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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意定監護公證的初步研究

2017-06-06 01:00劉莉玲
法制博覽 2017年5期
關鍵詞:公證

摘 要:本文從意定監護的概念及意定監護公證制度的法律依據、法律實踐等角度對當前意定監護公證制度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期對意定監護公證實踐有所裨益,更好發揮公證在構建和諧社會中預防糾紛的職能作用。

關鍵詞:老齡化;意定監護;公證

中圖分類號:D92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161-01

作者簡介:劉莉玲(1979-),女,北京人,北京市華夏公證處,公證員,研究方向:公證。

隨著我國老齡化問題的凸顯,孤老和獨居老年人的比例增多,如何養老成為擺在大家面前的現實問題。傳統環境下對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老人監護機制的保障已遠不能滿足現代社會的需求,而社會的進步,促使我們必須對自身生活,包括對將來有可能喪失行為能力以后的生活作出自主決定的權利予以足夠保障,意定監護制度應運而生。

一、意定監護的概念

“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具有完全判斷能力時,根據自己的意愿預先確定監護人并與之簽訂委托監護合同,賦予監護人在自己喪失判斷能力時行使自己監護事務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權,并對其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踐行照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1]與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之前確立的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委托監護制度不同,意定監護制度也稱“預先性代理權授予制度”、“持續性代理權授予制度”等,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可以預先選定監護人,就有關監護的設立、監護的內容等均由當事人自我決定,并且意定監護的效力優于法定監護。為了與法定監護相對應,在學理上,通常稱為意定監護。[2]

二、意定監護公證的法律依據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這個法律條文對成年人適用意定監護的主體條件、意定監護人的范圍、意定監護啟動的條件、監護人的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雖然早前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中首先將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引入中國法律體系中,但此次《民法總則》中正式寫入意定監護條款,擴大了意定監護的主體范圍,豐富了意定監護的內涵,對意定監護制度有著里程碑式的意義,也為公證介入意定監護領域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據此,意定監護公證制度也終于有法可依了。

三、意定監護公證的法律實踐

意定監護類公證實踐是意定監護制度和公證制度的有機結合,公證機構在其間可以是意定監護協議的代書機構、監護資格確認機構,也可以成為監督機構,甚至有條件地介入此項實務本身,成為部分監護事務的執行機構。因此,公證在意定監護實踐中的職能包括咨詢、代書、證明、監督、執行等。

首先,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公證機構可對當事人意定監護的意愿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幫助當事人將法律規定的制度和其內心的真實意愿契合起來,協助當事人在其近親屬、或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中確定意定監護人,代書完善意定監護協議。根據協議人的意愿,可以約定公證機構為意定監護協議的監督人和執行人。

其次,在意定監護協議簽訂后,公證機構需要持續關注意定監護協議是否生效。意定監護解決了當事人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后監護人的選定和監護職責的明確,并對其支持生活的資產和其他財產的處分進行安排。因此,當事人可能會同時提出資產處分委托公證,資金保管公證和遺囑公證等的申請。公證機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為當事人的資產安排提供咨詢并辦理公證。在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對其之前作出的行為依法進行撤銷、變更,涉及公證辦理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重新辦理相關公證。

再次,在意定監護的生效條件具備時,即當事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公證機構需要通過審查確認當事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醫療機構診斷報告或醫學鑒定報告、或依據法院宣告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的裁判文書,并根據意定監護協議的約定做出監護人具有監護資格的公證文書,監護人可以以此作為行使監護權的依據。根據協議約定,公證機構可以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當事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后,公證機構依照之前當事人明確的資產保管約定,履行相應的資產和資金支付義務,用于當事人的日常生活和醫療等。必要時,可根據在先設定的委托,為當事人的日常需要等利益處分或監督監護人處分當事人的相關資產。

最后,如設立意定監護的被監護人死亡,則意定監護協議設定的監護職責終止履行。如該協議有后續協議義務,則監護人或其他責任人應當履行,此時公證機構仍可以作為監督人。如果被監護人立有公證遺囑,公證機構就可通知該遺囑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開啟和宣讀,根據遺囑人的意愿成為遺囑執行人。如當事人向公證機構申辦遺囑繼承公證或者法定繼承公證,公證機構可以依法受理。

公證介入意定監護制度確保了當事人在設定監護人時自主意思的充分表達,保障了當事人意定監護從法律條文轉變為具體的法律事務實踐,體現了國家通過公證機關對私人生活的適度干涉和保護,有效預防了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 參 考 文 獻 ]

[1]吳國平.輪我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構建[J].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10,4(4).

[2]李霞.意定監護制度論綱[J].法學,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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