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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地位辨析
——以北京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例

2017-09-06 01:30羅瑞芳
中國農民合作社 2017年8期
關鍵詞:股份合作制產權制度產權

■文 / 羅瑞芳

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地位辨析
——以北京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例

■文 / 羅瑞芳

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促生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近年來,伴隨著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鄉統籌格局基本框架的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獲得了快速的發展。隨之而來的農民利益保障問題、集體資產的運營管理、保值增值問題成為農村穩定的焦點和引發干群矛盾的共同指向。

造成這些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正是在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確立時,人民公社分解時,集體經濟組織建立不完善,集體產權存在嚴重弊端。在農村集體所有制下,產權是集體所有的,每一個集體成員既是名義上的權利主體,又沒有實際上的權利,而集體又是一個虛置的概念。集體經濟組織本應是農民集體的代表,代表農民來行使集體產權,經營集體資產,保障集體權益,但卻因為組織建立的不完善,導致實踐中基層政權組織成為集體資產的直接代表,并實際擁有集體財產的產權,造成農民作為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地位不能充分體現,即通常所說的產權虛置。其結果是集體資產管理不明、民主監督流于形式、侵害農民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些現實問題的存在,制約了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阻礙了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根除集體經濟產權模糊,資產管理主體缺失,決策獨斷,監督不善,分配隨意等種種制度性缺陷已經為現實所亟需。因此,很多地方都開展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探索以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的形式來促進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北京市自20世紀90年代初也開始了以“資產變股權、社員當股東”為主要特征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目前,村級完成改革的比例已經達到98%。

社區股份制是以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在不改變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前提下,把組織內集體經濟財產部分或全部折股量化到每個成員,并參照股份制治理結構成立股份合作組織,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部分特征。社區股份制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創新,是一種典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傳統集體經濟的產權矛盾是其產生的必要條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和農村社區成員權在城市化進程中激勵沖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追求其“外部利潤”的動力促成了這項制度創新,或者說明晰了原有的產權關系。盡管目前實踐中的農村社區型股份合作制還存在著產權仍然有待完善、社區福利主義等不足之處,但從其基本制度構造的穩定性和特定功能來說,農村社區型股份合作制已成為現階段農村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種有效實現形式。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形成的股份經濟合作社這一集體經濟組織即所謂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新”意所在

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框架下集體經濟組織有了重大轉變,因此被稱之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靶隆敝饕w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虛化的集體經濟組織開始向實化轉變。過去集體經濟組織只是名義上的集體的代表,享有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權利。實際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并不清楚,也無權控制屬于自己的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真正發揮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作用非常有限。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將切實對集體資產享有控制權,對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享有決策權,對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享有收益權。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將切實發揮“統”的作用,創新集體經營發展模式。

第二,帶有行政附屬色彩的集體經濟組織開始向具有獨立市場地位的集體經濟組織轉變。過去集體經濟組織的話語權更多地被基層政權組織剝奪,基層政權組織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權限,而鄉政府、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對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不承擔具體責任。因此過去集體經濟組織更多的是執行基層組織的意志,并不關心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某些情況下甚至還損害集體資產的利益。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將以獨立的產權主體的身份代表農民集體對外進行經營活動,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降低集體資產經營風險,提升集體資產價值為目標,遵循市場規律,組織集體經營活動。

第三,產權關系不清的集體經濟組織開始向產權清晰的集體經濟組織轉變。過去雖然從法律規范上肯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民集體的代表,對集體資產行使經營、管理權利。但是農民作為集體產權的所有權人,在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所有權主體的利益如何體現和保障,這是在過去的產權關系中沒有辦法解釋清楚的。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過程也是把集體資產產權明晰到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過程。股權既反映集體成員對集體的貢獻、對集體財產的占有數量,又反映集體成員對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情況。在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以股權的形式實現其所有權利益,農民以股東的身份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保障農民的所有權收益。

第四,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更科學和規范的組織結構,能夠保障農民的收益。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一般借鑒現代企業治理模式,設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從組織結構形式上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力圖發展成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經濟組織。

三、集體經濟組織與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關系辨析

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在人民公社解體后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基礎上,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推動力,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創新農村集體所有權實現形式為載體,發展形成的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從本質上來說,它并沒有脫離原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大體框架,它只是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設立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造,即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礎上,在不改變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前提下,把組織內集體經濟財產部分或全部折股量化到每個成員,并參照股份制治理結構成立的股份合作組織。

北京市海淀區東升鎮博展股份經濟合作社2013年度分紅大會

既然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基礎上進行的產權結構調整,那么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就是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面承繼和替代呢?這取決于股份合作制改革所涉及的集體財產范圍。因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產生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歷史繼承性,它的產生源于農民集體的存在,而農民集體的存在又源于包括土地在內的集體所有權的存在。從正向邏輯來說,因為有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存在,才產生了農民集體這一所有權主體,進而產生了集體的代表——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正是對農民集體財產所有權進行了結構性調整,進而影響到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關系和結構形式。如果產權制度改革是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全部財產進行了結構性調整,那么集體經濟組織自然完全被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這種結構形式所替代,是一種全面承繼的關系。而如果改革涉及的僅僅是農民集體財產中的一部分,那么原集體經濟組織并沒有完全消滅,只是從原集體經濟組織中獨立出一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但無論是全部替代,還是部分更替,都沒有改變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演化產生的路徑和根源,所以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本質上就是在組織所代表的集體產權范疇內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承繼。因此,在組織所代表的集體產權范疇內,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全面承繼原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的法律地位和和法律關系。

(作者單位: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欄目編輯:劉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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