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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制引發的新問題及對策探究

2017-09-04 16:34周鐵濤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6期
關鍵詞:訴權

【摘 要】 立案登記制改革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卻也出現了案多人少矛盾加劇、當事人濫用訴權、立案登記標準模糊等問題。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有立案標準降低與法官員額偏少、濫訴行為懲戒機制不健全、群眾對立案登記制認識不全等。由此,解決的對策分別是建立案件分流機制、虛假惡意訴訟懲戒機制、加大對立案登記制宣傳的力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

【關鍵詞】 立案登記制;訴權;案件分流

立案登記制改革以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為出發點,直指“立案難”問題。實施兩年來,各級法院立案數量快速增長,人民群眾用法熱情高漲。但是,實踐中,也出現了案多人少、虛假訴訟、立案標準模糊等一些問題,亟需進一步探討。

一、立案登記制引發的新問題

1、案件數量增多,案多人少矛盾加劇

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記制全面實施以來,各級法院收案數量大幅提高,出現了井噴之勢。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來看,2015年為15985件,[1]2016年為22742件,[2]分別比上一年度上升42.6%和42.3%。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來看,2015年為1951.1萬件,2016年為2303萬件,分別比上一年度上升24.7%和18%。案件數量的大幅提高既驗證了人民群眾對立案登記制的認可,也給法院和法官帶來了挑戰。這種挑戰既有對法官素質的挑戰,也有因司法資源不足所承受的辦案壓力,法官的稀缺與案件的增多形成反差,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2、當事人濫用訴權的情況時有發生

由于立案標準降低,訴訟成本減少,出現了一些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有的以維權的名義,就同一事實多次訴訟,損害公共秩序;有的當事人相互串通,惡意損害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借立案登記制的立案不設防政策,企圖通過反復訴訟拖延履行法律義務;甚至有個別當事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制造偽造證據進行惡意訴訟。這些情形與立案登記制確立的初衷明顯相違背,構成對權力的濫用,也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

3、立案登記的標準仍然模糊

立案登記制下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一律接收訴狀”。由于我國立案登記尚未出臺明細規則,實踐中的形式審查標準沒有具體規定,導致部分人的理解偏差,認為立案登記取代立案審查,法院無需任何審查,只要進行訴訟法院都必須受理,導致不規范的訴狀格式、混雜的訴訟請求、新奇古怪的案件、缺少關聯證據材料等情形屢見不鮮。比如孫某起訴田某、陳某還錢,但經審查陳某只在一個欠條上簽字作擔保,另外兩個欠條上只有田某借款人一個人簽字。對于這類案件,本屬兩個不同法律關系的民間借貸,應該分開起訴,但如果當事人堅持要在一個案件里進行起訴,那法院也只能進行立案,最后的結果可能是法官要求當事人撤銷一部分訴訟請求,要求其另行起訴,這類案件明顯構成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立案登記引發問題的原因分析

1、立案標準降低與法官員額偏少加劇人案矛盾

一方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以后,起訴的門檻降低,絕大多數起訴案件獲準登記立案,案件數量急劇上升。另一方面,法官員額制改革后,獨立辦理案件的法官減少。兩者疊加導致法院人案失衡的矛盾加劇。

2、濫訴行為懲戒機制不健全

由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一些當事人受利益驅使,或在他人唆使、慫恿下存在進行虛假惡意訴訟的情形。目前,虛假訴訟案件主要集中于民間借貸糾紛、離婚財產分割、房地產交易、公司股權轉讓等案件,惡意訴訟主要集中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表現為部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執法存在偏見或不滿,抓住執法瑕疵不放,反復訴訟。事實上,目前對虛假惡意訴訟的懲處一般是拘留和罰款,而這種處罰結果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

3、群眾對立案登記制認識不全

普通群眾認為,立案登記就是無條件的立案,否則就違反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要求。還有部分當事人沒有提交任何材料,直接打一個電話到立案庭就說“我要立案”。大部分的人都忽略了法院立案登記的應該是“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這一要素。法院只是對一些證據是否確鑿,理由充分的實體性問題不再在立案過程中進行審查。甚至還有法院已經處理過的案件都被翻出來要求立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后果便是當事人不斷向上級法院以及信訪部門進行投訴,有的甚至到檢察院進行投訴。另外,由于符合形式要件就必須進行立案,有些案件雖然立了案,但到了審判庭仍然會被駁回起訴,這容易導致司法資源浪費。

三、應對立案登記制度改革新問題的對策

1、建立案件分流機制

建立案件分流機制是解決立案登記制案多人少矛盾的主要途徑。分流機制包括立案前與立案后兩個階段的分流。第一階段的分流是在立案前進行非訴分流,可在立案前征詢當事人意見,將部分可適用調解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訴案件分流出去,交由非訴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以快速化解矛盾糾紛。目前有些法院已經實施,一旦訴前調解成功,就無須進行立案,既能起到截流的作用,也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心理壓力和經濟負擔。第二階段的分流是在立案后由法院內部在審理過程中進行的分流,可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標的較小的案件通過簡易程序進行速裁,將更多的司法資源運用到疑難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上去,既可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也能有效保證審理的公正性。

2、健全虛假惡意訴訟懲戒機制

一方面,可以推行訴訟誠信承諾制度。在依法保障群眾訴權的同時,可積極倡導進行誠信訴訟承諾,努力營造誠信的訴訟環境,對于違反承諾的,應給予司法和社會約束。另一方面,可以建立虛假惡意訴訟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加大虛假惡意訴訟行為的成本,是防范和打擊虛假惡意訴訟的一種重要手段。應明確規定虛假惡意訴訟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時,應考慮把直接經濟損失和部分間接經濟損失納入。對于企圖通過虛假惡意訴訟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該對其制定相應的處罰制度,加大虛假惡意訴訟的成本,讓虛假惡意訴訟當事人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3、加大對立案登記制宣傳的力度

普通群眾將立案登記制簡單地認定為有起訴書就一定會立案,將“依法應該受理”觀念拋之腦后。一直以來,媒體的宣傳過分強調立案審查退出歷史舞臺,“有案必立”成為新常態,實際是一種誤導。司法部門應多跟新聞媒體溝通,也可舉辦各種普法活動,發放法律宣傳手冊,加強法律宣傳,將當事人的理念引導到正確的軌道上來。在具體立案過程中,要通過立案法官的釋法,多跟當事人溝通,闡明立案登記制的內容。

4、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

一些地方的訴訟服務中心人員較少,為了不與當事人起沖突,立案法官可能對案件來者不拒,放棄了一些對當事人的必要釋明和指導。事實上,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下,立案法官對當事人應當有必要的釋明,這樣可以避免立案后因被審判庭駁回起訴而增加的涉訴信訪量。由此,一方面,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建設中,應適當增加人員編制,以適應案件增多的需要;另一方面,法院應當重視對立案法官的培訓,提高訴訟服務中心人員的素質。高素質的立案法官可以使起訴的當事人提前對案件有整體把握,從源頭上對案件起到一定的凈化作用,同時也減輕當事人的訟累。

【參考文獻】

[1] 周強.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6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人民法院報,2016.03.21.

[2] 周強.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人民法院報,2017.03.20.

【作者簡介】

周鐵濤(1976-)男,漢族,湖南益陽人,益陽市委黨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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