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談公證遺囑的撤銷

2017-10-31 13:07劉燕宏
大陸橋視野·下 2017年11期
關鍵詞:公證書立遺囑繼承法

劉燕宏

【摘 要】《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是如何撤銷、變更各種形式的遺囑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其撤銷、變更也應依據要式法律行為的要求進行。尤其是公證遺囑,其設立須依據嚴格地特定的程序,其撤銷、變更應該有法律依據,不得隨意。本文擬從理論和實務角度探討如何規范、完善我國公證遺囑的撤銷方式。

【關鍵詞】公證遺囑;撤銷

近年來,隨著相關權利登記制度的完善及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遺產。公證遺囑因其嚴格的設立程序,少有糾紛,加之具有效力優先性及在繼承時易被采納等因素而被人們廣泛采用。一些人立遺囑后由于情勢發生了變化,需要對之前的遺囑進行變更或撤銷,關于如何變更、撤銷遺囑,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參考適用的法律、法規也很少。這就造成了對于遺囑變更、撤銷方式理論上的爭議和實務上的不統一。目前公證遺囑的變更,采用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這在公證行業內沒有爭議。但公證遺囑的撤銷方式,公證行業內爭議頗大。

一、撤銷公證遺囑的概念

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1]。公證遺囑的撤銷,即是把已經立好的公證遺囑通過特定的程序,使其全部失去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豆C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由此可見,公證遺囑的撤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立遺囑人通過一定的程序自己撤銷,另一種是遺囑公證書錯誤,公證機構撤銷該公證書。本文僅對遺囑人撤銷自己所立公證遺囑的情形進行論述。

二、公證遺囑撤銷方式的爭議

(一)由于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如何撤銷遺囑,關于公證遺囑的撤銷方式基本來自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推定及參考國外的相關規定。

從國內立法來看,與之有關的僅有《繼承法》中“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公證細則》中“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及《繼承法意見》第39條的規定。但上述法律法規僅針對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公證遺囑的撤銷程序、推定撤銷公證遺囑的情形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明確表述撤銷遺囑的方式。

從國外立法來看,如《意大利民法典》規定,“明示地撤銷遺囑只能以訂立一份新遺囑的方式進行,或者由遺囑人在有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在書面文書中親自向公證人作出全部或部分撤銷先前的遺囑處分的聲明”?!斗▏穹ǖ洹芬幎?,“遺囑,僅得以日后重訂的遺囑或在公證人前作成證書以聲明改變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 [2]。

(二)實踐中,遺囑人撤銷公證遺囑的方式有兩種較為常用,一種是以聲明書公證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另一種是采用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

1、以聲明書公證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于法無據。

以聲明書公證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被公證行業廣泛應用。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立公證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撤銷公證遺囑只需遺囑人單方行為即可[3]。參考國外用聲明的方式撤銷遺囑的做法,聲明書公證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故用聲明書公證撤銷公證遺囑可行。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遺囑公證細則》第22 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故用《遺囑公證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內容為撤銷公證遺囑的聲明書公證即可撤銷公證遺囑。

另外,持此觀點的人認為,遺囑人撤銷公證遺囑應達到一經做出撤銷的意思表示即可撤銷原公證遺囑的效果,這樣遺囑人之后就可以自由選擇五種遺囑形式中的任何一種立新的遺囑,不必受必須立公證遺囑的限制。聲明書自簽字之時即可生效,可以達到即時撤銷公證遺囑的效果[4]。采用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只能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生效時才能達到撤銷的目的。之后遺囑人只能選擇公證的方式立新遺囑。

筆者認為用聲明書公證的形式撤銷公證遺囑,并無法律依據。公證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無法律依據不能隨意撤銷,既然無法律依據,就不能確定一定能達到撤銷公證遺囑的目的。

2、以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

以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近年來被公證行業大量采用。筆者認為應采用此種方式撤銷公證遺囑。

①采用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的法律依據。

公證遺囑是經過公證程序后出具的公證書,是正式的法律文書,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才能撤銷。按照《公證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公證書錯誤時才能被撤銷,故遺囑人是不能申請撤銷公證書的,申請撤銷的只能是被公證的遺囑。所以遺囑人申請撤銷公證遺囑,究其本質,還是遺囑人以公證認可的方式撤銷遺囑,由于之前立遺囑的行為通過公證的方式加以確認,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相關規定,撤銷之前所立遺囑的行為也須通過公證的方式加以確認。

遺囑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遺囑等五種形式,《繼承法》第20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意味著只有公證遺囑不能被其他四種遺囑形式撤銷,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均能用上述五種遺囑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撤銷,即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遺囑均可以變更、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這就是以“遺囑”的方式撤銷遺囑的法律依據,據此,公證遺囑可以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筆者認為,這就是采用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的法律依據。

②從公證實踐出發,選擇采用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的可行性

《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據此,以新立遺囑的方式對遺囑做任何形式的改變肯定有效。所以,采用新立公證遺囑的形式撤銷公證遺囑不存在效力上的問題。

主張以聲明書公證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的人認為,該種方式撤銷原公證遺囑后,再立新遺囑可采用五種遺囑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方式,而以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的,只能以公證遺囑的方式立新遺囑,這是對遺囑人權利的限制。筆者認為,立遺囑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繼承人之間不發生繼承糾紛,直接實現遺囑繼承的效果。實踐中,由于我國缺少法定的遺囑生效程序規定,在無法確認是否為遺囑人生前自愿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的情況下,自書、代書、錄音、口頭方式所立遺囑的效力很難得到確認。公證遺囑因其嚴格的辦理程序,能確認是遺囑人自愿所立,同時又具有優先效力、并且將遺囑備案于全國公證遺囑備案信息查詢平臺上,能夠確認是否為遺囑人生前所立最后一份公證遺囑,從而實現在進入繼承程序后便捷、高效、有效地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用新立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能使遺囑人新立遺囑的行為仍然在公證程序下進行,確保遺囑繼承人在遺囑生效后及時繼承立遺囑人的遺產。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7號.遺囑公證細則. 2000.3.24.

[2] 上海市東方公證處繼承實務與立法課題組.公證遺囑宜以重新辦理遺囑公證的形式予以變更和撤銷 繼承實務與立法系列研究之三. 中國公證,2010年第8期.

[3]王國印.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應采取何種公證形式.法制博覽,2013.11

[4]王國印.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應采取何種公證形式.法制博覽,2013.11endprint

猜你喜歡
公證書立遺囑繼承法
#你身邊的年輕人考慮過立遺囑嗎#
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
“繼承權”新規來了!
對完善公證書補正程序的幾點思考
專家建議四類人盡早立遺囑
北京開出全國首例區塊鏈公證書
年輕人也立遺囑
中國與德國繼承法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比較研究
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分析
簡析繼承法的本屬與立法體例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