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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機構設計研究

2018-01-12 11:51張文鵬張霞付興
智富時代 2018年12期

張文鵬 張霞 付興

【摘 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變化和武器裝備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入,以“計劃為主要手段、行政為主要方式”的武器裝備采購管理模式發生了根本改變,裝備采購合同已成為實施武器裝備采購活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然而,裝備采購合同作為對武器裝備全系統、全壽命的主要管理形式,合同糾紛日趨復雜,矛盾日益激烈。由于裝備采購合同自身特殊性,以及受體制、觀念和法律環境等因素影響,裝備采購合同糾紛處理制度長期與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和裝備采購體系不相適應,亟待加強。

【關鍵詞】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機構設計

仲裁制度在裝備采購合同領域的發展迫切需要國家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盡快確立權威、專業的糾紛仲裁機構和公正、有效的仲裁規則,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體系,從而使仲裁制度充分發揮促進裝備采購合同健康發展的作用。本部分結合建立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制度的原則、模式,針對構建仲裁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提出運行機制的整體設計方案,以期對建立我國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制度提供對策建議。

仲裁機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置是裝備采購仲裁制度建設的核心要件?;谘b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制度模式定位為由行政機關指導下的特殊民商事仲裁制度模式,參考我國現有仲裁委員會的設置情況,特別是行政機關指導下的兩種特殊民商事仲裁委員會的設置情況,提出我國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的構成,如圖4-1所示。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機構構成設置如下:

1.裝備采購仲裁委員會

裝備采購仲裁委員會是仲裁常設的“權力性機構”,主要負責和決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如制定委員會的各項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仲裁員、受理爭議案等。同時,裝備采購仲裁委員會接受軍委裝備發展部和國家國防科工局的指導,由軍委裝備發展部和國家國防科工局組織仲裁員培訓和考核、指導實體法運用、審核仲裁裁決、協調指導重大或疑難案件仲裁等。

2.裝備采購仲裁常設辦事機構

常設辦事機構為辦公室,主要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執行仲裁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辦理案件受理手續、仲裁文書送達等程序性事務,以及組成仲裁庭、管理仲裁員隊伍等。裝備采購仲裁常設辦事機構還可以下設受理處、行管處和保障處,專門負責處理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申請受理、行政管理以及后勤保障類工作。

3.專家咨詢委員會

專家咨詢委員會屬裝備采購仲裁委員會內設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仲裁的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律咨詢服務工作,對所咨詢的案件提出專家鑒定意見,供仲裁庭參考,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建議。仲裁庭認為需要咨詢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咨詢的仲裁案件,由辦公室向專家咨詢委員會提出。專家咨詢委員會提供的咨詢意見,具有相應的權威性,但不具有當然的約束力。仲裁庭對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意見應當充分考慮,是否采納由仲裁庭決定,以保持仲裁庭審理案件的獨立性。

4.裝備采購仲裁庭

仲裁庭是對當事人提請仲裁的爭議案件按照仲裁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組織。不是常設機構,是為仲裁每個案件而成立的臨時性組織,當案件審理完畢并作出裁決后,即自行解散。

雖然各類仲裁委員會在總體架構上基本相同,但普通民商事仲裁處理的是當事人完全可以自主處分的經濟糾紛,因此實行的是獨立于行政機關之外的仲裁制度,而特殊民商事仲裁處理的不是純粹的民商事糾紛,是在勞動關系或集體土地所有權基礎上的經濟糾紛,關系復雜,且帶有很強的社會敏感性和政策導向性,因此實行的是行政機關指導下的仲裁制度?;趦烧吒緦傩缘倪@一區別,《仲裁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兩類機構設置的各個具體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做出了不同規定。因此,依據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制度的模式設計,本文相應提出了仲裁機構設置的具體方案。

1.設立主體

普通民商事仲裁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組建,具有民間性質;特殊民商事仲裁由人民政府具體設立,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人民政府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是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代表國家和政府行使仲裁權。因此,考慮到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實行行政機關指導下的特殊民商事仲裁制度模式,裝備采購采購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設立專門處理裝備采購合同糾紛的“仲裁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仲裁庭”和“專家咨詢委員會”等仲裁機構。

2.人員組成

普通民商事仲裁,對委員會組成人員沒有特殊要求,只要是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均可擔任;而特殊民商事仲裁,為了更加體現公平公正、更好地體現國家政策導向、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國家法律往往要求其仲裁委員會組成中必須有行政主管機關代表和各方利益主體代表參加。實踐中,這兩類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均由當地政府分管相關工作的領導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兼任。這些都體現了行政機關在這兩類仲裁中的主導作用。

因此,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制度作為特殊民商事仲裁,裝備采購仲裁委員會由軍隊裝備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代表、軍隊裝備采購單位代表、裝備承制單位代表、軍地法律和技術領域專家等組成,委員會成員為兼職。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干,總計10-12人??紤]到裝備采購的目的是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是軍方主導的行為,仲裁委員會主任可由軍委裝備發展部領導兼任,副主任可由國防科工局領導和法學專家兼任。委員中,軍隊和地方人員大致相當。

3.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置

普通民商事仲裁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其仲裁委員會設立,對組成人員也沒有特殊要求;而特殊民商事仲裁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一般設在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其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行政部門,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則是由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參照特殊民商事仲裁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一般設在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做法,裝備采購仲裁常設辦事機構可設在軍委裝備發展部。主要考慮:一是有利于加強機關對仲裁工作的指導;二是軍委裝備發展部職責中有“管理裝備采購合同仲裁”的事項;三是依托現有機構開展工作,符合控制編制和新機構設置的原則;四是仲裁制度建立之初,案件不會很多,日常事務性工作比較少,沒有必要專設機構辦理。今后根據裝備采購仲裁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案件量的增加情況,確有必要時再研究專設常設機構的問題;五是辦公室主要承擔的是日常事務性工作,不具體承辦仲裁案件,設在軍委裝備發展部不會影響其公正性。

這一方案,代表性廣、行政指導力強,權威性高、安全性專業性強,符合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的特點,是理想方案。由軍地雙方聯合設立由裝備發展部、國防科工局以及相關方面代表共同組成的裝備采購合同糾紛仲裁機構,是專門處理裝備采購合同糾紛案件的,能夠使合同雙方的行為更具有可測性,并能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有效的威懾力,促使雙方的合作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在裝備采購交易過程中,不合作意味接受懲罰的安排使合同雙方一開始就選擇仲裁方式成為一種信號機制,向彼此做出合作承諾的同時能夠以此為據判斷對方合作的可能性。

但現階段實施具有一定困難,最主要的是缺少法律依據。因此,要實施這一方案,必須先通過立法活動,為設立裝備采購仲裁委員會提供國家層面的法律依據,以解決機構設置合法性問題。首先需要修改《仲裁法》,在附則中明確“裝備采購仲裁另行規定”,為裝備采購仲裁實施特殊仲裁制度提供基本法依據。之后,以此為依據制定《裝備采購仲裁法》,對裝備采購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基本仲裁制度等做出全面規定,頒布后方可依此設立獨立的裝備采購仲裁委員會,實施特殊的裝備采購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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