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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沖突與協調

2017-06-06 11:47林粟鳳
法制博覽 2017年5期
關鍵詞:善意善意取得

摘 要:無權處分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國民法上的兩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兩者都是為了保護市場交易安全,協調財產所有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而設立的,但是由于兩者理論基礎不同等因素,導致兩者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沖突;不能充分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實現制度設立時的目的;如何合理的解決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兩個制度之間的沖突也是當前學界爭論的主要焦點;本文主要從兩個制度的概念和成立要件、兩個制度之間的沖突和兩種制度的沖突的解決措施三個方面來對這一問題進行闡述。

關鍵詞: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241-01

作者簡介:林粟鳳(1996-),女,漢族,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學,本科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一、厘清概念

(一)無權處分制度及其成立要件

1.無權處分制度的含義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2.成立要件

第一,行為人沒有處分權;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處分行為;

第三,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行為。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1.善意取得制度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不法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2.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

第一,轉讓人必須是無權處分人;

第二,第三人在獲得此動產或者不動產在主觀上表現出來應該是善意的;

第三,占有人將標的物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了第三人;

第四,轉讓已經完成: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移轉;完成了公示。

二、無權處分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之間存在的沖突

(一)合同效力認定的沖突

無權處分中的合同效力的認定是由原權利人決定的,《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這個法條,我們可以知道,合同的有效與否取決于權利人的追認;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反之,權利人不追認并且處分人事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

在善意取得中,如果權利人不進行追認,無權處分人最終也未獲得處分權,則合同無效,此時如果第三人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主觀上面是善意的話,那就構成了善意取得;第三人可以依此來獲得所有權;若權利人當時追認也就不會產生善意取得的結果。

由上述兩種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來,無權處分中認定合同的效力與善意取得中認定合同的效力是不一樣的。

(二)兩種制度所保護的權利人不一樣

從相關的法律條文中,我們就可以看出來;無權處分制度保護的是原權利人的利益;而善意取得制度所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并且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權處分中賦予了原權利人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合同的成立與否都掌握在原權利人的手中,善意取得制度雖然規定了是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但其前提條件是,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

(三)“善意”的認定標準模糊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中,明確規定了一點就是第三人的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那么“善意”應該如何認定呢,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其實,從其他各個方面我們也知道,主觀上的問題是非常難以認定的,在司法實踐上也是由于這一問題的難以認定,而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辦案難度,浪費了司法資源。

三、對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的沖突的解決措施

(一)確定新的“善意”標準

當前,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中,有以合理價格轉讓這一規定,我覺得可以刪除這一規定,因為即使這樣規定了,雙方當事人也是通過合理價格進行轉讓的,但是具體是否是真的花了這么多錢達成的交易這一問題,我們很難認定;另外,就是將善意的舉證責任給第三人,只要第三人能夠提出自己有對出讓人擁有此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信賴即可,當然需要言辭證據和實物證據相結合。

(二)適當加重對無權處分人的賠償責任

出現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甚至說無權處分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原因都是由于無權處分人的無權處分行為,我們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沖突,也可以加重無權處分人的賠償責任,讓其只當法律的威力,對其附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從而促進這一問題的解決。

四、結語

當前,我國的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的領域運用的非常廣泛,但是同時二者之間又存在沖突,甚或有人將無權處分當做自己毀約的保護傘,這在夫妻一方當事人處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問題上十分常見,這非常不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且我國雖然又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第三人又存在惡意的情形;所以說這些制度都存在著沖突和問題,急需我們的解決;希望上述建議能夠促進此問題的解決,讓這些制度能夠實現其根本的目的。

[ 參 考 文 獻 ]

[1]吳望超.論無權處分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J].今日中國論壇,2013(19).

[2]牛云.論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沖突與解決[D].西北大學,2011.

[3]史立偉.論無權處分[D].黑龍江大學,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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