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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個人所得稅稅制比較研究

2017-07-21 10:29侯明芳馬瑤宋燕玲龍娟姚娟
商業會計 2017年11期
關鍵詞:信息共享

侯明芳++馬瑤++宋燕玲++龍娟++姚娟++楊勤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在促進二次分配公平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我國個稅體制弊端日益顯現,沒有實現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縮短貧富差距”的宗旨,個稅改革呼聲不斷,但至今仍未出臺具體的改革方案。文章立足于我國國情,就稅負公平問題對中美個人所得稅進行對比分析,并提出初步建議,以期促進個稅稅制的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稅負公平 納稅家庭 按年征收 綜合分類稅制 信息共享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7)11-0061-02

一、引言

稅負公平是個稅改革的著眼點,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收的基本原則之一。不同的學者對于稅負公平的定義存在著不同看法。威廉·配第認為,“所謂公平,就是稅收要對任何人、任何東西‘無所偏袒,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能力征收不同數量的稅收”。亞當·斯密認為,“一國國民,都需在可能的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如今,國內多數學者認為,稅收公平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相同的人,其稅收負擔應相同;縱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不同的人,其稅收負擔應有所不同,而這些稅負公平定義大多主要關注納稅人納稅能力,從定量角度考慮個稅征收,忽略了影響稅負的其他關鍵因素。

筆者認為,稅負公平是指對主體不同、數量不同、性質不同的收入征以不同級別的稅,使每個納稅單位承受的納稅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我們之所以主張通過這三個方面的結合來考慮個稅征收,是因為僅僅以收入數量這個定量因素決定個稅征收顯得并不充分;輔之主體和性質因素的考慮,以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分析方法衡量個稅征收數量,可以更全面地研究各個自變量對個稅的影響,從而促進稅負公平。

二、中美個人所得稅稅制分析

(一)中美個人所得稅稅制比較(見表1)。

根據本文對稅負公平的再定義,筆者選取納稅主體、納稅期限、征稅模式三個方面進行討論。納稅主體具體體現為對納稅單位的判定,以個人還是家庭為征收單位成為影響稅負公平的首要因素;收入數量則與征稅期限密切相關,按月還是按年征收成為影響稅負公平的第二因素;收入性質取決于征稅模式,不同的征稅模式對同一納稅單位的收入有不同的分類,不同類型的收入適用于不同的計稅方法,從而導致所繳個稅的不同,于是征稅模式成為影響稅負公平的另一要素。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第一,對于納稅主體,美國的個人所得稅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納稅人自行申報,具體分為單身個人申報、已婚聯合申報、已婚各自申報、戶主申報、合格的撫養兒童的喪偶者申報五類。以納稅單位總收入為基準再根據贍養義務、撫養義務等相關支出進行相應扣除,充分考慮不同家庭的納稅能力。與之不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納稅義務人,根據個人收入進行自主申報(具體規定的5類情況,即年收入大于12萬元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此舉忽略了家庭負擔,未充分考慮家庭納稅能力。

第二,就納稅期限而言,美國以納稅單位年收入為計算依據,年中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考慮了納稅人全年真實收入水平與納稅能力。不同的是,我國根據納稅人月收入計算并征收個稅,忽略了納稅人月收入年中分布不均的情況。對于季節性工種來說,旺季收入好,而淡季收入慘淡,站在以年收入為計稅標準的視角看,以月收入為標準繳納個稅就顯得有失公平——會使得納稅人在旺季即收入較高的月份多繳稅。而美國按年征收避免了上述問題,有效地促進了稅負公平。

第三,對于征稅模式,美國實行的是將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不分性質、來源、形式等統一加總求和、統一進行扣除的綜合所得稅制,不會因為收入來源的不同而出現差別稅負的情況。與此相反,我國采取分類稅制,對工資薪金、勞務所得、偶然所得等11種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正向列舉不但不利于調節收入分配和稅負公平的實現,而且增強了納稅人的偷逃稅款的意識,為納稅人11種收入以外的收入的不征稅創造了條件。

三、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建議

作為世界發達國家之一的美國,其個稅制度自1861年實行以來,經過一個多世紀的完善,已發展得相當成熟,納稅主體、納稅期限、征稅模式等方面在稅負公平上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雖然中美兩國在經濟、文化等方面有較大差異,但美國個稅的征收對我國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據此,筆者對個稅稅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議。

(一)考慮納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實行自主申報家庭制并建立稅號納稅。我國的戶籍制度尚不完善,掛靠方式層出不窮,僅以戶口作為界定家庭的依據有失真實性。立足中國國情,筆者認為,可以家庭信息為基礎,輔以民政、公安等部門的監督,由納稅人自主建立納稅家庭并申報,分為單身個人申報、家庭聯合申報兩種形式。對家庭收入進行撫養、贍養、教育支出等各項扣除之后,以人均應稅收入計算征收個稅。這樣,一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相對靈活的選擇權,彌補了戶籍信息不真實的缺陷;另一方面充分考慮了家庭負擔水平,使各個家庭按照實際的納稅能力繳納個稅,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稅負公平。

(二)考慮納稅期限,以年收入作為納稅依據。筆者認為,針對上文所述的年收入分布不均衡導致的稅負不公,應以年收入為標準,按月預繳,年終清算,多退少補,從而促進稅負公平的實現。納稅主體每年進行11次預繳,在12月上旬進行清算。對改革之后的第一年,一月可暫緩預繳,從第二月開始,每月以上月收入為準預繳個稅。一方面,預繳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地籌集,避免出現納稅家庭年末一次性繳納大額個稅的情況;另一方面,年底清算可以全年總收入狀況衡量納稅人稅負,促進稅負相對公平。

(三)考慮征稅模式,向綜合分類所得稅制轉變。分類稅制雖征收成本低、征收難度小,卻無法將納稅人所有收入統一考慮,不僅造成稅收遺漏,還會減弱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利于自主申報。要想實現稅負公平,可考慮向綜合分類所得稅制轉變,即將所有收入按性質分為勞務所得、財產所得和其他所得三大類,對同一類別中來源不同的收入按照獲取的難易程度確定指數,以加權收入計算稅收。這樣,一方面,考慮了納稅家庭各種來源的收入,防止稅收的流失;另一方面,考慮了不同收入的難易程度,能夠更好地衡量應稅收入。

四、個稅稅制改革的基礎條件

進一步分析以上措施,對于納稅人自主組建納稅家庭以及全年收入信息的自主申報,就必定存在申報信息是否真實以及稅務、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信息是否互通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為促進以上改革建議的順利實施,離不開兩個必要的前提條件,即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嚴厲的懲罰機制。首先,聯網可及時傳遞納稅信息,防止各部門形成信息孤島及監督漏洞,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其次,嚴厲的懲罰機制能夠提高納稅家庭的納稅意識,督促其及時申報納稅,保證國家的稅收。

(一)切實做好聯網信息共享??v觀世界,個稅發展相對完善的國家往往有相應的信息技術作為支撐,美國有完善的信用機制,用SSN號記錄納稅人的信用,將納稅信用與相關各項信用捆綁,加大對納稅人收入等信息的監督。亞太經合組織部分成員國的稅務主管當局選擇了通過集中的數據庫網絡授權較高級稅務部門披露特定納稅人的銀行賬戶信息。這些措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其個人所得稅的順利征收。2016年,我國已對房產稅的征收進行信息聯網,家庭第一套房產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靠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得以實現。同樣地,個人所得稅聯網可以參照房產稅實施的方法。一個人的收入來源甚廣,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信息聯網共享,不論對個人所得稅還是國家其他改革措施,都有好處。與此同時,選擇一個稅收制度等相關基礎設施完善的城市進行以上各項改革的試點,是具有可行性及前瞻性的。

(二)懲罰及信用機制勢在必行。為各納稅家庭建立信用檔案,將其納稅信用情況作為信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通行證,以此促進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提高。同時增強懲罰力度,采取提高違法罰金數額、拘役等措施,杜絕納稅家庭的違法行為。2015年底,青海省與省地稅局聯合制定了全省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和執行參考基準,為有效規范處罰裁量權、確保公平公正處罰提供了制度保障??梢?,法律制度正在循序漸進地完善,個稅的家庭稅負相對公平也能夠實現。

五、結語

綜上所述,現階段個稅體制在公平方面發揮的作用有限,因此要發揮稅負公平的積極作用就應對限制公平的因素進行改革,與此同時做好基礎制度保障,雙管齊下,使得個稅征收盡可能地公平。但是化解阻礙改革的阻力需要社會各界的推動、政府改革行為的付諸實踐及全民素質的提高,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個稅公平進程,使得社會更加和諧、資源配置更加合理有效。

參考文獻:

[1]張敬石,胡雍.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J].稅務與經濟,2016,(01).

[2]張麗霞.關于個稅家庭綜合課征的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14,(08).

[3]韓瑞賓.基于綜合費用扣除的個人所得稅家庭聯合納稅研究[J].商業會計,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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