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13年,陶嘉勝在擔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開發部鉆井管理科副科長、科長期間,受人請托,在工程審核中為李某提供幫助,使其順利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2006年末至2012年末,他先后六次收受李某感謝費共30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陶嘉勝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慶 宣)endprint
黨的生活(黑龍江)2017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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