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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自由—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

2017-10-09 19:39高梓原
資治文摘 2017年6期
關鍵詞:東方出版社共和支配

【摘要】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西方政治哲學領域的學者掀起了一場共和主義復興的運動,但其內部也有著不同的觀點和派別。不同派別的代表人物有古典共和主義(修正派)的波考克、新共和主義的斯金納以及佩迪特。本人將論述的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受斯金納早期論證的啟發,提出了自由是不同于自由主義的“無干涉自由”的“無支配自由”。這對西方持柏林版本的消極自由觀的自由主義造成了很大沖擊。從本質上說,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也是一種消極自由,其核心概念是“反權力”、“無支配”以及置身于共和制之中的“論辯式民主”。

【關鍵字】共和主義;佩迪特;無支配自由;反權力

一、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

伯林在1958年發表了《兩種自由概念》,將自由分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這一公式一度成為西方學者的共識,甚至連斯金納也曾一度用“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區分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斯金納曾認為,共和主義的“自由”主要是積極意義上的自由,在關注“自主”和“自我實現”時,強調的是對美德的不懈追求、對政治的積極參與以及始終致力于“公共善”;而自由主義的“自由”主要是消極意義上的自由,注重私利,并不主張公民積極參與政治,希望政府盡可能不要干涉其享受個人自由。不過其后斯金納提出了一種思考消極自由的新方式,這就是古典共和主義的消極自由觀,國內學界多稱之為斯金納早期觀點,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也來源于此。佩迪特在共和主義的政治理論一文中提到,“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歷史學家如約翰·波考克(John Pocock,1975)、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1978、1983、1984)不僅向我們展現了共和主義的思維方式,而且還向我們證明,它可以為當代政治提供一個嶄新的視角。特別是,斯金納已經證明,它可以為我們提供一種新的理解自由的方式,而我本人的論證就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的?!?/p>

1.彈性無干涉

佩迪特在完善自己的理論、提出無支配自由這一概念的過程中提到了“彈性無干涉”的概念。這一概念是佩迪特在論證關于消極自由的兩種不同觀念的哲學主張時提出的,其最終目的就是論證共和主義的消極自由與自由主義的消極自由的區別?!断麡O自由:自由主義的與共和主義的》的各種版本是其論證“無干涉”與“彈性無干涉”的重要文章,其中已經指出了法律保護的重要性。由于是其早期作品,在后文將不會專門提及和論述。

佩迪特提出了彈性實現的概念,并區分了無干涉和彈性無干涉的不同。佩迪特認為,無干涉的彈性應當依據不偏袒任何特殊個人的社會安排和法律安排來定義,他在論證過程中訴諸法律的保護,突出法律的作用。從這一點上看,佩迪特與其他共和主義學者一樣,反對視法律為威脅自由的,并且在其后《共和主義》一書中詳細論述了法律應如何保護自由。在佩迪特看來,即使一個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人暫時地沒有受到干涉,但擁有權勢的人一旦打算進行干涉,那么他就會受到干涉。他又論證說,即使一個人可以通過邀寵于有權勢者、通過某種程度的溜須拍馬以贏得他們的寬容而享有與一個受到保護的行動者同等程度的無干涉,他依然是屈從于專橫的干涉的,因為他無法以一種恰當的彈性方式享有無干涉。如果潛在的干涉者的身份、動機或機會發生變化甚或其一時之興發生變化時,暫時擁有無干涉的人就可能無法繼續擁有無干涉。在后文的篇章中,佩迪特又論證了無干涉的彈性獨立于無干涉之外的重要性,但它并非一種獨立的善。彈性只是彈性無干涉的一個必要條件,因此,彈性無干涉并非是一種復合的價值,而是一種簡單的價值。在佩迪特看來,無干涉本身可能根本就不是一種價值,只有加上彈性這一限定條件的彈性無干涉才是一種價值。為了反駁自由主義者把無干涉的自由視為政府應當促進的價值這一觀點,佩迪特又通過論證得出結論:無干涉的彈性實現不僅是一種潛在的、不同于實現無干涉本身的欲求目標,而且它也是一種潛在的、獨特的政策目標。

在論證彈性無干涉的這篇小論文中,佩迪特把共和主義的自由傳統視為一種消極自由。他認為,傳統的共和主義始終強調應當以如下的方式看待消極自由,即:法治有助于建立自由,而不是侵犯自由。

2.反權力的自由

繼區分了無干涉與彈性無干涉的區別后,佩迪特又提出了“反權力”的概念。在《反權力的自由》一文的第一句話中,佩迪特就說道,“在自由與免于他人支配或壓迫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和源遠流長的聯系:不能處于他人權力的控制之下,不能毫無防范地受到他人的干涉。在古羅馬共和主義者的慣用詞匯中,自由人(the liber)的對立面是奴隸(the servus or slave)。至少到19世紀之初,漫長的共和主義傳統一直強調,自由的主要內含是不要生活在他人的奴役之中,即不能處于他人任意權力的支配之下”??梢钥闯?,佩迪特已經開始把自由與支配聯系起來,并且提出了“任意權力”的概念。在這篇文章中佩迪特認為如今自由的反義詞已經由屈從于壓迫或支配轉變成了實際上的干涉,他的主要目的是探究共和主義傳統中的自由觀念,即認為自由的反義詞是壓迫、毫無防備地容易受到干涉,而不是實際的干涉這一觀點對如今的影響。

(一)權力

根據佩迪特的論述,當一個人擁有凌駕于他人之上的權力時,需要有三個前提條件,即擁有權利的人擁有干涉的能力、他們可以為所欲為而無所顧忌、在這種情況下,他人有權做出某些抉擇。按照佩迪特的說法,“只要給定的這三個條件得到滿足,支配就會發生,盡管可能只是在一個有限的程度上,在一個有限的范圍內”。雖然這里并未進一步論述范圍問題,但已經表明,在佩迪特那里,支配是有范圍的,并且在后文對反權力的論述中也有類似的提法,這與他在《共和主義》一書中論述無支配自由時提及的擁有自由的人的“選擇范圍”是前后繼承的。其實在佩迪特論述“彈性無干涉”的時候就已經提及了范圍以及范圍感,只是范圍是為了論證彈性無干涉是一種獨立的價值目標。除了認為只要前述三個條件得到滿足,支配就會發生,佩迪特還認為,“只要這三個初始的條件得到了滿足-哪怕是很小程度上的滿足-它通常就會接近于常識,作為支配之明證的條件將具有非常重大的主體和主體間意義。支配通常要涉及有權有勢者的控制意識(the awareness of control)、無權無勢者的脆弱意識(the awareness of vulnerability)以及雙方感知對方意識的共同意識(the mutual awareness of this consciousness on each side)-實際上這種共同意識存在于所有相關各方之中”?!肮餐庾R”這一概念在“無支配自由”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支配”涉及的不是實際的干涉,而是干涉的可能或能力,只要雙方意識到了干涉者擁有干涉的能力這一事實的存在,干涉就已經存在了,這在后文將會再次提及。在論及權力問題時,還有一段話也對“支配”涉及的并非是實際的干涉有著更為直接的說明,這句話佩迪特是這樣說的,“按照我們設想的事例,對于支配,我想著重強調兩點。首先,一個人擁有凌駕于他人之上的權力-不管在任何程度上-并不要求享有這種權力的人事實上干涉被支配的人,甚至不要求為此采取一丁點兒的干涉措施”。除了認為沒有實際干涉行為的發生依然可以產生支配關系,佩迪特也認為干涉行為即使發生了,干涉者也有可能沒有行使支配權。endprint

(二)反權力

反權力在佩迪特那里的意思是一些人擁有的支配他人的權力被有效地削弱和消除。但反權力并非如同權力那樣是一種支配形式,也不是一種統治方式,它代表的只是對壓迫權力的排斥,并且它依然是一種權力形式。減少或消除壓迫并促進反權力的措施或策略有三種,即保護無權無勢者、規范有權有勢者以及授權無權無勢者,要之就是保護性措施、規范性措施以及授權性措施。在論及促進反權力時,佩迪特進一步說明,“值得指出的是,促進反權力的過程包含著兩個次級的目標:一方面涉及減少壓迫,以提供最高強度的反權力;另一方面涉及個人選擇范圍的最大化:反權力范圍的擴展與反權力強度的增加是兩回事”。這段話進一步表明-正如我在前文提到的,這一時期在佩迪特的觀點中支配已經是有范圍的。在論及反權力的篇章的最后,佩迪特說道,“反權力的最大化應該普遍地涉及它的平等化”。而在后期《共和主義》一書中,佩迪特認為無支配作為一種政治理想有著諸多的優點,其中一個就是它是一種獨特的平等主義理想。因此,雖然在論述“反權力”時并未展開對“無支配自由”的論述,但這一時期的觀點中已經包含了“無支配自由”的一些特點,前文提及的“范圍”問題亦能說明這個問題。

(三)兩種自由的對比

佩迪特認為,免于干涉的自由概念具有兩個典型的特征,一是按照無干涉自由的理解,非壓迫性的權威實施的干涉也對人們的自由產生了影響,哪怕是憲法強制;二是無干涉自由忽視了不存在實際干涉的壓迫形式對自由的否定。而反權力自由則并不把法治以及憲政看作是對自由的一種剝奪。無干涉自由強化了自由與權威之間的關系,卻放松了權力與權威之間的關聯;反權力自由則放松了對權威的看法,卻對權力產生了擔心,特別是那種沒有受到憲法制約的非正式的權力。無干涉自由與仁慈的專制是并行不悖的,而按照反權力的自由觀念,享有自由的關鍵在于政府要接受適當的憲法控制。以上是兩種自由之間的第一種對比。無干涉自由與一種支配關系是并行不悖的,只要處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實際上并未干涉被支配者。反權力自由則認為對個人的壓迫導致了他們的不自由。這是兩種自由之間的第二種對比。

3.無支配自由

(一)無支配自由的一些特征

佩迪特認為共和主義雖然強調消除干涉的重要性,但對消除干涉的重要性的強調并非出于無干涉自由的理想,而是出于無支配自由的理想。佩迪特給出了兩個理由證明他在共和主義傳統中發現的自由觀是無支配自由而非無干涉自由,他說“首先,與最現代的方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共和主義傳統中,自由是根據自由(liber)和奴役(servus)、公民和努力的對立來定義的”、“在共和主義傳統中,自由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得到說明,即不僅在沒有受到實際干涉的情況下可能喪失自由,而且,非控制的干涉者(non-mastering interferer)所實施的干預也沒有使人變得不自由”。也就是說,無支配自由來源于共和主義,是共和主義的自由觀。無支配自由作為個人善是一種工具性的善,但它需要政治制度作為實現的保證,對于保證無支配自由的政治制度來說,它是一個應當尋求促進的目標,并且是唯一的目標,而不是在追求其他目標的過程中必須加以考慮的約束。

(二)無支配自由與無干涉自由的一些對比

無干涉自由認為干涉的闕如就是自由的充分條件,而無支配自由則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擁有任意干涉其他人的生活或事物的能力。在佩迪特看來,這是兩種自由的本質差異。雖然無支配自由同無干涉自由一樣使用了“干涉”的概念,但無支配自由又同時使用了“任意的干涉”這一概念。佩迪特對“任意的干涉”的解釋是“建立在一種武斷基礎上的干涉”。無干涉的自由把自由與干涉對立起來,而無支配自由也存在自由的對立面問題,佩迪特把無支配自由的對立面總結為兩種形式,“自由的反面不再是干涉本身,而僅僅是建立在任意基礎上的干涉;自由的反面并不要求實際的任意干涉,而僅僅是指某些人擁有這種干涉的能力”。在佩迪特看來,第一種對立使人們失去自由或減少自由變得更加困難,而第二種對立則恰恰相反,它使人們失去或減少自由更加容易。無干涉自由是與天然的自由觀念聯系在一起的,而無支配自由則是與公民自由觀念聯系在一起。這兩種不同的聯系表明,無干涉自由可以在與社會的隔離中享有,不管他人是否在場,無干涉就是意味著干涉的闕如;而無支配是某人在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借助社會設計而享有“不受他人支配”這樣一種地位。無支配自由與良好之法律體系所可能施加的大幅度非專斷的干涉并行不悖,無干涉自由則視法律為對自由的威脅。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無支配自由是一種平等主義的理想,無干涉自由為了實現最大化,就需要積極地取消更有可能成為冒犯者的那些人的無干涉自由-比如說,通過拘留他們;但它卻沒有能夠調動資源以保護更有可能成為犧牲者的那些人,因此,無干涉自由并不是一種平等主義的理想。

(三)論辯式民主

前文提到過,無支配自由是與公民自由觀念聯系在一起的,是某人在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借助社會設計而享有“不受他人支配”這樣一種地位。正如自由與民主的關系一樣,公民自由與公共決策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社會設計除了要依靠法律,也離不開公共決策的民主,因此,佩迪特提出了“論辯式民主”的概念。他說,“公共決策的非專斷性來自于它們滿足了如下條件,即如果它們與公民們明顯的利益和觀念發生了沖突,那么公民們就可以圍繞它們展開積極的論辯;而不是因為它們起源或產生于某種同意的過程”、“要求公共決策是可論辯的(contestable),尤其是對社會中的每個角落來說都是可論辯的,事實上就強調決策應當滿足民主的某個側面”、“民主也可以按照一種首先是論辯的(contestatory)而不是同意的模式加以理解”。佩迪特的論辯式民主體現的是人民主權的一種抵抗權利,核心是“論辯”而不是“多數人決定”。

(1)民主論辯的前提

為了保證公共決策是可論辯的,佩迪特認為應至少滿足三個條件?!暗谝粋€條件是,決策應該在一種能夠為論辯提供潛在基礎的方式中進行;第二個條件是,不但要為論辯提供潛在的基礎,而且還要為決策的論辯提供可行的渠道或發言權;第三個條件是,不僅需要論辯的基礎和渠道,而且還需要為聆聽論辯提供一個合適的論壇:其中主張的正確性得到評估,合理的反應得到確定”。endprint

(2)論辯的基礎

佩迪特認為,如果公共決策要為人民提供論辯的基礎,那么它可以采取兩種形式,即基于討價還價的決策形式和基于討論的決策形式。在基于討價還價的決策中,偏好是給定的,在基于討論的決策中,偏好是形成的。在佩迪特看來,如果想讓公共決策以一種共和主義的方式保持其可論辯性的話,那么就應當讓公共決策采取基于討論的形式。佩迪特的理由是,“討價還價之論辯的問題在于,它們只有對于那些擁有足夠的談判力量從而能夠有效地威脅對方的人來說才是可能的;如果你想強制改變談判,那么你最好隸屬于一個占據優勢的利益集團。討論之論辯的優點在于,它們對任何能夠對公共決策路線提出合理異議的人來說都是開放的;為了向一項有充分理由的決策提出合理的挑戰,你不必非得擁有特殊的勢力或權力,至少在原則上是如此”。

當然,佩迪特也將共和主義的無支配自由指向了憲政的方向。在他看來,要盡可能避免共和主義國家實現共和主義目標的手段對專斷權力的行使,才能保證共和主義國家的非支配性,也就是說,共和主義國家所使用的措施應當盡可能是非操縱的(non-manipulable)。而保證非操縱性則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用詹姆士·哈林頓(Harrington,1992:81)的話說就是,這一體系應當構成一個‘法律的帝國而不是人的帝國;第二個條件是,它應當在不同的部門之間分散合法的權力;第三個條件是,它應當保證法律能夠相對地抵制多數人的意志”。

二、個人觀點

佩迪特在90年代受斯金納啟發提出的第三種自由讓共和主義與自由主義的論戰中多了一項討論的話題,也反過來影響了斯金納。盡管提出了無支配自由的觀點,盡管支配是任意的干涉,但共和主義和自由主義仍然是觀點對立的兩個陣營。用佩迪特的話說,共和主義的觀點與自由主義的思考方式之間的區別可以總結為“權力”一詞。同時,雖然斯金納后期的觀點接受了佩迪特無支配自由,但他們兩者也還是有區別的。佩迪特認為,在共和主義者看來,自由等同于無支配,即不依賴于他人的善良意志;而斯金納則認為,羅馬人和新羅馬主義者將所有形式的支配與所有形式的干涉-包括一種良好法治實施的非專橫的干涉-一視同仁地加以拒斥。不管是柏林的無干涉自由還是斯金納的無依附自由亦或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都給自由限定了條件,都是一種政治理想。正如佩迪特總結的那樣,“沒有干涉,沒有支配:兩種理想兩全其美;既有干涉,又有支配:兩種理想兩敗俱傷;無干涉的支配:無支配的理想得不到落實;無支配的干涉:無干涉的理想得不到落實”。這段話很好地說明了無干涉自由和無支配自由都是對自由設定了條件或至少是限制條件的。而在我看來,自由就是自由,不管是“去做...的自由”還是“免于...的自由”都脫離了自由的本質,把自由抽象化了,只不過是討論的角度不同罷了。自由就是無條件的自由,當然,無條件的自由必然造成“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并且人有強弱之分。因此,在人們的心里隱藏著“平等”的概念,并在公共權力出現后,把“平等”錯誤地當作了“自由。無干涉自由也好,無依附自由也罷,亦或無支配自由這些“有條件的自由”在我看來都是錯把平等當作自由的縮影,至少在論證的過程中都曾錯誤地把平等當作了自由。

【注釋】

[1]周保?。骸白杂芍髁x”的自由與“共和主義”的自由———蘇格蘭啟蒙運動中的觀念沖突,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8頁.

[2]許紀霖主編:《共和、社群與公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86頁.

[3]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頁.

[4]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頁.

[5]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頁.

[6]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頁.

[7]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38頁.

[8]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頁.

[9]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245頁.

[10]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頁.

[1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頁.

[12]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94頁.

[13]許紀霖主編:《共和、社群與公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頁.

[14]許紀霖主編:《共和、社群與公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頁.

[15]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頁.

[16]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頁.

[17]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頁.

[18]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207頁.

[19]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頁.

[20]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頁.

[2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210頁.

[22]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頁.

[23]阿蘭·博耶:《公民共和主義》,應奇、劉訓練編,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頁.

[24]阿蘭·博耶:《公民共和主義》,應奇、劉訓練編,東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頁.

[25]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7頁.

【參考文獻】

[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

[2]許紀霖主編,《共和、社群與公民》,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3]應奇、劉訓練編,《第三種自由》,北京,東方出版社,2006.

[4]復旦大學思想史研究中心主編,《共和主義:古典與現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阿蘭·博耶、應奇、劉訓練編,《公民共和主義》,北京,東方出版社,2006.

[6]應奇、劉訓練編,《共和的黃昏-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和共和主義》,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

作者簡介:高梓原,1988年3月生,性別:男,籍貫:山東煙臺,民族:漢,學歷:博士在讀,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方向:政治文化傳統與政治發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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