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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理解

2017-07-09 23:08任祥慧
科學與財富 2017年18期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原則

摘要:當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時,受害人可以向行為人主張一定數額的人身損害賠償,當該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時,該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行為人主張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在司法實務中,當不同的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時死亡時,不同的人所得到的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往往會有較大差距,而這份差距的存在引發了人們的激烈討論,那么根據我國司法實務的處理方法,是否說明了我國堅持“同命不同價”的原則?本文將從人身損害賠償的概述、死亡賠償金所采用的不同原則以及我國立法與司法對此所作出的調和三個方面展開論述。

關鍵詞:死亡賠償金、“同命同價”原則、財產性質的損害賠償

一、 人身損害賠償的概述

當被侵權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他人一定程度的侵害,并且產生一系列不利的損害后果時,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一定數額的人身損害賠償,用以彌補被侵權人因為侵權人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人身或者精神所遭受的痛苦。人身損害賠償是法律賦予被侵權人的一種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法律救濟,在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中,不僅僅包含了侵權人對被侵權人的身體所受到的損害的賠償,也包含了被侵權人因為侵權人的行為而花費的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營養費用、誤工費用等賠償,除此之外還包含了對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對其近親屬的賠償。由此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功能是極其廣泛的,它既有保護人們身體健康、生命權的功能,也有對于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予以填平的功能。①

二、 死亡賠償金所采用的不同原則

(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當被侵權人因為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向被侵權人主張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被界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當被侵權人死亡時,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也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權利能力以及訴訟行為能力,因此,死者并不能向被侵權人主張任何權利,其近親屬也不能夠代為主張權利,但是其近親屬因為被侵權人的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方面的巨大的痛苦,也是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間接導致的,所以其近親屬可以基于自己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而主張一定數額的賠償。②該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其近親屬繼受取得的被侵權人的遺產,而是原始取得的本該歸于自己的賠償金額。那么根據這一理論,當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時,其近親屬因為被侵權人的死亡所產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也有所不同,因而表現為死亡賠償金的數額也有所不同,具體的數額應當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其近親屬所遭受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來自由裁量。

(二)、對死者生命權利遭受損害的賠償

該原則主張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生命權利喪失的賠償。既然被侵權人遭受人身損害時可以主張一定數額的人身損害賠償,那么當這種損害嚴重到使其喪失生命時便更應當得到一定程度的賠償,而其近親屬所得到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便只能被界定為被侵權人所留下的遺產,其近親屬向被侵權人主張權利時也只能以被侵權人的名義來主張而不能以其自己的名義。該項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確定“同名同價”原則,即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時,應當賠償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因為憲法確定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的生命權應當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當生命喪失之時,也應當給予相同數額的賠償。③雖然目前的輿論支持這一原則,但是從法學的角度來講,該原則存在較大的不足之處:死者是不具備任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已死亡代表其一切權利義務歸于消滅,死亡賠償金不應當是對其生命權的賠償。因此理論上也只有少數人支持這一原則。

(三)、繼承喪失原則

該原則表明被侵權人一旦死亡,其所有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自然也不能夠向被侵權人主張其生命權的損害賠償,但是被侵權人使侵權人死亡不僅僅侵犯了死者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死者的繼承人的權利受到損害,該原則即主張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被侵權人死亡使其近親屬未來合法應當繼承的財產權益受到的侵害的賠償,該原則包含了對被侵權人作為撫養義務人應當履行法定撫養義務而無法履行的賠償數額。④從這個角度上來講,“同命不同價”的說法就顯得更為合理,雖然數個不同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但是根據每個人目前的財產狀況、職業狀況以及綜合各方面的因素綜合考量,假設被侵權人并沒有死亡而是正常生活和工作,那么數個不同的人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所積累的財產數額勢必會存在較大的差別,當這些財產數額作為遺產被繼承時,不同被侵權人的近親屬所喪失的固有利益也勢必會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主張“繼承喪失說”原則的學者均認為,即便是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不同人的死亡,也應當根據其近親屬固有利益喪失情況的不同給予不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是對其近親屬自身的賠償而不是對死者生命權受到損害的賠償。

三、 我國立法對“同命不同價”問題所作的調和

從法學角度上來講,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定義為死者近親屬固有利益的喪失更為合理,即應當主張“繼承喪失說”。但是,由于立法活動應當體現公平正義并且讓每一個公民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夠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義。所以在進行立法活動時,并沒有單一地采取“繼承喪失說”的原則,而是將一定的傳統社會道德觀念與立法相結合,從而確立了《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肚謾嘭熑畏ā返谑邨l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該項條文表明,我國既沒有確立“同命同價”原則,也沒有確立“同命不同價”原則,而是將兩者的矛盾予以調和,選取廣大人民群眾可以接受的方式,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在裁判案件時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綜合考量應當適用哪一原則或者是否需要綜合運用,從而來確定同一事故中不同死者的近親屬所應當獲得的賠償數額。

四、 總結

雖然采取“繼承喪失說”的原則更加合理,但是基于理論上依然存在較大的爭議,社會輿論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所以在立法活動時,采取了較為緩和的方式,綜合各項原則的主張選取中間狀態,讓法官自由裁量,讓每一名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夠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參考文獻:

[1]論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J]. 張宏偉.法制與社會. 2016(19)

[2]破解“同命不同價”難題的理論路徑[J]. 張旭東.現代法學. 2008(06)

[3]從“同命不同價”反思我國的死亡賠償金制度[J]. 張楠.法制與社會. 2008(26)

[4]“同命”真該“同價”?——對死亡損害賠償的民法思考[J]. 孫鵬.法學論壇. 2007(02)

姓名:任祥慧(1996.01.23--);性別:女,籍貫:山東淄博人,學歷:山東中醫藥大學人文社科學院本科在讀;現有職稱:本科在讀;研究方向: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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