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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異地婚姻效力問題探究

2017-05-23 09:56田坤張林凱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關鍵詞:婚姻關系

田坤+張林凱

摘 要: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睂τ诒恍嫠劳龆鴮嶋H上仍然生存在異地的人并與第三人結婚而產生的婚姻效力問題可謂眾說紛紜。本文試圖通過宣告死亡這一制度本身以及刑法上重婚罪的效力范圍等來分情況探究被宣告死亡的人異地婚姻的效力問題。

關鍵詞:被宣告死亡人;婚姻關系;宣告死亡;重婚

一、引言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一些難題,比如說被宣告死亡的人實際上仍然生存并在異地與第三人結婚,那么這個婚姻的效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而應該分情況加以討論。

二、被宣告死亡之后,生存配偶締結新的婚姻關系之前,原婚姻關系的效力

筆者認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在締結新的婚姻關系之前,原婚姻關系并不絕對消滅,而是相對消滅。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民法通則意見》中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發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消滅。但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死亡宣告之后。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婚姻關系并不自行恢復。從這一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只要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沒有締結新的婚姻,撤銷死亡宣告之后,原婚姻關系自動恢復,但一旦生存配偶締結新的婚姻,即使撤銷了死亡宣告,婚姻關系也不自行恢復,所以原婚姻關系絕對消滅的時間點是生存配偶締結新的婚姻而不是僅僅因為宣告死亡。

第二,從宣告死亡這一制度本身的意義來看,它彌補了宣告失蹤在一些方面的缺陷。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就是為失蹤人僅僅指定了財產代管人,但并沒有徹底解決與失蹤人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與宣告失蹤相比,宣告死亡使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而不是一直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例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以因為宣告死亡這一制度所帶來的法律效果在法律規定合法的條件下締結新的婚姻。

三、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適用范圍

宣告死亡是民法上的特有制度,在私法領域內是有效的,其效力范圍不能擴展到公法領域,比如刑法。所以說宣告死亡所帶來的法律效果不能在刑法上同一適用。換句話說,被宣告死亡的人異地結婚不能因為宣告死亡而導致原婚姻關系消滅而不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宣告死亡制度本身就是為了保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利用這一制度本身的漏洞來逃避刑法上的責任,這顯然是違背這一制度設立的初衷的。

四、分情況討論

第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不知道自己已經被宣告死亡,在其配偶締結新的婚姻關系之前,被宣告死亡人與第三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也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被宣告死亡人存在故意,有期待可能性。我們已經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在締結新的婚姻關系之前,原婚姻關系并不絕對消滅,而是相對消滅。所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顯然符合了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從違法要素上看,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且不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從責任要素上看,被宣告死亡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且不存在責任阻卻事由,故構成重婚罪。第二種情況,被宣告死亡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缺乏期待可能性。例如,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外地失憶,遂于當地女子再婚,此時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責任要素方面不存在故意,這種例外情況就不構成重婚罪。

第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在其配偶締結新的婚姻關系之前,被宣告死亡的人與第三人結婚構成重婚。在這種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人想利用這一制度的漏洞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顯然是不合乎情理的。而且在上面的論述中已經提到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公法上上是無法適用的。所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違法層面和責任層面都是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的。

第三,不管被宣告死亡的人知不知道自己有沒有被宣告死亡,只要在其配偶締結新的有效的婚姻關系之后,根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第三人結婚的都不構成重婚。在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已經知道生存配偶只要締結了新的婚姻關系,原婚姻關系絕對消滅,不會因為撤銷死亡宣告而自動恢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人與第三人結婚已不存在構成重婚的可能。

第四,生存配偶明知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而故意宣告其死亡并且與第三人結婚,那么此時生存配偶因為構成重婚罪與第三人的婚姻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否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構成重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不知自己被宣告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若存在故意則構成重婚,若不存在故意,則不構成重婚。

五、小結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異地與第三人結婚的婚姻效力問題,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的否認其效力。在民法領域,我們要著重注意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是否已經再婚,這一時點比較關鍵。在刑法領域,我們要特別注意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否存在責任阻卻事由,也就是所謂的期待可能性理論。刑法中明確規定以下幾個方面不以重婚罪論處: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賣后再婚的。

參考文獻:

[1]李?;?,黃明儒.重婚的界定[J].律師世界,2001年第2期.

[2]鄭敏.論宣告死亡與實際后果之法律沖突[J]. 高等函授學報,2006年第8期.

作者簡介:

田坤(1990~),男,漢族,山東昌樂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學)專業,研究方向:反腐敗法治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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