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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政策性搬遷業務的稅務政策分析

2017-12-26 11:14張麗陳媛房迪
中國經貿 2017年24期
關鍵詞:操作注意事項

張麗+陳媛+房迪

【摘 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部門出于加快城市建設和長遠發展的考慮,會集中大量資金對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公共服務設施、城市環境等項目進行投資,也會為了刺激和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對土地和各類資源進行有效運作和經營。這都會導致搬遷行為的發生。本文重點對政策性搬遷稅務政策的變化情況進行了分析,并說明了企業在具體操作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關鍵詞】政策性搬遷稅務政策;內容變化;操作;注意事項

對于企業來說,政策性搬遷屬于偶然發生的非日常業務,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作為被搬遷的企業,需要學習研究國家的相關政策,以便于正確進行稅務處理。

一、政策性搬遷稅務處理文件變化分析

關于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國家先后發布過4個文件。一是2007年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二是2009年發布的《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三是2012年發布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四是2013年發布的《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以上4個文件,財稅[2007]61號雖未被直接宣布作廢,但實際已從法理上失效,因為后來發布的國稅函[2009]118號與其是就同一個問題發布的通知。而國稅函[2009]118號又被國稅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正式宣布廢止。因此目前有效的文件為國稅總局2012年40號公告和2013年11號公告,實施時間均為2012年10月1日,后者是對前者的修正和補充。

二、企業應關注的政策內容變化

把國稅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以下簡稱新文件)與國稅函[2009]118號(以下簡稱原文件)兩個文件進行比較分析,變化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收入來源的變化。新文件中的搬遷補償收入,既可以來源于政府,也可以來源于其他單位,收入的實現形式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同時,也明確了搬遷補償收入和搬遷資產處置收入都屬于搬遷收入。原文件的搬遷補償收入只限于從政府取得。

2.支出范圍的變化。新文件中的搬遷支出,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等費用性支出,也包括由于搬遷而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資產處置支出,報廢無轉讓價值資產的凈值也屬于資產處置支出。原文件僅規定: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

3.稅前扣除政策的變化。新文件中,企業搬遷期間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后,逐月以折舊或攤銷的方式進行稅前扣除。原文件中固定資產重置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準予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同時,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仍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是新舊文件最顯著的變化,對納稅人的利益影響最大。

4.所得稅匯算時間的規定有所變化。新文件將企業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的匯總清算確定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如果從搬遷開始5年內未完成搬遷,則將搬遷時間滿5年視為搬遷完成年度。這兩個5年的計算均包括搬遷當年度在內。原文件規定的5年是從規劃搬遷次年起計算,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五年內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應注意的操作事項

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是一個內容比較簡單的通知,而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則是比較詳盡的管理辦法,新增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更加具有操作性。

1.對于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比如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企業應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否則會被視為非政策性搬遷進行處理。

2.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存貨取得的收入,是不可以作為搬遷收入的,應視為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處理。

3.如果資產在搬遷后經過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就可以繼續使用的,在重新投入使用后,要按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就其凈值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資產,則應以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作為計稅成本,在重新投入使用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4.搬遷損失的所得稅前扣除有兩種方式可供企業選擇,一種是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另一種是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扣除。

5.對于2012年10月1日前已經簽完協議但沒有完成清算的項目,要特別注意2013年的11號公告: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四、總結

在40號公告發布之前,企業搬遷重建支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各類資產的支出,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現在按照40號公告,稅前扣除的部分不包括這部分支出,這是為了防止與以后的折舊重復扣除。不是說企業吃虧了,而是以前的優惠取消了。作為財務人員,應認真學習政策規定并嚴格執行文件,注意時間不同所對應的政策也不同,并應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的資料,牢記5年的匯算期,及時匯算,避免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或者財務風險。

作者簡介:

陳媛(1976—),女,漢族,學歷: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工商管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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