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遼寧丹東市陳釗
遼寧養老制度改革,請問公務員的個人賬戶存儲可以提前支取嗎
答:
不能。
文件規定:“(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繳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p>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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