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2017-06-14 21:43張璇
報刊薈萃(上) 2017年4期

張璇

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本文通過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分析,發現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筆者認為該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體例設置存在不合理之處,與再審制度、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也沒有進行很好地區分,對該訴的立案審查和管轄法院等,都存在不足之處。本文以以上問題作為切入點,探索并提出解決方案,旨在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有所裨益。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之訴;體例設置;制度區分;立案審查;管轄法院

2012年在我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2015年1月3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所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民訴法解釋》)中,對此制度進行了專門解釋,使該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如此,作為一種新的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在適用中依然存在著諸多復雜的問題。本文主要闡述現階段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在適用中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含義

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是指第三人因受到了案件判決結果的一些不利影響,由于其不可抗力等原因沒有參加原訴訟,導致第三人無法維護自己的利益、沒有辦法提出自己的法律事實主張,介于此而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的一種訴訟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最先在法國確立起來。根據《法國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規定,其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含義。2003年,我國的臺灣地區也設立了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直到2012年,我國大陸地區才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并在2015年初頒布的《民訴法解釋》中進一步細化了該制度的相關內容。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不足

(1)體例設置不合理。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法律體系中,將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劃分到了“當事人”一章。但是,“當事人”一章主要是用來規范事前救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作為一種推翻法律既判力的制度,屬于事后救濟制度,放置在“當事人”一章中顯得有些突兀。并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要比起訴的條件更加嚴格,它是在原有的法律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部分或全部內容出現錯誤時,一種緊急臨時的救濟途徑。

(2)立案審查形式不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條件必須原告被告適格,管轄法院正確,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對于這些起訴條件,法院采取的是形式審查,形式上符合立案要求便予立案。但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的審查,有學者認為:“可以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的審查形式一致,審查的內容既包括對純粹程序性的立案條件的審查,也包括對起訴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實質要件的實體審查,在功能上應當具有過濾部分明顯不適格起訴的作用?!钡窃谒痉▽嵺`過程之中,各地的法院做法不相一致,有的法院適用形式審查原則,有的法院適用實質審查原則,這造成了司法制度的標準混亂,因此需要對它的立案審查形式加以明確。平衡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3)管轄法院欠缺妥當。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說,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管轄法院為原判決生效法院。那么對于二審終審的案件,管轄法院則為二審法院。這樣的規定,在于審判法院由于對案情的了解、對案件的熟知,能夠更好的把握法律關系進行審判,目的在于維護司法公正。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似乎也忽視了由于法院自身的司法不當行為所造成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情況。倘若原法院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由原生效法院作為審判法院,可能無法做出正確的審判,無法發揮法院自身的糾錯功能,這與當初法律設立的初衷相背。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完善

(1)將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列入再審程序之后。第三人撤銷之訴實際上是推翻了法律既判力,它的訴訟客體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裁定書,該訴訟請求不僅涉及了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的變化,還涉及了對前訴之中的裁判錯誤的內容進行糾正,是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從其他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的編排體系來看,其更傾向于將其與再審制度放置在一起。因此,建議將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與審判監督程序列為一編,顯得更為條理清晰。

(2)將立案審查形式設立為實質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適用條件比較嚴格,與起訴條件有所不同。該制度應當與再審制度的立案審查形式相一致,即為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了:第一,審查主體是否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第三人。第二,必須明確列舉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具體有哪些。第三,證明發生效力的裁判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第四,證明該調解書、判決書、裁決書的內容錯誤。第五,審查管轄法院,受案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案件。第六,審查其除斥期間是否屆滿,第三人是否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了訴訟。

(3)管轄法院應當包括原裁判法院的上級法院。倘若第三人撤銷之訴只將管轄法院認定為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原人民法院來管轄,可能會出現由于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原案件的裁判法院屬于同一級法院,而改判困難的情況。同級法院之間的改判可能會受到來自原案件法院、周邊、社會等各個方面的壓力,而有可能使得審判受到不必要的干擾,造成司法的不獨立。另一方面,也會為法院自己徇私舞弊留下法律漏洞。因此,應當將原生效裁判的上級法院也包含在管轄法院之內。當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時,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受損是因為原審判法院的徇私舞弊,司法不公等原因所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向原裁判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是民事訴訟法中新出現的一種訴訟類型,在《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解釋》之中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但是由于其剛剛開始發展,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它需要我們通過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不斷的完善立法,完善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制,從而更進一步地實現依法治國。endprint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