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將實行企業排污費差別化收費新政策
近日,福建省物價局發布了《關于實行差別化排污費征收政策的通知》,調整我省差別化排污費征收政策,新的排污費征收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屆時,《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5〕397號)自動廢止,該通知規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仍按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
根據通知,對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1.40元/污染當量調整為1.50元/污染當量。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不變,仍為1.20元/污染當量。在每個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另外,為獎優罰劣,鼓勵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新政對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企業按照征收標準的25%到75%施行不同程度的排污費優惠征收政策;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者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淘汰類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加收一倍至三倍的排污費。
(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