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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與農業產業化組織利益分配
——基于農民合作社的多案例研究

2017-08-08 05:12孔祥智
中國軟科學 2017年7期
關鍵詞:專用性實力產業化

周 振,孔祥智

(1.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北京 100038;2.中國人民大學 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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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與農業產業化組織利益分配
——基于農民合作社的多案例研究

周 振1,孔祥智2

(1.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北京 100038;2.中國人民大學 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北京 100872)

利益分配機制是維系農業產業化組織穩定發展的關鍵制度安排,也是保障農民收入的重要內容。由于“核心成員控制”是當前中國農業產業化組織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大量研究均指出核心成員控制會導致普通成員利益被忽視。然而,現實情況卻與理論分析不一致,存在著部分核心成員讓利于普通成員的事例。為此,本文運用多案例比較分析方法,從資產專用性的角度對此現象進行了解釋,分析結論表明:核心成員是否讓利于普通成員取決于二者之間投入要素或產品的相對資產專用性程度;當一方投入要素或產品資產專用性越高時,對另一方的依賴性會增強,其談判實力將減弱,因而在農業產業化組織分得的利益會越少。本文的研究為農業產業化組織分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個“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利益分配”分析框架。

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農業產業化組織;利益分配

一、問題的提出

以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為代表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是我國農業邁向現代化的重要載體,也是我國政府高度關注并著力培育的中堅力量。農業產業化組織的相關研究,既能為產業化組織健康發展提供實踐依據,又能為推進農業現代化、“四化同步”貢獻理論基礎。其中,產業化組織利益分配一直以來都是學術界與政策制定者普遍關注的重要話題。從組織成員類別看,受成員資源稟賦、生產策略、產業鏈位置、多元化經營方式等因素影響,幾乎所有農業產業化組織都能分化出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兩類群體。利益分配機制是連接這兩類群體的橋梁,也是關系到產業化組織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制度安排(孫亞范,2008;盧昆、馬九杰,2010;孫亞范、余海鵬,2012;Bijmanetal.,2012)[1-4]。由于核心成員既是產業化組織資金、人力資本等核心資源的供給者,又是組織成本與風險的承擔者,因此核心成員必然會掌握更多的剩余控制權,最終表現為對組織的控制(徐旭初,2005)[5],由此大部分研究都指出甚至抨擊核心成員獲得了更多收益或侵占了普通成員利益(仝志輝、溫鐵軍,2009;熊萬勝,2009;苑鵬,2013;姜睿清等,2013;鄧衡山、王文爛,2014)[6-10]。

然而,核心成員控制就一定會導致普通成員利益被忽視嗎?針對現有研究,本文有如下兩點質疑:第一,即便是核心成員控制、普通成員幾乎不參與經營決策的情況下,農業產業化組織也并非都出現了普通成員利益被嚴重侵占的現象。據調查,我國有部分合作社實施了體現普通成員利益的按交易量(額)返還的分配方式(孔祥智等,2012;周振、孔祥智,2015)[11-12]。一般而言,核心成員控制的分配制度大多體現的是核心成員的意志。那么,“按交易量(額)返還”有利于普通成員的分配方式,是核心成員對鄉里的奉獻,亦或是在博弈中對普通成員的妥協?或者說在核心成員控制,并且核心成員具備能力侵占普通成員利益的前提下,核心成員為何仍會選擇讓利于普通成員呢?顯然,“核心成員控制,普通成員利益被侵占”的理論分析思路無法解釋這一現象。第二,既然普通成員利益被侵占了,在他們擁有退出權的前提下,他們為何沒有選擇“用腳投票”,而是依然與農業產業化組織保持了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呢?同時,核心成員難道就不擔心普通成員退出給組織帶來沖擊嗎?這也是現有研究尚未涉及的部分。為此,有必要對農業產業化組織分配制度的形成機制進行研究,解釋為什么有的核心成員會選擇讓利,而有的核心成員能夠獨占組織全部剩余。

總體看,農業產業化組織的分配制度可視為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博弈、談判的結果,談判實力直接關系到雙方的分配份額。已有文獻指出,專用性與專有性是影響談判實力最為重要的兩個關鍵因素(楊瑞龍、楊其靜,2001)[13]?!皩S眯浴笔侵改撤N資產價值嚴重依賴于一體化組織或某個生產團隊,一旦離開組織再改作他用,其價值將大跌(Williamson,1979;楊瑞龍、楊其靜,2001)[13-14];而“專有性”資源是一個企業或組織的發生、存在或發展的基礎,它們的參與狀況直接影響到組織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團隊成員的價值(楊瑞龍、楊其靜,2001)[13]。核心成員是產業化組織的直接創辦者,他們幾乎是所有組織“專有性”資源的直接提供者,“專有性”也是分享組織租金的談判力基礎(楊瑞龍、楊其靜,2001)[13],這也是核心成員能占有組織大部分剩余的重要原因??梢?,“專有性”能夠解釋核心成員占有剩余,這與“核心成員控制”理論相類似。但是,“專有性”還無法解釋核心成員讓利現象。本文認為這可能與“專用性”資產相關聯。產業化組織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專用性資產投資情況差別較大,一般而言僅“專用性”在農業產業化組織中是變化的,而“專有性”幾乎為恒量。為此,本文將從“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的視角解釋農業產業化組織分配制度的內生演化過程。

二、理論模型與研究假說

(一)談判實力與利益分配

圖1 契約安排與討價還價

在圖1中,陰影部分為i和j的效用可行集,進一步假定可行集為緊突集。垂直線YD與水平線DX與陰影部分的交集YEXD為雙方的談判集,假定這個談判集為X。在談判集內,任何一個點都滿足Ui>Ui(di),Uj>Uj(dj)。在滿足線性不變形、有效性、獨立于無關選擇以及對稱性的假說前提下,Nash(1950)[15]指出均衡解是唯一的,見(1)式。

(1)

Nash(1950)[15]指出,對于分餡餅模型其均衡解只需滿足maxUiUj,不過這種均衡解是建立在i、j同等談判實力基礎上。然而,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談判實力差異較大,談判實力受制度、經濟情況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它能夠影響個體的談判結果但是并不直接影響個體的效用函數(Svejnar,1986)[17],因而可視為分配的外生變量。假定i、j的談判實力分別為βi、βj,則談判實力滿足(2)式。此時,模型可轉換為(3)式與(4)式,用拉格朗日法模型解如(5)式。

(2)

MaxU*(Xi,Xj)=Ui(Xi)βiUj(Xj)βj

(3)

S.t.Xi+Xj=X

(4)

(5)

假定i、j的風險態度保持不變,函數U*(Xi,Xj)=Ui(Xi)βiUj(Xj)βj,假定βi+βj=1,根據隱函數求導,可得(6)式。

(6)

圖2 不同談判實力的均衡分析分析

(7)

據此,本文有如下假說1:普通成員與核心成員,任何一方談判實力的增強,都有利于他們分得更多利益。

(二)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的作用機制

依據Williamson- Grossman- Hart的理論,資產專用性(Asset Specificity)是“在不犧牲其生產價值的條件下,某項資產能夠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替代使用者重新調配使用的程度”,即當某種資產在某種用途上的價值大大高于在任何其他用途上的價值時,那么該種資產在該種用途上就是具有專用性的(Williamson,1985;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18-20]。Williamson(1984)[21]強調了資產專用性對交易的重要性,他認為限定交易維度的因素包括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程度和交易頻率三方面因素,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資產專用性。資產專用性實際上測度的是某一資產對交易的依賴程度,專用性投資一旦發生便很難轉移到其他用途上,會被牢牢地鎖定在特定形態上(Williamson,1985)[18]。Kleinetal.(1978)[22]指出,雙方在進行交易時,其中一方進行專用性資產投資后,就會形成專用性準租,進而使得自己處于交易的劣勢,交易的另一方面此時會以終止交易相要挾盡可能地攫取專用性準租,即出現了敲竹杠現象。由資產專用性帶來的敲竹杠現象,反映出了資產專用性與雙方談判實力之間的關系,即資產專用性降低了交易方的談判實力。

楊瑞龍、楊其靜(2001)[13]的研究也表明專用性削弱要素主體的談判權。由于專用性資產的價值依賴于團隊其他成員,當事人的退出威脅難以令人相信,甚至會導致“下賭注者”的準租金在事后遭到剝削。同時,由于專用性資產移作它用時必然發生貶損,出于保值增值考慮,專用性資產投資者缺乏撤資積極性,處于一種被“套牢”的狀態(Williamson,1985)[18]。

在權利得不到滿足時,農業產業化組織成員可選擇退出合作,而資產專用性恰好反映了成員的退出能力。資產專用性高的要素投資主體對其他成員或組織的依賴強,且退出能力較弱,為了維持合作關系,將被迫進行妥協。一般而言專用性資產需要與普通成員土地、資金、勞動力、產品原料等要素相匹配才能從事生產,當核心成員擁有的關鍵資源具有較強專用性,其面臨的被敲竹杠的風險隨之增加,為增強成員滿意度及忠誠度,保證產業化組織規模效益的有效發揮,核心成員會給予普通成員更多的服務和讓利。當核心成員的優勢資源為銷售渠道、資金或社會資本時,這些資源專用性較弱,能容易地轉移至其他領域,因而核心成員吸引普通成員要素匹配生產的積極性低,也就缺乏讓利普通成員的內在激勵。尤其是在市場資源匱乏的地區,相比擁有多種產品銷售資源的核心成員,普通成員的農產品反而具有很強的專用性,只要核心成員能夠解決其“賣難”問題,普通成員往往默許核心成員獲得更多好處,此時普通成員常會被核心成員敲竹杠。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與利益分配的邏輯關系如圖3所示,談判實力充當了資產專用性作用于利益分配的中介變量。

據此,本文提出假說2:農業產業化組織中,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的相對資產專用性決定了雙方談判實力;一方資產專用性越強,談判實力越弱,分得利益越少。

圖3 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與利益分配邏輯圖

三、研究設計

(一)方法選擇

本文選擇多案例研究方法,有如下三個理由:第一,作為一種經驗性的研究方法,案例研究能夠很好地解釋“怎么樣”和“為什么”的問題(Yin,2009)[23],有利于清晰地展現出資產專用性作用于談判實力,進一步影響利益分配的全過程。第二,許多組織專用性資產在一定時期內往往固定不變的,單一案例很難形成“實驗組”與“對照組”,也較難證明資產專用性對產業化組織利益分配的決定,這就需要引入多案例進行對照比較。第三,多案例研究方法能夠對命題進行反復驗證,有助于增強案例研究的有效性。

(二)案例選擇

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是當前中國農業產業化組織的典型代表。由于農民合作社利益分配機制比農業龍頭企業更具復雜性,同時不少合作社由龍頭企業領辦,即部分合作社天然承襲了龍頭企業的制度屬性,為此以農民合作社為例研究農業產業化組織利益分配更具代表性。

從當前國內合作社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的合作形態來看,普通成員的要素參與和普通成員-核心成員之間產品買賣兩種類型最為普遍。為此,本文將選擇這兩類農民合作社作為研究對象。其中,要素參與型的選擇土地合作社,這類合作社中普通成員以土地要素入股合作社,有的也稱作農機合作社;產品買賣型的選擇種養殖類合作社,這類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核心成員收購普通成員產品。依據這種劃分,本文選擇了如表1所示的16個合作社。這些合作社中,核心成員都是合作社發起出資人,他們均是合作社的理事會成員,決定著合作社的日常運轉,而普通成員幾乎不參與合作社的日常管理。

選擇這16個合作社,不僅因為它們能夠代表當前農民合作社的主要形態,還有如下兩個重要理由:第一,本文選擇的要素參與型合作社都從事糧食生產,農業機械投入大,相比產品買賣型合作社,資產專用性較高,因此有利于比較資產專用性對不同類別合作社利益分配的影響。第二,同一類別合作社中,資產專用性程度也有差異。如要素參與型中,黑龍江地區合作社投資機械均為大型農業機械,而浙江地區的均為小型機械,專用性資產差別較大,這有助于比較資產專用性對同一類別多個合作社利益分配的影響。當然,這種處理方式主要是要劃分出了“實驗組”與“對照組”。

表1 案例合作社簡介

(三)變量測度

Williamson(1996)[24]將資產專用性區分為人力資產專用性、實物資產專用性、場地專用性、品牌資產專用性、特定用途資產專用性以及暫時性專用資產六大類。許多學者沿襲威廉姆森的思路,對農業產業化組織的資產專用性進行了區分(胡浩志、吳夢嬌,2013;馬志雄等,2012)[25-26]。根據這些研究以及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特征,本文以表2所示指標,采用定性比較的方式測量各個合作社的資產專用性。

表2 資產專用性的測量指標

注:本研究沒有選擇人力資本專用性,這是因為當前中國農民合作社中的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里,很少有人力資本投資達到僅能從事某個行業的情況。

本文采用分類變量度量利益分配。由于中國農民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機制一般是核心成員制定或提議,可以根據核心成員給與普通成員的支付,將利益分配劃分為如下幾個等級:(1)核心成員支付普通成員市場價格;(2)核心成員支付普通成員市場價格,并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3)核心成員支付普通成員高于市場價格或供給低于市場價格的原料;(4)第(3)類加上農業社會化服務;(5)普通成員參與盈余分配。在這幾類分配方式中,普通成員分得份額逐次提高。

(四)資料收集

首先是半結構化訪談。筆者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間,逐一訪談了每個合作社理事會人員、監事會人員以及普通成員,對每個合作社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代表進行了2~3小時不等的訪談。根據訪談者要求與研究需要,訪談地點安排在半封閉會議室或封閉的辦公室,這樣的環境有利于訪談者暢所欲言。對于每個合作社的訪談共形成了10000-30000字不等的訪談記錄,每位被訪談者的文字記錄從5000字到10000字不等。此外,筆者還對每個合作社進行了實地考察,這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許多感性認識。

其次是文獻資料收集。本文從如下途徑獲得文獻資料。一是當地農業部門對各個合作社所做的總結材料,這些材料清晰地展現了合作社的發展歷程、主營業務以及制度建設等。二是新聞報刊材料,筆者調查的合作社中,有數個合作社多次被媒體報道,這也為研究提供了輔助信息。三是學術論文,本文所選合作社已有多個出現在學術論文中。

四、多案例比較分析

(一)案例分析與主要發現

本文通過對各個案例合作社數據的初步整理,獲得了合作社資產專用性、談判實力、利益分配的結構化、編碼化數據信息。

1.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資產專用性特征

要素參與型合作社資產專用性均表現在農業機械上。A1~A8農業機械均由核心成員投資購買,因而核心成員的專用性資產投入高于普通成員。相比A5~A8,因A1~A4核心成員投資大型機械,因而A1~A4核心成員資產專用性更高于普通成員。在產品參與型合作社中,資產專用性表現在設備設施、產品、場地與品牌上,這些專用性資產也是由核心成員投資建設。B1~B4均建有加工廠、設備、場地或產品品牌;相對普通成員,核心成員資產專用性更高。但是B5~B8核心成員少有較高的設備設施投入,反而是普通成員面臨產品賣難問題,因此相比普通成員,核心成員的資產專用性低(詳見表3)。

2. 利益分配方式

案例合作社利益分配方式詳見表4。A1~A4與B1、B3、B4普通成員都享有合作社剩余索取權,其他合作社普通成員享有要素價格、低廉原料成本或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根據表4內容,可列出普通成員分配利益的所屬次序類別,如表5所示。

3. 資產專用性與利益分配的相關性

本文采取專家打分法對核心成員相對資產專用性和普通成員分配份額進行評判和編碼(Yan & Gray,1994;姚明明等,2014)[27-28]。專家小組由兩名學界專家組成,在遇到評價不一致的情況下,經協商確定。本文將核心成員相對普通成員的資產專用性、普通成員分配份額從低到高劃分為五等次:低、較低、中、較高、高(見表6)。

在B5~B8、B1~B4、A5~A8與A1~A4四個組合里,隨著核心成員相對普通成員的資產專用性由低逐次升高時,普通成員分配份額也在逐漸增加。另外,對表6五個等次低、較低、中、較高、高分別賦值1、2、3、4、5,然后對核心成員相對資產專用性與普通成員分配份額做相關性檢驗,檢驗表明二者相關性系數高達0.8976,并且顯著性水平達到1%以下,這表明二者有顯著的正向相關關系。因此,不難有如下結論:核心成員相對資產專用性越高,普通成員分配份額越高。

(二)資產專用性對利益分配的作用路徑:談判實力的中介作用

表3~表6的分析揭示出了核心成員相對資產專用性與普通成員利益分配的正向相關關系。但是,資產專用性是如何作用利益分配的呢?本部分將分合作社類型論述這種作用機制。

表3 案例合作資產專用性特征

表4 案例合作社利益分配方式內容

表5 案例合作社普通成員利益分配種類

注:第(1)~(5)類分別為:(1)核心成員支付普通成員市場價格;(2)核心成員支付普通成員價格高于市場;(3)核心成員供給低于市場價格原料;(4)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5)普通成員參與盈余分配。標記“√”表示核心成員提供了該項服務或分配方式。

表6 案例合作社資產專用性與利益分配編碼匯總

注:除空運、海運和其他運輸外,其他部門歸并方式采用GTAP默認方式,其中“采選業”既包括能源礦產采掘,也包括林業、漁業等直接從自然采擷產品的產業部門。

1. 要素參與型合作社

土地合作社或農機合作社中,普通成員扮演的角色幾乎相同,不過A1~A4與A5~A8普通成員利益分配差距較大。這種差距的關鍵影響因素是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的談判實力。談判實力在資產專用性決定利益分配的作用機制中發揮著中介變量角色。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的談判實力,可從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要素參與的依賴性來反映。

表7 要素參與型合作社資產專用性與談判實力比較

首先,因A1~A4核心成員專用性資產投入普遍較高,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的土地參與依賴性非常強,削弱了核心成員談判實力。A1~A4核心成員的專用性資產主要表現在大型農業機械上,這些大型農業機械投資成本非常之高,用途也較為單一。值得注意的是,當前黑龍江地區農機服務市場已趨飽和,依靠農機服務已經無法覆蓋掉農機購置的投入成本。合作社只有通過普通成員的土地要素參與,并實行大規模的農業生產,才有可能覆蓋農機投入成本,并獲得利潤(周振、孔祥智,2015)[12]。另一方面,黑龍江地區類似的合作社數量與日俱增,普通成員的選擇機會也較多。因此,在談判中核心成員處于劣勢,最終體現為普通成員分得較高的利益份額。

A1的發展歷程就驗證了資產專用性對利益分配的作用機制。為此,本文將以A1為代表,深度剖析這一作用機制*據筆者調研獲悉,A2~A4在模仿A1中成長;它們在成立之初吸取了A1的經驗與教訓。因此,筆者未曾看到A2~A4如同A1般的分配制度變遷過程。。(1)第一階段:專用性資產投入過大——普通成員要素參與不足——核心成員虧損。2010年時,A1主營業務為農機服務與流轉土地經營。由于當地農機服務市場競爭激烈,而且農戶土地分散,大型機械連片耕作的優勢很難發揮,合作社2010年全年代耕收入不到100萬元。在流轉土地經營上,因合作社支付普通成員分配份額較少(僅支付每畝土地固定租金240元),僅流入土地1100畝,土地規模較小、無法連片種植,大型農業機械優勢也不能充分發揮。綜合計算,2010年合作社虧損近200萬元。(2)第二階段:雙方談判——專用性資產——核心成員讓利——普通成員擴大要素參與。為發揮大型農業機械的優勢,核心成員一致認為要擴大土地流轉規模,而激勵普通成員要素參與的重點是提高他們的分配份額。通過一周時間,核心成員多次召集普通成員討論分配方式。起初,核心成員提出每年支付250元/畝土地租金,土地再以250元/畝作價入股參與合作社盈余分配。但是普通成員都認為土地租金過低,要求提高租金。經多次協商,土地租金提升至340元/畝,并且以340元/畝作價入股參與盈余分配;更為重要的是國家補貼合作社的資產也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賬戶,且參與分紅。不到一周,就有307戶農戶帶地入社。合作社土地經營規模迅速提升至1.5萬畝。隨著A1經營規模的擴張,2011年合作社的經營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合作社盈余達1342.2萬元。2012年,合作社經營再上新臺階,盈余達到2758萬元。2011-2012年的經營績效,讓核心成員再次認識到了普通成員要素參與的重要性。2013年,合作社再度提高普通成員分配份額(見表5)??傮w看,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商討分配方案的過程就是一次典型的“納什討價還價博弈”。在博弈中,核心成員“不得已”答應了普通成員要求。這折射出了核心成員的弱談判實力,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要素參與表現出了較強的依賴性;相反,普通成員對核心成員并沒有這種依賴性。依賴性的根源就是核心成員大量投資的專用性資產,為此核心成員迫切需要聚集普通成員土地要素。因此,A1的事例驗證了核心成員相對資產專用性較高、談判實力弱,普通成員分配份額多的機制。

其次,A5~A8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土地參與依賴性不高,核心成員談判實力不弱。雖然A5~A8專用性資產也表現在農業機械上,但是合作社的農業機械均為中小型機械,投資額度較小。普通成員的土地要素參與并不像A1~A4那樣重要,這是因為:第一,合作社完全可以通過提供農機服務覆蓋農機投資成本,并且仍能產生盈余。如表8所示,A5、A7與A8農機服務對合作社總利潤的貢獻達60%以上,A7最高達到了84.75%。第二,土地種植效益并不高,核心成員大量流轉普通成員土地積極性不高。據調研,若剔除政府補貼,這些合作社土地種植均虧損,如A5合作社2013年土地種植每畝虧損50元。因此,核心成員在談判中并不像A1~A4中的那樣缺乏談判實力。另外,由于浙江地區土地流轉市場逐漸成熟,普通成員土地要素選擇機會也較多,普通成員談判實力也不弱。

表8 2013年A5~A8合作社成本收益狀況 單位:萬元

注:農業經營收益包含了政府給予的農業補貼,倘若去除補貼,合作社在農業經營上處于虧損狀態。數據來自筆者調研。

在雙方談判實力相當時,A5~A8核心成員支付給普通成員的是市場價格。不過,從全國看,浙江地區土地流轉價格處于較高水平。在訪談中,筆者多次詢問合作社理事長“為什么沒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在盈余分配中給予普通成員盈余返還”。合作社理事長的回答幾乎相同:“我們給他們的土地價格是市場價格,這個價格已經非常高了。況且現在經營農業并不賺錢,我們也沒有打算進一步擴大種植規模?!眴柤捌胀ǔ蓡T對當前分配方式是否滿意時,他們的回答也近乎相同:“滿意,這個價錢還不錯”。A5~A8的事例表明,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相對資產專用性都不高且雙方談判實力相當時,普通成員分配份額較為適中。

最后,A1~A4與A5~A8從正反兩個方面亦證實了談判實力的中介作用,即核心成員專用性資產投入高,談判實力弱,普通成員分配份額高。同為要素參與型合作社,A1~A4與A5~A8最大的區別是核心成員的資產專用性與談判實力。A1~A4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依賴性強,談判實力較弱,因而不得不面對和答應來自普通成員的敲竹杠(Williamson,1985;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18-20],這也是普通成員擁有足夠討價還價能力的基礎;相反,A5~A8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相對資產專用性都不高,雙方談判實力相當,核心成員完全可以拒絕普通成員提出的過高分配要求,同時普通成員也能不接受核心成員提出的過低分配方案。

2. 產品參與型合作社

首先,資產專用性也決定著產品參與型合作社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的談判實力。表9列出了B1~B8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對分配方式的態度,雙方的態度能反映各自的談判實力。在B1~B4合作社中,普通成員對當前的分配方式表現出了一致的一種“理所當然”的滿足感,絕大多數普通成員都認為合作社給予他們的是“應該的”;同時,核心成員也認為給予普通成員現有的分配份額也是有必要的。不同的是,在B5~B8合作社中,普通成員對當前的分配方式表現出了一種“意外”的滿足感,而核心成員認為給予普通成員的優惠也是“很多的”。B5~B8普通成員完全是分配方式的接受者,他們在與核心成員談判中似乎沒有任何談判權;而B1~B4普通成員認為當前分配方式是“應該的”,可見他們并不僅僅是規則的接受者。由此可見,B1~B4普通成員在分配方式制定中具有一定的談判權,其談判權高于B5~B8的。這種差別仍然由各自的專用性資產決定。B5~B8普通成員面臨著產品賣難問題,普通成員資產專用性相對較高,因此只要合作社能夠解決其“賣難”問題,B5~B8普通成員也就默許或被動接受了核心成員已給予的“好處”。但是,B1~B4核心成員專用性資產投入遠高于普通成員,核心成員不可能像B5~B8的那樣僅僅給予普通成員市場價或部分服務,也不可能立即放棄現有專用性資產而轉作它用,他們必須保證有一定量的普通成員參與,因而核心成員不具備充足的談判權。

其次,談判實力的不同最終體現在普通成員的利益分配上。從B1~B4與B5~B8比較看,B5~B8核心成員專用性資產投入少,普通成員因產品賣難反而專用性資產較多,因此核心成員解決其產品“賣難”問題即可,不用給予普通成員過多激勵。B1~B4核心成員因專用性資產投資較大,必須與普通成員要素相匹配才能保證投資回收以及盈利,因而必須激勵普通成員參與合作,為此普通成員分配份額不可能少。也如表6與表10所示,B1~B4核心成員談判實力弱,普通成員利益份額高;而B5~B8核心成員談判實力強,普通成員分配利益少。B1~B4與B5~B8的比較,證實了產品參與型合作社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相對資產專用性對談判實力以及利益分配的作用機制與影響效果。

綜合A1~A4與A5~A8,B1~B4與B5~B8的比較分析,本文研究假說得證。

表9 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對分配方式的態度

注:表10內容根據筆者訪談整理。訪談中筆者詢問核心成員“為什么會給普通成員這么多”或“為什么不多給”;同時,也詢問普通成員“對當前分配方式滿意嗎,合理嗎”。

表10 產品參與型合作社資產專用性與談判實力比較

五、結論與討論

(一)主要結論

本文運用多案例比較分析方法,選擇了16個有代表性的典型合作社,通過案例剖析揭示了資產專用性對農業產業化組織收益分配的影響以及作用機制。本文有如下研究結論:農業產業化組織收益分配方式是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談判實力的最終體現。一方談判實力越強,在組織中將獲得越多的分配份額;談判實力大小取決于談判一方對另一方的依賴程度,這種依賴性來源于成員參與要素的資產專用性特征。若組織中核心成員資產專用性比普通成員高,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的參與具有較高的依賴性,在收益分配上表現為核心成員對普通成員讓利或提供優質服務,即普通成員會分得更高的收益份額;若普通成員資產專用性較高,表現為普通成員對核心成員有著較強的依賴性,因此普通成員也就能容忍核心成員獲得更多的收益。本文的研究結論較好地回答了如下兩個問題:第一,為何有些農業產業化組織會選擇讓利成員,制定有利于普通成員的分配制度;第二,在核心成員侵占了組織大部分利潤情況下,普通成員為何并沒有選擇“用腳投票”,依然與組織保持了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

(二)理論貢獻

本文的研究主要有如下兩方面的理論貢獻。

第一,對農業產業化組織收益分配內生機制研究的貢獻。分配制度一直都是農業產業化組織研究的重點,但是已有的文獻主要是圍繞分配制度的重要性(馮開文,2006;鄭丹,2011)[29-30]、分配制度對組織績效的影響(孫亞范,2008;孫亞范,余海鵬,2012;Bijmanetal.,2012)[1,3-4]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分配制度(Cook,1995;夏冬泓、楊杰,2010)[31-32],這些研究多是將分配制度視為一個“外生變量”,忽略了分配制度的形成機制與邏輯。事實上,農業產業化組織的分配制度是“內生變量”,是多方利益主體通過談判和妥協達成的某種均衡。整體而言,現有文獻對分配制度形成機制的研究還很薄弱,本文的研究為分析農業產業化組織分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文獻參考價值。

第二,揭示出了資產專用性對農業產業化組織利益分配的作用機制。目前,在公司理論研究中,已有不少文獻探討了資產專用性對公司投資、分配的影響(聶輝華,2008;李曉穎、張鳳林,2010;方明月,2011)[33-35]。但是卻少有文獻從資產專用性的角度討論農業產業化組織收益分配問題。本文從資產專用性的視角出發,透過談判實力這一中介變量,提出了資產專用性影響農業產業化組織利益分配的分析框架,豐富了產業化組織分配機制研究成果。

(三)研究局限與展望

本文通過16個合作社案例提出了資產專用性影響談判實力,談判實力決定農業產業化組織收益分配的分析框架。但是案例本身具有特殊性,研究結果也僅僅是一個初步的探索性命題,只具有一定范圍的解釋力,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運用大樣本進行再次論證。其次,本研究選擇的16個合作社雖來自兩種常見的合作社類別,但是當前我國農業產業化組織正朝著多元化的方向在發展,本文的研究結論是否仍適合其他類別或情境的合作社,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與分析。第三,本文對“資產專用性”與“收益分配份額”的度量存在些許主觀臆斷的成分,還缺乏科學的定量分析。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將在下一步研究中擴大研究樣本量,對核心變量“資產專用性”與“收益分配份額”進行定量測度,并在不同類型農業產業化組織或情境下,對本文研究假設再次進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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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責編:王延芳)

Asset Specificity,Bargaining Power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s: Multi-case Analysis Based on 16 Farmer Cooperatives

ZHOU Zhen1, KONG Xiang-zhi2

(1.ChinaAcademyofMacroeconomicResearchInstituteofIndustrialandTechnologicalEconomics,NationalDevelopmentandReformCommission,P.R.China,Beijing100038,China; 2.SchoolofAgriculturalEconomicsandRuralDevelopment,RUC,Beijing100872,China)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is the key to maintain the system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but also to protect the farmers’ income. The core member control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s is a common phenomenon,somestudy have emphasized the phenomenon that core members occupy the interests of ordinary members.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that core members benefit to ordinary members. But the existing research has not given much attention to this phenomenon. Therefore,this paper explains this phenomenon through multi-case comparative analysis method. The conclusion of the study showed that whether core members benefit to ordinary members depends on asset specificity of inputs or product between each other. If one’s input or product of asset specificity is higher,which will harm one’sindependence on the other one and one’s bargaining power will be weakened,so the one will get less interests from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 The research of this paper also provides an analysis framework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 distribution system,which is “asset specificity,negotiation strength and interest distribution”.

asset specificity;bargaining power;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2017-03-21

2017-06-07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地區)合作與交流項目“變化市場中農產品價值鏈轉型及價格、食品安全的互動關系——以蔬菜、漁產品和乳制品為例”(71361140369);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成員異質性、合作社理論創新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政策體系構建”(71273267)。

周 振(1988-),男,湖北仙桃人,博士,研究方向:農業政策分析、農村合作經濟。通訊作者:孔祥智。

F321.23

A

1002-9753(2017)07-00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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