,短信指定存儲功能等。

(5)在確認上述事宜后,按照當事人提供的步驟和要求,對該手機短信息內容進行有效固定、提取,用錄像和照相手段保留,并打印、做記錄等進行保全。辦理手機短信公證和網絡證據公證保全類似,公證員要全程監督。

電子數據時代科技不斷創新,信息的存在與取得的方式也在不斷變化,或許會出現新的證據形式。公證處如果一味的為了避免風險拒絕辦理此類公證,將給當事人造成很多的麻煩,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公證處應大膽嘗試探索辦理新業務,更好地發揮公證在預防糾紛、保障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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