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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息生態環境下的高薪養廉的問題探討

2017-06-16 20:20徐原媛
魅力中國 2017年21期
關鍵詞:高薪信息

摘要: 國內外許多理論工作者對高薪能否養廉這一問題 進行了系統探討和深入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研究主要集中在:高薪能夠養廉,高薪不能養廉,高薪與養廉無關等方面。本文對其主要觀點進行了述評。

關鍵詞:信息;高薪;養廉

高薪養廉在給公務員帶來長期穩定、較為充裕的收入的基礎上能夠減少腐敗的誘因,也使一些動了貪念官員因腐敗成本的增加望而卻步。高薪養廉一直在新加坡、香港等地得到切實推行并取得成效。

一、高薪養廉的經濟學概念

經濟學角度看腐敗就是尋租,是設租和尋租兩個環節,在尋租環節,我們將權利效用分為利己效用和利他效用,分別用U1和U2表示;而薪酬是政府為公務員即“權人”提供的服務支付的酬勞,又可以看成是公務員自己的利己效用,我們用U來表示,U不同于權利的直接行使產生的利己效用。在經濟學的解釋中,“高薪養廉”可以用公式 權利利己效用<薪酬<權利利他效用 來表示,這樣對公務員能減少誘惑。

二、信息經濟學角度看“高薪養廉”政策

(一)委托代理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主要研究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最優的激勵代理人,中國信息的公開透明度不夠。比如香港,他們的首長擁有很高的薪資,優厚的福利待遇,而且所有待遇對外公開,。不過,在首長任職之前他必須進行財產申報,獲得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同意。任職以后,首長每年都需要向公眾公開申報他的利益所得。對官員的監督,香港媒體也是功不可沒,他們對高級公務員的盯梢程度絲毫不亞于名人。事實證明,很多清廉度高的國家都和香港一樣實行信息公開的制度。比如,清廉指數最高的瑞典,早在清朝中期,瑞典就實行了政府記錄放開政策,公眾可以自由查詢。在瑞典,從普通官員,到最高首相,公民都具有查詢權。還有大家都耳熟能詳的新加坡,他們也出臺一整套的廉政措施,對腐敗的懲治力度也很高。從委托代理的理論來分析,使官員不濫用職權的工資水平需要限定在比濫用職權獲得的期望水平高的水平之上。

我們將公務員看作接受委托管理國家的代理人,而公眾是第三方,第三方企圖通過賄賂來改變代理人的思想,此時腐敗應運而生。代理人可以有廉潔或者腐敗兩種選擇,第三方也有不行賄和行賄的選擇。在代理人對自己的成本和最終收益進行分析比較的基礎上進行選擇,選擇廉潔的代理人的最后收益是合法工工資;反之,若代理人選擇腐敗,他會得到非法收入,但也遭受可能帶來的損失。在信息不完全對稱的情況下,委托-代理理論會暫時失靈。代理人利益和公眾利益本身就存在沖突,并且,委托-代理的成本較高,使得政府對這一塊的行使缺乏監督。不對稱信息當中的“搭便車”想法很明顯,普通民眾都覺得最后的損失分攤到每個人身上很少,都不采取行動,所以權利的代理會失效。

如果我們將腐敗官員看作風險偏好者,那么即使嚴厲的懲處措施也比不上及早的預防措施來得有效。所以,在制定措施時,還應該根據貪污者是否為風險偏好者進行選擇。

從上面的委托代理理論來看,代理人和委托人存在利益上的根本沖突,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沖突,如果想要從根源上消除代理人額腐敗傾向,我們需要構建并完善廉政體系, 根據委托-代理理論出臺相應對策。

二、博弈模型分析

假設條件:

1.理性的“權人”:官員和政府都依據利益最大化原則做出決策,

2.官員和政府的博弈是動態的,最后的決策完全根據官員的行為;

3.官員總是監督政府的;

4.官員選擇廉潔;

模型建立和分析:

設E為腐敗的預期收益,即為假設變量,E=(1-P)*R,(腐敗收益為R,P代表廉潔收益)。這種情況下,會產生政府的監督成本,設為C,但最終得到社會收益Z,兩者相減得到政府最終收益Z-C,Y設為官員的職薪。官員對貪污后發現的概率和貪污所得進行比較,若后者較大,則進行貪污,政府決策決定貪污所得。

設(1-P)為政府對貪污不懲處的概率,此時的政府收益是損失的社會利益和委托代理的監督成本,即-(C+S),另一方面,官員所得是貪污的預期收益加上合理薪資,即R*(1-P)+Y;P是政府懲處貪污的概率,此時的官員所得為合理薪資加上貪污所得再減去貪污后的損失,公式為Y+R*(1-P)-W*P。

通過博弈的動態比較可知,政府不懲處貪污的收益小于政府懲處貪污的收益,即-(C-S)

假設政府懲處貪污后官員所得仍大于正常薪資,公式為Y

根據政府監督力度與官員腐敗的博弈關系分析可知,政府監督力度高的時候,官員的貪污程度低;政府監督力度低的時候,官員的貪污程度高。政府的監督力度應該隨著官員收益的增大而增大,隨著官員的機會成本越小而增大,隨著貪污懲處后的機會成本越小而增大。

(三)無差異曲線

由無差異曲線的特殊可知,每一點官員的效用水平是相等的,由于曲線呈U狀,可知權利、金錢的邊際替代率遞減,即隨著權利的上升它能代替金錢使公務員獲得通宵用水平的功能逐漸遞減,反之亦然。由此可得出,當一個人擁有較高的全力,而收入較少時或獲得金錢數量較少時,他不會感到幸福。在效用最大化條件下,他更愿意用權利去換取金錢,這時如果國家能提高公務員工資,使其收入增加,那么就很可能減少權利換金錢的腐敗行為。

三、“高薪廉政”在我國的不可行性

(一)我國公務員人數太過龐大

根據統計,目前我國的公務員人數已經高達700多萬人,身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擁有如此龐大的官員人數,還妄想用高薪來抵制官員的貪污欲望,恐怕我們的財政狀況不可能辦到。

(二)市場經濟的規律決定

目前中國的官員是供大于求,根據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只有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價格才會上漲。而且當今的公務員工資并不低,要說保障生活完全沒有問題,況且還有很多人擠破腦袋想要買官,說明公務員對于民眾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假設這樣的情況我們還不斷加薪,恐怕全國都會爭先恐后去當官了。處于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我們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假如有一天中國到處是官位卻無一個當官的,那時再說漲工資也為時不晚。還有一點,公務員是為社會、為人民服務的,是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代理人,他們不需要投資,不承擔風險,就能獲得收益,和普通的上班族相比,他們的工資已經來得太輕松了。

(三)與“三個代表”理論相悖

我國還有很大一部分人群只是夠溫飽,還有一些甚至不能解決溫飽,若在此時就高調宣揚“高薪廉政”,豈不違背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們的公務員是為人民服務的,但是公務員和普通職工的貧富差距還是很大,目前的責任是強國,縮小貧富差距,但不是用“高薪廉政”的辦法去縮小。政策的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和國家原則宗旨來。

結語

腐敗的治理要從根源著手,建立健全國家的廉政體系,政府加強監督力度,加大懲處力度,在官員中宣揚廉政思想,提高官員廉政意識,才是根本做法。

參考文獻

[1]劉曉宇 -;高薪養廉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研究[J];《工會博覽·理論研究》;2010

[2]李雪;高薪養廉在我國的可行性分析[M];《管理觀察》;2016

[3]王鄭豐;公務員薪酬、腐敗程度與治理[M];浙江大學;2015

作者簡介: 徐原媛( 1993—),女,漢族,四川成都人,就讀于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碩士研究生學歷,主要從事產業經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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