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與妻子劉某因婚前了解不夠,婚后因性格、感情不和爭吵不斷,一年后劉某一氣之下于2015年3月初外出打工。十一假日,一個朋友告訴我說,劉某外出打工期間和別人一起生活過。按照朋友說的地方,我找到劉某,發現她與她的中學同學肖某一起居住生活。劉某承認兩人一起生活了3個多月,并向我提出離婚。我同意離婚,同時認為,劉某與他人同居生活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嚴重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精神損害賠償。劉某認為,與他人同居是為節省開支,時間短,算不上法定過錯。她的說法對嗎?
答:
劉某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她與他人同居生活3個多月,已構成法定的過錯情形?!痘橐龇ā返谒氖鶙l(二)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雖然法律對“同居”持續多長時間才可以認定為法定過錯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一些法院均按照“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來掌握。據此,你可以要求劉某予以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