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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表決權的價值

2017-06-06 13:12張利龍
法制博覽 2017年5期
關鍵詞:優先股股權

摘 要:2013年《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頒布意味著我國類別股制度的確立。優先股等類別股與普通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前者的類別權容易受普通股股東機會主義行為的侵害。類別表決權為類別股股東提供了對不完全的類別股合同進行事后補充和重新締約的機會,對類別股股東保護具有重要價值。類別表決權實質是對公司行為的類別否決權,類別表決范圍過寬將妨礙公司行為自由,因此應對類別股股東保護與公司行為自由進行衡平。文中對類別表決權適用范圍的合理確定從法理和比較法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認為效率價值優位的公司法應優先保護公司行為自由,類別表決權適用范圍應根據此價值判斷合理確定。

關鍵詞:優先股;類別股;股權;類別表決權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108-02

作者簡介:張利龍(1989-),男,河北晉州人,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一、適用類別表決權的情況分析

2006英國的應用范圍約第六百三十和第六百三十一的投票權具體類別(權變更類別變更的權利包括取消這類),對權利的程序類別第二條規定:類別股東權利的范疇,這個范疇應超過3/4的股票面值股票持有人的批準(股權投資公司),或書面表決后超過3/4的股東書面投票類別數(股份公司),無論是否有股份投票類。美國242(下簡稱B)規定,如果章程的修訂將增加該類別股份總數;股票的面值;或改變力量,優先股的權利,或特殊的類,這樣的類股的不利影響,而股東有權范疇,對張成秀的建議一類的投票,無論是否給公司章程的表決權。因此,對于三類類下簡稱投票權的規定。公司的結構是可以發生變化的,但這種變化對股東利益的影響卻不能準確的予以表達。這種影響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但股東并不是無法阻止這種未知的利益變化。他可以通過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利來阻止這種公司的變化。

二、類別表決權適用范圍的法理分析

表決權的適用范圍的選擇涉及到股東保護與公司行為自由之間的利益沖突的衡量問題。本文認為,類別表決權的適用目前還比較新穎,適用于股東,公司其他參與人。但是首要問題當然是保證共的運作。這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表決權的適用范圍進行了理論分析。

(一)類別股股東保護與公司行為自由的利益沖突

在實際中存在著很多涉及類別股東的問題。類別股東的權利是需要經過解釋和明晰才能行使,還是可以作為既有的權利而直接行使呢?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章程進行變更,改變公司結構類型,是否要經過類別股東之同意呢?在這些問題需要明確其存在的迫切性,進行嚴格的分析。因此,公司通過股東大會討論通過章程一般不需要類別股東的特別同意。類別股東(作為優先股股東)有權范疇不成立的權利,有權修改類公司沒有修改債券合同,根據合同法由股東同意合同權利;類別特殊之權利實際上不包括投票權,這就是說它不能影響公司的正常決策,不影響公司的結構變化等問題,雖然它的地位不可忽視,對股東的保護作用也十分明顯,但必須和之前的其他權利相區別。然而,類別股東表決權過寬的范圍,將適應市場環境的公司行為的自由度和靈活性的損害;但如果沒有給出類別表決權或類別表決權適用范圍過窄,那么類別股東會。如何衡量證券投資者保護與公司行為自由之間的利益沖突,就必須對這兩種利益進行實質性評價和價值判斷。

(二)類別股東的利益與公司的長期運作平衡

價值的存在,對于誰是價值的判斷者十分重要。判斷者不同,判斷標準不同,那么多產生的價值表述也可能不同。所以法官和法律對于一個價值的存在意義而言,十分重要。如果根據相同或者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而得出了不同甚至是沖突的價值結論,那么就產生了價值和利益的沖突。法官作出判斷也必須以特定的某種判斷標準為依據,并且這種依據常常有利于自身。哈特說:法律很少滿足和促進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只能是為他人的利益而犧牲,為他人的利益。當你不得不做出決定的選擇,你沒有,你可以證明它與“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同樣,在同一個利益共同體中的個體往往由于特定的原因而表現出共同的利益傾向,這是正常的,也是法官作出價值衡量之時所必需規避的一個因素利益共同體會選擇去保護自己的利益,選擇與自身利益相符的價值衡量標準。在整個價值衡量過程中,各個方面的機關人員斗參與曲中,股東則往往是被動的。這就要求各司法機關在法律決策之時要看到各方面的尤其是股東的利益,正確的判斷。商法的原則是促進經濟體的繁榮,那么在注重各方面利益的時候也必須時刻牢記商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傊?,在股東的類別和企業行為無利益沖突,公司的利益應該得到優先的保護,但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各方面包括司法效率,公司經濟利益,股東利益等等的保護和衡平。

三、類別表決權的屬性價值

類別股不同于普通股份的意義在于其少于普通股的表決權和其他常見的權利。它們都受到公司章程的規制。類別股衍生出來類別表決權。這一表決權相對于以優先權為代表的類別股權則顯得十分重要。

(一)優先股本身的性質

優先股是證券和普通股的混合。優先股具有債券的特征:1固定股息收益,類似固定利率債券;2優先權是合同,而普通股有法定權利;3優先股投票權的限制和表決權是普通股的固有權利。公司的參與權可以服從股東表決權的“多數原則”。優先股與債券存在區別。通常情況下,優先股的利潤也需要由決策做出,做出決策的機關是董事會。而債券方面,當債券因種種原因得不到清償時,債券持有人可以就該債券向法院申請,可以就公司債券下的標的進行強制之執行。但公司運作不良時,債券難以得到清償,此時優先權也很可能得不到應該有的利潤。這種情況下優先權人也不能要求就自己的權利要求逼債券人優先清償。無論是優先股的權利還是債券的權利,公司的良好運作都是其得以清償正常程序進行的標準前提。

(二)類別表決權對類別股保護價值:以軟弱的優先股股東保護為例

合同法與公司法救濟方式不順暢,優先救濟方式優先選擇類投票權顯得更為重要。根據企業契約理論,公司的建立是一種規?;慕洕问?,在這種經濟形式中具有不同的經濟參與形式。但是股票類型的不同也是反映這種經濟形式多樣的一種直觀明顯的手段和數據參考。通過公司的特殊規定的合同,可以創建另一類股份公司的資產或收入分配與大或小股份的權利參與。如果參與權的資產和收益在公司的合同變更公司的規章制度,就是要改變公司的基本合同,權力的行使必須是公司的股東,至少大部分股東投票,大多數股東的合同變更類別。權力的行使只能受表決機制的約束。因此,優先股被授予表決權作為單獨的一類股份,表決權應根據變更的基本合同進行表決。如果一般股東能夠決定終止使用這些類型的股份與使用相關的原承認這些股票的利益可能成為一個空洞的談話。在公司中,持有具備類別表決權的優先權類的股票是少數的,對這些少數的股份不能不予以保護。因為這種股份的存在往往對公司的發展有著深刻意義的影響。例如我國很多具有類別表決權的企業,其股份的持有人都對公司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類投票權的價值在于為優先股和其他類型股東提供預先救濟手段,以防止濫用大股東權益。當普通股通過普通股東的表決權優勢將控制,并在董事會占據多數席位,如果沒有類的投票權,股東可以利用投票權的公司的商業決策,普通股股東將不會增加公司的整體價值優勢,在合并的情況下,通過對資本結構、優先股和其他類別的普通股轉讓給股東的股東利益的交易形式的調整,對前者的利益而損害。通過行使表決權,股東可以歸為公司決議的一類,事實上,它已經實現了合同的第二部分功能??傊?,現有的救濟手段類別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的保護范疇,救濟手段相比,合同和受托責任規則的解釋,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公司的參與權股東優先類別。因此,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有表決權的范疇。

四、結論

引入類投票權將具有豐富的內涵,表決權的內容和行使水平、程序和方法等類投票權應與準投票權一些規章和措施,通常它們在規定方面相同而在具體實則中存在迥異。本文認為,該類股東保護和企業行為自由的利益衡量,立法應優先選擇公司的保護行為自由和公司的整體利益(反映在公司的共同利益),為班級投票權的比較研究,充分證實了本文的范圍觀。因此,類別表決權應體現立法目的是:一方面,立法應類的投票權的范圍限制為維護我們的行動自由;另一方面也應該尊重一個類別表決權合約安排公司發行的股份類別和股票投資者類型之間,以實現的多樣性和適應性的公司治理發行股份類別。類別項目投票,首先,對于嚴重影響類別表決股東利益的事項應當作出明文規定或做出嚴格的程序,對于其他雖不影響利益但涉及股東義務的事項也應當予以關注;其次,示范條款或任意條款和具體實例的分類股類別項投票的保護是很有意義的,允許公司章程排除適用的憲法,與授權公司股東投票類別分類。

[ 參 考 文 獻 ]

[1]“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2條.

[2]<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一(五):表決權限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梁上上.股東表決權:公司所有與公司控制的連接點[J].中國法學,2005(3).

[4]See Paul L.Davies,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weet & Maxwell,2008,pp670-673;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pp.38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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