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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科學證據的內涵、外延和科學基礎

2017-06-06 10:33孫來鳳
法制博覽 2017年5期
關鍵詞:信息

摘 要:隨著科學證據的廣泛出現,司法人員在查明案件事實時逐漸脫離了對口供的依賴,有利于減少刑訊逼供存在的客觀條件,推動了訴訟文明的發展,提高了訴訟的效率。無論是真實性、公正性還是科學性,科學證據都較其他證據有優勢。但科學證據本身也不是毫無缺陷的,因為其發現、提取、證明等過程都有人為參與,因此需要對其予以規范。深入了解科學證據的內涵、外延以及科學基礎等科學證據的基礎性知識,有利于對其進行全面規范。

關鍵詞:科學證據;信息;法庭科學

中圖分類號:D91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014-03

作者簡介:孫來鳳(1994-),女,漢族,江蘇如皋人,揚州大學,法律碩士在讀。

Abstract:With the extensive scientific evidence,judicial personnel out of dependence for the counterpart gradually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facts of the case,to reduce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itigation civilization,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Whether it is true,fair or scientific,scientific evidence has advantages over other evidence.However,the scientific evidence itself is not without defects,because its discovery,extraction,and other processes are involved in the process,it needs to be standardized.In 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knowledge of the scientific evidence,such a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scientific basis,is conducive to th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it.

Key words: Scientific evidence;Lnformation;Forensic science

一、引言

科學證據非我國兩大訴訟法中的法定證據,但其作為一個類概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英美法系國家對科學證據的理論研究較為成熟,但總體“重外延輕內涵”,對科學證據的外延描述基本以法庭科學為基礎,以專家證言為表現形式。日本學者和臺灣學者主要將科學證據放在刑訴背景下,從偵查角度來闡述,并將在犯罪現場通過科學技術取得的物證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我國對科學證據的內涵界定

無論是在大陸地區,亦或是在我國的臺灣地區,對“科學證據”這一詞語的都有許多種表達方式,但相同是,“科學證據”這一概念被使用的最多。我國的“科學證據”一詞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兩院的具體工作文件中予以確立,后被邱愛民、張斌、何家弘、劉曉丹等學者廣泛使用。筆者亦主張“科學證據”一詞,因為其使用歷史悠久,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使用頻繁,較為普及,而且在英文當中多使用Scientific Evidence而沒有使用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Evidence。[1]

(一)“證據”和“科學”的含義

顯而易見,對“科學證據”這一詞語進行拆分可以得出“科學”和“證據”兩個詞語?!翱茖W”這一單詞指出了科學證據的屬性以及科學證據的基本內涵,而“證據”這一單詞則表明“科學證據”這一單詞的語境范圍是在證據法之內。因而要確定“科學”、“證據”的基本含義,以正確評價科學證據發揮的作用。[2]

任何證明活動都不可避免的涉及證據問題,證據的概念對于中國證據法學界來說已經耳熟能詳,在此不再贅述。筆者贊成張保生教授、邱愛民教授和張斌所共同主張的“信息說”,即證據是用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的并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信息。[3]

對“科學”這一詞語的內在涵義進行介紹,對于更好的理解科學證據的涵義有所幫助?!翱茖W”這一單詞在“科學證據”一詞中,起到了限定以及修飾的作用,可以用“主觀的”和“客觀的”兩種方式進行理解。按“客觀的”理解方式,“科學證據”應理解為“科學的證據”,按“主觀的”理解方式,科學證據可理解為“我認為是科學的證據”。[4]筆者認為,較為妥當的是主觀說,如果采用的是實際上的科學證據,意味著法律只能夠無異議的承認這種證明方法的對待事實的證明力和可采性,這很容易使認識案件事實的過程絕對化,現實關于科學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明力的現實論爭,均表明科學證據不應當作一種客觀解釋。對于科學這一概念,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亞里士多德對于科學這一詞語作了最早的解釋,在他看來,科學是一種活動,先由觀察上升至一般原理,然后再由原理回到觀察的活動??茖W重要的一項功能在于解釋,科學解釋就是從某種知識過渡到關于這個事實的原因的知識。[5]從《辭?!返绒o典、各類哲學書籍、百科全書以及康德等對科學這一詞語的定義,可以看出對科學傳統的解釋是:科學是系統的知識。但是,隨著科學逐日成為“正確”的代名詞,無論是誰都無法給科學一個為大家所公認的定義。在現實中,人們通常把科學看的太過神秘,有人僅僅將科學認為是自然科學。[6]科學作為一種知識,其并不神秘,而是來源于實踐,并最終服務于人類實踐活動的,其與人類實踐活動是息息相關的,是樸素的。對于科學的理解不僅僅只包括以自然界為研究對象的自然科學,還包括以人及人構成的社會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對“科學”的理解,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從動態的角度講,科學是方法,是一個過程,是檢驗世界真理的方法,簡而言之,科學的本質是科學方法。有學者認為,科學是對特定問題之規律的發現、總結和運用,有本質和方法兩個層面,從本質上講科學是一種能夠用來認識特定問題的規律,從方法層面上講,科學是一個運用規律來實現自我發展的過程。[7]有學者認為科學與科學技術息息相關,筆者贊成這種說法,在《辭?!防锸珍浟恕翱茖W技術化”詞條,釋義為“科學與技術的一體化發展趨勢”,這就更加說明了“科學”與“技術”的一致性。

(二)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對于科學證據概念的界定和理解

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于給概念下準確的定義一事并不熱衷。比如臺灣著名學者朱富美,其在《科學鑒定與刑事偵查》這一著作中并未直接使用“科學證據”這一詞語,更談不上對這一詞語的內涵進行界定,通讀全文能夠發現,她所說的科學證據,即是指鑒定專家的證言和意見。黃朝義、周叔厚等學者雖然都使用了“科學證據”這一詞,但并未下定義。當然,不排除臺灣地區的學者中有極少數人會給科學證據這一詞語下定義。例如吳巡龍就明確指出,“藉由科學原則或儀器進行采證、測試所取得之證據資料,稱為科學證據?!盵8]吳巡龍先生所下的定義明確且提醒我們注意到一個問題:專家證人并不等同于科學證據,這一點非常值得關注。證據法學家蔡墩銘教授認為:“借法科學進行采證而取得之證據,即可視為科學證據”。[9]蔡墩銘教授認為,以科學的方法所取得的證據是科學證據,并將科學證據分為兩種,一種是與醫學有關的法科學,另一種是與醫學無關的法科學,前者如法醫學,后者如法照相學。我國臺灣學者廖正豪將科學證據分為狹義的科學證據和廣義的科學證據。前者指將科學方法、知識以及技術儀器用于對“物證”的分析,而后所得到的證據,筆跡鑒定就屬于狹義的科學證據;后者指將科學方法、知識以及技術儀器運用于證據的收集或分析,而后所得的證據。[10]筆者認為,臺灣學者在研究科學證據這一方面有三大特點:第一,文獻較少、研究的人數不多;第二,認為科學證據存在于刑事訴訟,尤其體現在科技偵查方向,并且以物證鑒定為依歸。第三,轉述、引證美國和日本以及德國學說較多,常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創新觀點并不多見。[11]

(三)中國內地學者對科學證據的認識

我國學者比較熱衷于對概念的界定,而且種類繁多,筆者僅通過總結2010年后的關于科學證據的專著,就可以歸納出以下主要幾種觀念。

第一種是張南寧在其著作《科學證據基本問題研究》中所提出的觀點,其認為,科學證據指的是專家依據相關程序、采用科學的原理或方法或憑借其具有的特殊技能或特別經驗,對爭議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之后得出的結論和意見。根據這一界定,科學證據可能涉及物證的檢驗,也可能涉及書證、證人心理或其他證據的檢驗。[12]

第二種是劉曉丹在其著作《論科學證據》中所提到的觀點,認為科學證據是建立在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基礎上的證據,其中科學知識包括自然科學的知識和社會科學知識。其基本沿用的美國學者對科學證據的廣義理解和臺灣學者對科學證據的定義。[13]

第三種是張斌在其著作《科學證據采信基本原理研究》中所提到的觀點,科學證據是運用具有可檢驗特征的普遍定理、規律和原理解釋案件事實構成的變化發展及其內在聯系的專家意見。[14]

第四種是邱愛民教授在其著作《科學證據基礎理論研究》中所指出的觀點,科學證據指存在于法律事務過程中的,具有科學技術含量、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的各種信息。這是邱愛民教授的獨創性見解,筆者予以贊同。通過上述對“科學”和“證據”兩個詞語的含義分析,可以看出,這種觀點有其存在的科學性。[15]

三、科學證據的外延

相對于科學證據的內涵而言,我國學者專門對科學證據的外延進行研究的學者較少,筆者在知網以關鍵詞“科學證據外延”進行搜索,僅有邱愛民教授的一篇論文。張南寧在其著作《科學證據基本問題研究》一書中提到科學證據的分類標準時,有一個標準是根據外延的不同分為廣義和狹義的科學證據,但其并沒有闡述科學證據的外延。[16]這也從側面解答了筆者的疑惑,即“外延”并不等同于“分類”。臺灣地區的學者使用“科學證據”這一語詞的時候,對于其外延的周延和列舉也不太關注。比如說黃朝義教授,在著作中只對DNA鑒定和測謊進行了著重介紹,朱富美博士的專著里涉及的僅限于活體的檢查、尸體的解剖以及死因鑒定、指紋和筆跡鑒定等。美國的學者對于科學證據外延組成的研究往往較為深入,并呈現出與法庭科學的體系劃分緊密相連的特點。

我國科學證據進入法庭難,但只要進入了法庭,就很容易被采信,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大多對科學證據有依賴,因此鑒于科學證據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重要作用,應當理清其內涵和外延,這樣才能有利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排除掉“偽科學”。在內地學者中,此前只有陳學權先生一人對于科技證據這一詞語的外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通過分析2010年后的著作可以看出,邱愛民教授獨創性的從科學技術的功能發揮角度對科學證據的外延作一個說明,把科學證據分為五類:第一類是科技創制的科學證據,它是指行為人或當事人本身就是使用科技手段從事活動,進而留下的證據資料。例如電子證據、視聽資料和監聽記錄等。這類證據自身就具有科技特性。第二類是科技收集的科學證據,它是指證據事實本身已經客觀存在,但不顯現,通過科技手段對其予以發現、提取、收集、固定、保全的各類證據。例如對指紋痕跡的提取等。第三類是科技形成的科學證據,它是指證據材料不存在,但相關的環境、狀況客觀存在,通過科技手段對此進行分析,得出某種對案件有證明作用的科學證據。第四類是科技揭示的科學證據,此類證據是客觀存在的,需要借助專家的科技分析論證才能揭示。第五類指科技鑒真的科學證據,它是指證據客觀存在,但對其客觀真實性產生爭議,通過科技手段去進行鑒真,如筆跡鑒定、測謊結論等。[17]但即使是這樣的分類也需要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因為科學在不斷進步和發展,技術在不斷革新,人們不可能窮盡所有的外延和種類。對于同一類型的科學證據,可能不同地區和不同的司法制度也會對其有不同的處理,例如耳紋在英國已經建立起了數據庫,但在我國仍然存在爭議。對于外延的研究和科學證據種類的探討將有利于理論上的論述方便和實務上的操作方便。[18]

四、科學證據的科學基礎

(一)對科學證據的合理懷疑

因為科學知識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專業性以及霸權性,導致科學證據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常常因為權威性而被大家認為是理性和正確的。由于科學證據的形成過程往往有人為參與,所以導致其存在不可靠性,而非專業人士往往堅信科學證據是精準的,這就需要我們對科學證據持有謹慎的態度和合理的懷疑,因此對于科學證據的科學基礎進行追問具有必要性。

(二)法庭科學的內涵和外延

邱愛民教授在著作中除了探討了科學證據的法醫科學基礎、科學證據的物理科學基礎和科學證據的社會科學基礎外,還對科學證據的基礎學科法庭科學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筆者在此對于法庭科學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些許闡述。在中國學術界,只要是內涵概念界定,總會有學者進行孜孜不倦的研究,由于法學理論水平的不同,做出的結論也參差不齊,有人甚至單從教義學角度進行闡述,生硬的結合子詞句,做出法盲式的見解,而不考慮大的法學環境,枉顧法學理論的系統化。

1.法庭科學的內涵

法庭科學這個詞近幾年才被頻繁使用。對于法庭科學的內涵和外延,學界似乎還未形成統一認識。法庭科學這一詞語譯自英文“Forensic Science”,對于Forensic Science在漢語中的翻譯,《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司法科學,《元照英美法詞典》解釋為司法鑒定學,《英漢一漢英雙向法律詞典》則解釋為法庭科學。其次,學術界對于Forensic Science的理解和翻譯有:法庭科學、法科學、司法鑒定等,其中使用眾多的是法庭科學這一詞語,同時對于法庭科學的內涵的界定也是眾說紛紜。[19]著名法醫常林教授指出:“法庭科學廣義的概念,是指運一切醫學、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并解決刑事偵查、審判以及民事糾紛中有關專門性問題一門自然科學。狹義的概念是指刑事技術。這是一門把物理學、化學、醫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原理和方法運用到司法活動之中的交叉學科。廣義的法庭科學范圍可以簡單地概括為法醫學和刑事技術(物證技術)?!盵20]

2.法庭科學的外延組成

法庭科學在其外延組成上應當秉持最大程度地開放和包容。法庭科學是應法律的需要而適用的科學,因此,任何科學分支只要被用于解決法律糾紛,就可以被視為法庭科學。[21]任何科學技術,包括社會科學、應用科學等,只要有利于案件事實問題或者證據事實問題的解決,都應當被視為法庭科學,因此,社會科學和高科技的新興技術都應納入法庭科學范疇。

五、結語

科學證據的內涵、外延和科學基礎作為科學證據的基本理論,對其深入研究有利于為科學證據的知識構架的建造搭建基礎,對司法實踐也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科學證據的基礎理論的研究對科技證據的立法也將起到一定的參考價值,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 參 考 文 獻 ]

[1]邱愛民.科學證據基礎理論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16.

[2]張斌.科學證據采集基本原理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7.

[3]邱愛民.科學證據內涵和外延的比較法分析[J].比較法研究,2010(5):103.

[4]張斌.科學證據采集基本原理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7.

[5]肖峰.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9.

[6]張南寧.科學證據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21.

[7]房保國.科學證據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9.

[8]吳巡龍.刑事訴訟與證據法實務[M].北京: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181.

[9]蔡墩銘.刑事證據法[M].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3.

[10]蔡銘書.科學證據之研究[Z].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0,1:44-45.

[11]邱愛民.科學證據基礎理論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4-5.

[12]張南寧.科學證據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47.

[13]劉曉丹.論科學證據[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9.

[14]張斌.科學證據采集基本原理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12.

[15]邱愛民.科學證據基礎理論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27.

[16]張南寧.科學證據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54.

[17]邱愛民.科學證據內涵和外延的比較法分析[J].比較法研究,2010(5):104-105.

[18]劉曉丹.論科學證據[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54-55.

[19]邱愛民.論法庭科學的內涵和外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0(6):129.

[20]常林主編.法醫學[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13-14.

[21]邱愛民.論法庭科學的內涵和外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0(6):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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