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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

2017-12-07 00:21王健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3期
關鍵詞:民事訴訟鑒定人

摘 要 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以及后續的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出臺,均對專家輔助人制度進行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并完善了專家輔助人制度。在面對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時,對于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又苦于缺乏專業知識的其中一方當事人來說,專家輔助人制度帶來了另一種力量,有效的避免了鑒定意見“一家獨大”現象。但同時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進一步認定專家輔助人的資格、權利義務、法律地位,現行法律法規等并沒有進一步明確,仍需要逐步進行完善。

關鍵詞 民事訴訟 鑒定人 專家輔助人

作者簡介:王健,高郵市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5

一、專家輔助人制度的概念及由來

專家輔助人這一稱謂并非立法上的概念,目前我國立法對專家輔助人并未給出明確的定義,但通過一系列頒布的法律、法規內容,我們可以逐漸對專家輔助人有一個較為清晰的定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蓖曜罡呷嗣穹ㄔ撼雠_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人員出庭說明?!?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業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苯Y合上述條文的內容,筆者認為,專家輔助人是指,在某個特定領域內具備較強的專業理論知識或者實踐經驗,從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受一方當事人的聘請參加法庭審理,并就案件涉及到的專業性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以幫助解決專業性問題的人員。

二、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作用

(一)彌補鑒定制度的固有不足

為了解決民事案件審理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我國民事訴訟建立了鑒定制度,但是作為一項旨在解決專業性問題的制度,鑒定制度本身仍然存在著固有弊端。首先,鑒定意見的形成雖然是建立在科學理論知識的基礎上的,但最終形成的內容以及表現方式仍是鑒定人員主觀意識,是鑒定人員依據其掌握的專業知識對需要鑒定的問題作出的主觀判斷,因而這種判斷會因為鑒定人員的知識結構、經驗積累、主觀認識等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也就是說鑒定意見的結果并非就是客觀事實;其次,現實中也存在著一些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為了追求鑒定費用方面的經濟利益,有意迎合一些當事人的不合理甚至非法要求,從而與鑒定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影響了鑒定意見的中立性、客觀性、公正性。專家輔助人的設立可以有效的彌補我國現有鑒定制度的不足。雖然專家輔助人是由一方當事人聘請的,他的陳述難免會偏向一方當事人,但是專家輔助人對鑒定意見發表意見必須提供科學的依據,與其他缺乏專業知識的人員相比較,專家輔助人提供的意見能夠從專業上一針見血,直擊要害,有利于法官避免盲從鑒定意見,對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提供另一種思路,從不同的角度來審視鑒定意見,從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提供更全面的專業輔助。

(二)提高鑒定意見的質證水平

民事訴訟案件中,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仍然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專家輔助人制度出臺前,鑒定意見和其他證據一樣,亦是需要質證的,但是質證的效果不佳。由于鑒定的內容涉及專業性較強,一方當事人雖然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但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其提出疑異大多圍繞程序、形式方面,很難觸及到鑒定意見形成的理論依據、科學原理等本質問題,或者雖然在庭前咨詢了相關專家,就相關專業問題進行了準備,但當鑒定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進一步發表專業意見時,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己方專家并沒有出庭,當事人及律師又不知道該如何接招,由于缺少當事人聘請的輔助專家和鑒定專家進行對質的環節,達不到質詢的效果。而專家輔助人制度保證了專家的出庭制度,專家輔助人在專業知識或經驗方面有較強的素質,和鑒定人對質,屬于專業對專業的對碰,專家輔助人提出的專業意見,使得對鑒定意見的質證能夠直達核心,提高質證的專業水準。

(三)提高鑒定人的素質

鑒定意見屬于鑒定人員的集體或個人主觀意識,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鑒定人員行為是否公正、程序是否規范、方法是否科學、數據是否準確等問題。然而長期以來,在我國民事審判實踐中,鑒定意見相比較其他的證據種類,享有“證據之王”的稱號,法官對也鑒定意見較為盲從,導致對鑒定意見的審查流于形式,甚至認為其具有優于其他證據的證明力。在沒有對手的世界內,鑒定專家的意見“一家獨大”,即使其發表錯誤的意見,亦沒有人能夠及時指出,加以改正。長期以來無論是對鑒定人的專業素質、道德水準都是不利的,而專家輔助人就是從鑒定意見中發現鑒定人的上述問題,并發表專業意見,兩者之間的對抗,有利于提高鑒定人的專業素質。

三、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一)如何進一步明確輔助人的身份,需要明確

專家輔助人接受一方當事人的聘請,出庭參加訴訟,其相關專業水準、素養關系著其所發表意見的科學性,也直接影響到法院對案件涉及的專業性問題的判斷。如果是“偽專家”,那么就會因為對專業問題的錯誤判斷,誤導法官做出錯誤的判決。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只是簡單的規定了專家輔助人應具有專門知識,但何為具有專門知識,如何來衡量,是否需要設定一定的門檻,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審判實踐中,法官也并不對專家的身份做實質性審查。筆者認為該專家輔助人任職的單位或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身份、職稱、資質、學歷等證明作為認定其具有專門知識的依據之一,專家在出庭時也可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書等,同時司法鑒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探索組織建立相應的專家人才庫。

(二)如何規范專家輔助人權利和義務,需要明確

專家輔助人在出庭時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應履行什么樣的義務,如果專家輔助人行為不端,將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目前并不明確。筆者認為應當借鑒鑒定人的相關制度,明確專家輔助人在出庭前,有權了解涉及案件專業性問題的材料,在庭審中,專家輔助人在庭審中除了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外,不得旁聽庭審其他內容。但為了讓專家輔助人進一步了解專業問題,也便于其進一步發表意見,在庭審時應允許其向其他當事人、鑒定人、證人進行詢問。同時,為了防止專家輔助人為了維護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故意發表錯誤的意見,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不利因素,還應當對專家輔助人的行為進行規制。對于專家輔助人在出庭時發表虛假意見,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并進行罰款等懲罰措施,如果由于其不當行為給當事人或案件審理帶來嚴重的不利后果的,則可能面臨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乃至面臨刑事責任。

(三)如何采信專家輔助人的意見,需要明確

專家輔助人作為一方當事人聘請的代言人發表專業性意見,直接面對的是鑒定人的意見,而這兩類專家的意見往往是大相徑庭。這時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如何采信,能否推翻鑒定意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也沒有具體的適用細則。而審判實踐中,有些專家輔助人的資歷、專業水平可能還高于鑒定人員,對于缺乏專業知識的法官在面臨兩種專家意見時,則難以判斷,如何采納?是由法官直接決定,還是需要第三方進一步評判,需要進一步明確。筆者認為,根據鑒定意見以及專家輔助人發表的意見,能夠剖析復雜的問題,撇開了專業性爭議,則法官可自行作出認定,以決定哪種意見能夠作為定案依據。如兩種專家意見的主要爭議是專業理論方面觀點差異,則還需要進一步借助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判,如果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得到支持,專家輔助人的意見也可以直接否定鑒定意見,或者可以成為重新啟動鑒定的依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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