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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制背景下法院輔助人員配備模式研究

2017-06-06 23:14肖珊梁秋芳
法制博覽 2017年5期
關鍵詞:書記員法官法院

肖珊++梁秋芳

摘 要:員額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司法改革成敗的關鍵環節,而合理的法院輔助人員配備模式與員額制改革密不可分。實行法官員額制的目的在于實現人員分類管理,讓優秀審判資源集中到審判一線,建立法官為中心、以服務審判工作為中心的法院人員配置模式,實現“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目標。本文認為,目前適合建立以“一一一”為基礎的法院輔助人員配備模式,即一個法官加一名助理加一名書記員,其中一名法法官和一名助理是基本配置,可以根據審判工作需要進行增加,書記員配置則較為靈活。

關鍵詞:員額制;法院;法官;書記員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133-02

作者簡介:肖珊(1986-),女,碩士研究生,石獅市人民法院湖濱人民法庭,助理審判員;梁秋芳(1986-),女,碩士研究生,石獅市人民法院湖濱人民法庭,助理審判員。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部署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員額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改革成敗的關鍵環節,而合理的法院輔助人員配備模式與員額制改革密不可分。

一、輔助人員配備是員額制改革的題中之意

審判輔助人員包括執行員、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司法技術人員等五類人員,本文探討主要是指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備模式。

實行法官員額制的目的在于實現人員分類管理,讓優秀審判資源集中到審判一線,建立法官為中心、以服務審判工作為中心的法院人員配置模式,實現“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目標。員額制意味著法官的精英化和人數的相對減少,而在案件數量并未減少的前提下,法官人數的減少,將會使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激化。如何保證員額制改革和整個司法改革的推進,這一矛盾的解決需要多方面入手,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要解放法官的精力,讓法官能夠專心處理審判事務,這就需要輔助人員的協助。

現行的審判模式當中,主要是法官與書記員的配置模式,根據人員編制情況、案件數情況以及速錄員招錄情況等,法官與書記員的配置比例可能是一個法官搭配一個書記員(速錄員),或者是兩個法官配一個書記員,甚至是三個法官配一個書記員。由于輔助力量不足,審判事務與輔助事務難以有效剝離,法官承擔了更多的輔助事務。一線法官除承擔審判事務外,還要做送達、保全、一般事項調查、調解、接待當事人、判后答疑等非審判核心事務,而書記員一般也要跟兩名法官,通知應訴、庭審記錄、送達、卷宗裝訂等輔助事務工作量極大,加上聘任的速錄人員因工資待遇、職業晉升空間小等原因而辭職,經常出現工作交接情況,更是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整體效率,法官自己甚至需要自行整理裝訂卷宗。這些都打亂了法官處理核心審判事務的節奏和思路,很多裁判文書的撰寫和閱卷工作只能通過加班的形式來完成,導致法官加班已經日漸常態化,法官內心的疲憊不斷顯現。

按照現代社會分工理論,沒有哪個行業是可以單憑某一主體的力量來完成的,將審判事務區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擔,是社會化大分工原理在審判領域的體現。[1]員額制改革在于“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在提升法官審判素質和審判效果的基礎上精簡法官,而精簡法官與案件數量增長之間的矛盾就需要通過調整法官和輔助人員之間的配置來解決。

二、法官與輔助人員職責區分是配備模式的邏輯前提

實行法官員額制,歸根到底是要推動建立以法官為中心、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人員配置模式。[2]因此,需要科學劃分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職責范圍是人員配置模式的邏輯前提。我國現行的法院運行模式當中并沒有法官助理這一角色,制度意義上的審判輔助人員只有書記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理辦法》的規定,書記員主要是進行“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整理裝訂歸檔案卷、配合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及完成法院交辦的其它事務性工作”,實踐中助理審判員和法官基本都是從書記員培養起來的,書記員更多的時候是法官的助理和學徒,審判員可以不受限制的把審判有關的事務交由書記員進行處理。

而司法改革過程中,引入了法官助理這一角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中明確了法官助理的職責:“(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七)辦理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八)協助法官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九)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p>

上訴職責目前很多是由法官自行完成的,有的甚至是由書記員來完成的。司法改革過程中書記員基本職責是承擔訴訟過程中的記錄工作,負責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案件相關信息錄入,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以及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從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職責分工上來說,是將現在法官需要承擔的審判事務、輔助事務進行了細化。明確職責范圍能夠讓輔助人員可以在自己的分工領域內嫻熟的處理司法事務,協助法官盡可能快速地將各項工作整理得有條有理,便于法官隨時查問和做出決定,從而可以高效地協助法官;另一方面由于他們無權決定審判實體性內容,他們不能對審判結果起到不當影響,可以有效地保障法官裁決的公正性。

三、法官與輔助人員配備模式的合理設計

合理設計法官與輔助人員配備模式,是司法改革成效能否凸顯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認為,合理設計法官與輔助人員配備模式的前提首先要厘清以下2個問題。

(一)審判事務與非審判事務的界分

中國的法官需要處理的審判事務、非審判事務很多,其中審判事務具體的范圍是哪些,是僅僅包括審理和裁判具體案件工作呢還是包括其他的?非審判事務包括輔助審判事務和行政事務、人事監察等等,哪些應該是由法官處理的,哪些是由后勤或者其他專門部門處理的,都應該加以厘定區分,并且審判工作當中哪些工作是必須由法官承擔的事務,哪些是可以由輔助人員替代的事務,也應該加以厘定區分。[3]筆者認為審判工作當中必須由法官承擔的事務是開庭審理、裁判具體案件,而庭前準備、庭前證據審查、管轄權處理、訴訟保全、委托鑒定等具體的程序性審判事務可以在法官的指導下由法官助理承擔,庭審記錄、整理歸檔卷宗則由書記員負責。至于審判研究、司法統計、人事監察等工作應屬于專門部門負責。

(二)明確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或速錄員的職責

在厘定審判事務和非審判事務的基礎上,要定位好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或速錄員的職責界限。首先要明確司法改革后我國法官的種類,員額制是針對法官人數的比例,但是目前的改革試點過程中出現了主審法官、承辦法官等法官的區分,則主審方案與承辦法官是否都是員額制范圍內的法官,主審法官的職責和承辦法官的職責界限是在哪里?二者所審理的案件是如何進行區分的?二者的權限和職業保障是否是一致的?其次,要明確法官和法官助理、書記員或速錄員的職責和權限。法官助理作為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當中新增加的角色,其職責和權限是哪些?是否具有獨立的審判輔助職責,是否有獨立的權限,還是法官助理的所有輔助審判工作都必須由法官來承擔后果?

在厘清上述兩個問題的基礎上法官與輔助人員配備模式的設計要考量以下幾個標準:一是法院審級與功能,不同的法院所審理處理的案件類別和數量是不同的,所要承擔的案件審判工作具體事務也有差異,因此不同審級的法院法官與輔助人員的配置模式應有所區分;我國有專門的行政法院、鐵路法院、軍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這些專門法院的功能也與地區法院有區別,其法官與輔助人員配置模式也應加以區分,而不是固定的一個比例配比;二是以案件量、人口數量確定法官人數以及法官與輔助人員的配置比例,目前法院系統的編制數考慮了地區人口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但是并不是以法院案件數量為考慮標準,在編制安排上與實際需求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應改革法院編制安排的確定標準,以地區人口、經濟發展、案件數量、案件難易程度等多個標準來衡量,同時也是法官和輔助人員配置比例的標準。

在確定上述標準后,筆者認為目前基層法院的法官與輔助人員應在“一一一”的基礎配置模式上結合員額法官數、案件數量均衡度進行調整,即基本的配置比例是一名法官配置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多名法官配一名助理或者多名法官共同配多名助理的情況,容易導致多頭管理或者是法官在給助理分配任務時需要考慮其他法官是否有分配任務給該名助理的情況,不利于法官與助理之間的配合,也不利于助理專心處理案件事務的情況,因此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的配置最好是以專門配置為主。在合議庭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會有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的助理對該合議案件負責輔助事務,其他法官的助理可以根據法官的要求對該案件的處理提供意見建議,但不具體處理如委托鑒定、文書送達等具體的程序性事務,合議庭的法官也可以對主審法官的法官助理就該案件提出指導意見,這樣子就可以避免案件處理過程中出現多頭管理的現象發生。而書記員的配置則可以較為靈活,這與書記員的職責是相適應的,書記員主要負責庭審記錄和整理歸檔卷宗,在工作量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是一名法官配一名書記員或者兩名法官配一名書記員,或者采取以法庭配書記員的模式,即固定法官庭審所需要的法庭,以法庭固定書記員配置。在一名法官配置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的“一一一”的配置模式基礎上,各法院可以根據本院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可能是一名法官配置兩名助理一名書記員,或者是一名法官配置兩名助理兩名書記員等,具體的配置模式應以法院審判實際工作需要為準。

[ 參 考 文 獻 ]

[1]鄒碧華.審判事務的分工與法官輔助人員的配置探討[J].法律適用,2002(12).

[2]賀小榮,何帆.深化法院改革不應忽視幾個重要問題[N].人民法院報,2015-3-18.

[3]詹建紅.法官編制的確定與司法輔助人員的設置——以基層法院的改革為中心[J].法商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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