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村官平均一年私吞集體資產八百三十三萬元,十八年后才案發,這么大的數額難道就沒有一點蛛絲馬跡?肯定有。不管這個村官偽裝得多么“巧”,隱藏得多么“深”,總會露出“狐貍尾巴”的。這就提出這樣一個疑問,監管者的責任哪里去了?原因至少有以下三點:一是“睜只眼閉只眼”,“民不舉官不究”,不作為意識作怪;二是“屁股不干凈”,本身就與村官有利益輸送關系;三是“哥倆好”,成為村官“保護傘”,為村官私吞集體資產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追究監管者的違紀違規責任刻不容緩!
(讀2017年6月《村官十八年私吞一億五千萬元》)
張良漢(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