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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問題

2018-01-12 11:51周佩琪
智富時代 2018年12期
關鍵詞: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周佩琪

【摘 要】目前,在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監督董事會中的其他董事,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我國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十分必要。目前獨立董事在我國的開始實踐的時間并不長久,還存在許多問題。如何規范獨立董事制度,已成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證公司健康發展的迫切課題。

【關鍵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和控制的體系。其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解決好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其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實現公司價值和利益的最大化。獨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一項重要措施。本文將通過對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分析說明目前在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立董事的法律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處,通過對相應問題的分析,提出相關的建議,以盡快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背景

獨立董事制度是通過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以達到權力制衡與監督的一種制度。要研究獨立董事制度,首先要對獨立董事的定義進行界定。理論上講,所謂獨立董事又稱外部董事、非執行董事或非經營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擔任除董事及董事會內職務以外的其它職務,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并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實質性利益關系的董事。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我國獨立董事缺乏獨立性

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關鍵,也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否則,獨立董事制度只會流于形式。但從目前上市公司實施的情況來看,其獨立性遠沒有形成。實際上獨立董事還是由公司的大股東選擇,而小股東選擇獨立董事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但如果在提名的選舉中完全排除董事會和大股東的參與,在我國目前看來其難度還是比較大的。

2.2兼職制難以保證獨立董事切實履責

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均為兼職,即獨立董事只是他的副業,而且有些兼了四、五家公司的獨立董事,客觀上決定了他們不可能抽出很多的時間去研究企業,更不可能全力以赴投身于企業。

2.3我國設立獨立董事的目的不明確

企業聘任獨立董事是為了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一是在董事會中發揮其專家優勢,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水平,避免決策失誤;二是在董事會的決策中發揮監督作用,以防止大股東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防止內部人損害外部人的利益。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制衡機制,希望借助“外力”解決上市公司存在的“一股獨大”的問題,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但實際情況是獨立董事基本都是由董事會或大股東提名,獨立董事被同化的趨勢十分明顯,在目前的情況下,獨立董事的作用非常弱,大股東不可能聽獨立董事發出的“另外的聲音”。

三、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議

3.1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目前,上交所制定的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文件是指導性的,而不是強制性的。立法機構應在法律上作相應修改,董事濫用職權,或者沒有很好地行使職責,不能一退了之,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3.2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選聘復合型人才擔任獨立董事。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僅為行業里的技術權威,這是遠遠不夠的。如果被選聘的獨立董事缺乏企業實際運作中某一微觀方面的系統知識或經驗,在面對復雜但不完全的信息進行決策判斷時,其能力與經理人相比處于劣勢,獨立董事的作用將被弱化。因此,這一職位應聘用那些具有資本市場運行理論與經驗,熟悉法律法規,懂得財務會計知識及公司經營與策劃的復合型人才,同時要求具有獨立的人格及人文修養。

加強獨立董事的職業培訓。在繼續開展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培訓即崗前培訓的同時,上市公司的監管部門要組織相應的后續教育,使獨立董事培訓長期化、固定化,目標是要提高獨立董事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

限制獨立董事兼任獨董職務的公司數量,推動獨立董事職業化。保證獨董勤勉盡責,應適當減少獨立董事兼任獨董職務的公司數量。除其本職工作外,非職業化獨董以不超過13個兼職為宜。解決獨立董事不獨立的根本性措施就是應該實施獨立董事職業化,建立職業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選應該由證監會組織實施嚴格的聘用、培訓、考核等程序,再由證監會向上市公司推薦多位適合的人選,上市公司可以公布候選人情況,并經過股東大會討論選舉通過后,證實聘請為獨立董事。

3.3確保獨立董事真正“獨立”

確保選任的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在獨立董事的選拔機制上可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董事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的需要,提出獨立董事應具有的條件和素質,報經股東大會批準后采取面向一定范圍公開招聘,然后由股東大會批準;也可以聘請獨立的中介機構來完成獨立董事的選聘工作,以避免大股東操縱獨立董事的選聘。另一種方式是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獨立董事。中小股東可將其有效投票權總數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獨立董事侯選人,從而使其當選。這種方式有利于改善大股東單方面做決策的現象,有利于少數派股東推薦的候選人當選為獨立董事,提高中小股東在公司的地位,激發廣大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積極性。

實行獨立董事薪酬發放的社會化。合理的薪酬制度有利于獨立董事獲得經濟上的滿足,從而促使獨立董事能更好地投入工作,發揮更大的作用。獨立董事的薪酬該由誰承擔和支付?從表面上看,似乎由上市公司支付較為合理,但獨立董事的設立是完善證券市場的需要,國家也從中受益,那么政府承擔也具有一定的道理。

提高獨立董事的構成比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可提高獨立董事的構成比例,一般應使其達到50%左右,大型公司應達到60%—70%,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

3.4優化獨立董事制度外部環境

優化股權結構,實行股權多元化。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有助于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從而避免大股東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優化文化環境。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礎,是公司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企業持續發展不可缺少的環境條件。因此,大力宣傳誠信、勤勉的信條,把公司整體利益、股東利益以及社會責任義務與獨立董事個人的人力資本價值聯系起來,從而約束獨立董事,增強其責任感。

完善經理市場、控制權市場的功能。政府應致力于為企業提供一個規范、有序、有利的市場環境,全面設定和執行市場游戲規則,建立法治秩序,完善市場運作機制,讓市場競爭機制在更廣范圍內、更深層次上發揮作用。強化和完善資本市場上的競爭機制,對業績差的公司堅決摘牌,培育有效的公司控制權市場和經理人才市場,建立與經理人員市場化的、動態的、長期的激勵機制,只有這樣,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會慢慢地顯露出來。

四、結束語

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并不意味著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所有問題都會迎刃而解。公司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公司股權的多元化、職業經理人市場、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等都不可偏廢。有了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有了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有了成熟的企業家市場,獨立董事就不會是“花瓶”,而會成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主體和中堅力量。

【參考文獻】

[1] 吳鋒,王平心.我國引入獨立董事的理性思考[J].現在審計與經濟,2006,(2):12-13.

[2] 余秀榮.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設的問題分析[J].上海經濟研究,2006,(10):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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